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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许可证是什么

出厂许可证是一个厂商得到了政府机关的许可而出厂 一些厂商没有得到许可的话就不可以把那东西卖出去

生产许可证是什么

2,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http://www.vooyoo.com/list/59911.shtml摘要(一) 申请和受理(二)企业实地核查(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四)审定和发证(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流程图见附件。简介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详细内容请点击页面右边“下载”按钮下载全文)目录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3,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有哪些

程序说起来就很简单了 按照具体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准备好申报材料---向当地质监局递交申请---省局在一定时间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向企业下达行政受理通知书----他们会提前一个星期这样下达现场审查计划表---现场审查---审查合格抽样---样品检测合格、现场审核整改通过---上报省局----审定是否发证----符合,发证这期间企业要准备的有很多东西比如:基础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技术人员、产品核心工艺文件、质量手册、管理制度文件、现场整理等一系列的准备过程有需要的可以联系 专业从事生产许可证办理咨询 桐远祥认证咨询 详见我的百度空间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有哪些

4,怎样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

受理单位是:当地技术监督局办理。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1 有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费用: 1、申请费:2200一个单元,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20%费用 2、检验费用:按国家各省标准执行 3、咨询服务费用:20000元、咨询公司收取(可以商量) 希望这些能帮上你 如果需要办理和其他问题可以给我发邮件:tianteng365@126.com 。百度空间里面有我的详细联系方式。

5,食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申请

申请人向市质监局申请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文本见附件1、示范文本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企业除外。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份) 7、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一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一份) 10、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已获得的企业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 11、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在: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市江东区王隘路28号),联系电话:0574-87892434
一切设备都有了以后,去当地的卫生执法监督所办理!
工作程序: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和受理——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审核批准——发证——统一公告

6,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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