开药店有什么要求(药房)?基本要求:人员及其资质:3人以上,想开药店(药房),开药店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法律主体性:开药店需要的程序如下:1。2.凡符合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零售药店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在大连市辖区内开办新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迁址;3、凡个人独资或股份合作申请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在新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中专职工作;4.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乡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3年以上医药、医药工作经历;5.药房必须提供药学技术人员;大连市四区、试点区和市区经营处方药和甲类OTC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具有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OTC药品,并配备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兼任;6、坚持合理布局,以方便购药和公开、公平、公正为经营前提。

想开一个大 药房,请问需要什么条件和证件谢谢

1、想开一个大 药房,请问需要什么条件和证件?谢谢

现行国家政策:必须满足四个条件\x0d\x0a自2001年12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始实施。根据规定,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投资开办药店。投资者可以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向当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x0d\x0a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x0d\x0a首先,

开药店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x0d\x0a三是具有与其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x0d\x0a第四,有规章制度保证经手药品的质量。\x0d\x0a据了解,这些规定是针对本市的。一是店面面积要达到100平米以上,二是要通过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开药店需要什么条件

2、开药店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法律主体性:开药店需要的手续如下:1 .批准新开业或搬迁的药品零售企业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2.凡符合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零售药店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在大连市辖区内开办新的药品零售企业或迁址;3、凡个人独资或股份合作申请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在新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中专职工作;4.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乡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3年以上医药、医药工作经历;5.药房必须提供药学技术人员;大连市四区、试点区和市区经营处方药和甲类OTC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具有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OTC药品,并配备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兼任;6、坚持合理布局,以方便购药和公开、公平、公正为经营前提。

3、开药店需要什么条件

开药店最基本的是要有三证,即《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营业执照。一般是先发许可证,再发营业执照,最后发GSP。一般情况下,GSP会在三个月内发放。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具有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2.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扩展信息:1。批准新开业或异地药品零售企业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2.凡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和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零售药店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大连市辖区内申请新开或迁址药品零售企业。3、凡个人独资或股份合作申请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应在新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中专职工作;法律上没有缺陷产品的记录;并通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

4、开个大 药房需要什么条件

开设药店的基本条件(药房):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至少3人,其中药师或具有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当然最好是有执业药师或者执业药师。在乡镇及以下报考的,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另外两个只要高中学历就可以,初中学历必须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或管理经验。

5、开 药房需要什么手续

Open 药房需要以下程序:1 .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2.选择经营场所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3.办理健康证明和卫生许可证;4.办理税务登记。on药房on药房Conditions有什么条件:1。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2.依法具有合格的药学技术人员;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药品零售企业应具备的国家基本药物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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