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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建设部对职称现在如何规定的呢

职称评审办法由国家人社部制定
承认。对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人事部门颁发的职称证都是承认的。

中央建设部对职称现在如何规定的呢

2,自1986年开始我国的职称制度开始实行什么制度

聘任制度,按岗位择优聘任。1986年初,以《党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3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为标志,我国职称制度第四次重大变革拉开了序幕. 2000年以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提出:建立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对于专业技术岗位,坚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用,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提出: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同时,文件对于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设置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自1986年开始我国的职称制度开始实行什么制度

3,职称评审规则

一、专业技术职称认定  (一)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认定的要求: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在职证明。  2、申报人档案由工作人员审阅,核实以下档案内容。  (1)毕业生登记表(核实学历及毕业时间)。  (2)报到证或劳动合同(核实参加工作时间)。  (3)转正定级表(核实转正时间)。  3、申报人递交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二)申报程序  1、认定初级职称人员领取《初聘(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登记表》。认定中级职称人员除领取上述两份表格外,还需领取《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备案表》。  2、申报人根据本人的工作业绩情况,按照表中所列项目逐项认真填写,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填内容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后交回。  3、我处工作人员审核申报人提交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报市职称办公室备案。  4、领取《职称证书》。由单位人事部门领取,个人领取需持有效证件或存档证,领取时需在《初聘专业技术领证登记表》上签字。  (三)收费标准:初级认定:100元/人,中级认定:150元/人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一)申报人员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2. 学历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绩卡片》  4.《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表》  5. 按评审标准规定的,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著作、论文或技术报告(两篇,每篇3000字以上)。  6.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始件及复印件。  7.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始件及复印件。  8.职称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原始件及复印件。  9.市人事局“职称办公室”规定的其它条件。  10. 破格晋升人员,按规定提供有关破格材料。  (二)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程序及要求:  1. 安排:自每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文件下发后,由我处对申报人员领取并填写的各种表格进行初步审核,并统一上报时间。  2. 申报:要求申报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业绩总结,所需要上报的评审材料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规范整齐、保证质量,并按规定加盖单位的公章。  3. 审核:我处认真审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各种材料,特别对申报高级职称和重点专业的人员,严格把关,保证上报材料的质量。  4. 上报:按照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接收材料的时间要求,由我处准时分送到各对口专业评委会或相关部委人事部门。  5. 颁发证书: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下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的通知》,由我处填写《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送市职称办公室审核,领取《职称证书》。  (三)收费标准:高级200/人,中级150/人,初级100/人(不含评审费)  备注:由于职称评审工作需要与各专业评委会配合进行,最终评审结果以北方人才网公布结果为准

职称评审规则

4,初级职称评定条件哪儿有

一、申报条件及任职年限要求 1. 中专毕业: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可认定为 技术员, 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可认定助理工程师。 2. 大专毕业: 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可认定 为技术员,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3. 大学本科毕业: 在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见习期满1年, 可 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可晋升工程师(中 级)。 4. 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再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3年,可晋升工程师(中级)。 5. 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工作1.5-3年,可认定为工程师(中 级). 二 中级工程师评定原则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若满足以上条件,所在单位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组织评审时,评审对象应提交的材料按如下顺序装订成册(如材料多可以分成2册): (1)材料目录; (2)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聘任书(或聘约书)(任期内连续)1套; (5)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外语免试审核表》(附表5)或《外语考试成绩审定表》(附表)1份; (6)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属于免试对象的提供计算机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或45周岁以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单位转体文件或工资转移单(转体单位或分流人员必附)1份; (8)《破格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批件(附表)1份; (9)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稿)1份; (10)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事业单位人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近两年年度考核表)1套; 若要分册自以下材料开始,装订顺序如下: (1)材料目录(本册); (2)论文、论著或研究报告(复印件),已经发表的论文、论著应同时提供刊物的封面及目录复印件1套; (3)研究成果(复印件)1套; (4)项目获奖证书等(复印件)1套。 以下材料不需要装订: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得打印和复印)3份; (2)《推荐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表8)统一使用B4规格纸张,一式25份; (3)外语考试合格证原件,或《外语免试审核表》或《外语考试成绩审定表》(内容与装订成册中一样)1份; (4)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原件,或计算机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或45周岁以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破格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批件1份(内容与装订成册中一样); (6)提交多篇论文或著作者,请选一篇为代表作并注明。 4回答者: bian0203

5,有谁知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程、农业、民用航空等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有关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制订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和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进行评审。 第三条 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按照专业,在实施评审的系列中,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委库和专业学科组(以下简称学科组)成员专家库构成,其成员就在全市范围的同行专家中遴选。 第四条 主任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技术带头人5~6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左右,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必须占2/3以上。 学科组应根据评审的专业范围进行设置,学科组成员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同行专家10~12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必须占1/2以上。 积极选拔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时,上述各库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均须占成员总数的30%以上。 第五条 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应由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审批,并报市职改办备案,区工程中评委直接由市职改办审批。备案材料应包括:组建专家库批复、评审权限及专业范围。 专家库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其间如需调整部分成员(含学科组),应按组建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 每次申报材料送审工作完成以后,根据送审对象的情况,由建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的批准机关组织在主任委员专家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2~4名,在委员库中抽取若干名评委专家,和正、副主任委员一起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中评委(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占2/3以上)。 在各学科组成员库中,抽取7名以上专家(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占1/2以上)组成执行学科组,学科组负责人须由当年度中评委的执行委员担任。 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在抽取中评委正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与学科组成员时,上一年度的成员一般应分别保留1/2。 第七条 中评委应事先向其审批机关汇报评审工作准备情况,提供被评审对象的花名册,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评审条件,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评审,召开评审会议。 第八条 中评委学科组应按照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重点对申报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是否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进行认真评议。 学科组应尽可能对所有申报对象进行业务答辩,破格申报对象须通过学科组业务答辩后方能进入评审程序。 学科组对申报对象的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科组负责人在学科组评议的基础上,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第九条 中评委必须有3/4以上的执行评委出席才能进行评审。中评委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依据各系列《职务试行条例》,仔细审核申报对象的材料,充分听取并尊重学科组的意见,在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申报对象获应到执行评委1/2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评审。 中评委的评审意见及投票结果必须填入申报表,主任委员应在申报表上签章。 第十条 中评委应及时向其批准机关汇报评审结果,经审核后,采用批复的形式,将评审结果通知委托的申报服务机构或申报人所在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应负责将评审通过人员的有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输入相关数据库。 各部委办、区县局(集团公司)应及时更新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并于每年6月前凭批复和更新后的数据库(附软盘)到市职改办办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评委会、学科组成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评议、评审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学科组成员在评议、评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所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查实,即予撤消,并视情况严肃处理。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会和学科组成员,将随时撤换,并追究其责任。 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评审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评委会,视情处理,直至取消评审权。

6,教师职称证书可以注销吗 教师职称证书怎么注销

一、教师资格证是可以注销的二、教师资格证书被注销一般是因为违规而被注销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第二章 申 报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 考核推荐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学校(单位)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4人),申报人校内公开述职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委员会成员与参加竞聘教师有夫妻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回避。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校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送至相应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第四章 评 审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学校推荐人选组织说课讲课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规模较大、教育教学力量较强、人事管理较规范的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下层级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组织说课讲课考核。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逐一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产生,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3/4。 评委库入库委员须由同行专家和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务等级的教师组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由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正高级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参照以上相应条件。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第十八条 评委会评审的基本程序:(一)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汇报评审准备工作情况;(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分组审议。对申报中小学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学科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三)评审委员会听取专业(学科)评审组评议情况汇报,进行综合评议,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第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集中公示,同时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文公布,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第五章 纪 律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表决情况;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对本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其他未尽事项,按《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7号)、《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粤人职〔1996〕3号)、《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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