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合同成立后合同法律关系中构成义务群的有哪些义务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20 06: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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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成立后合同法律关系中构成义务群的有哪些义务
看是哪种合同形式,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不同的合同形式吧,老大,说清楚些。权利义务对等,不同形式的合同有相应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2,工程合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即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内容(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与客体(合同债权与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狭义的合同变更并不包括主体的变更,所以仅是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内容的变更。合作合同双方是平等的 承包合同在承包标的上应该有隶属关系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3,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
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家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4,合同法律由等要素构成
答: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5,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主体:参加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之争总是围绕着一定的对象所展开的,没有一定的对象,也就没有权利义务之分,当然也就不会存在法律关系了。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包括行为,物,财产,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合同主要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合法权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护。一方面,权利受到国家保护,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因他人干涉而无法实现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协助实现其权利或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权利是有行为界限的,超出法律规定,非分的或过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视为合法的权利。权利主体不能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侵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义务 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义务人履行义务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保障,所以,法律规范都针对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规定了具体的法律义务。尤其是强制性规范,更是侧重了对义务的规定,而不是对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法律义务对义务人来说是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国家就要依法强制执行,因不履行造成后果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6,合同有哪些构成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涉外合同 第三种是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此外,中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7,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必须要有人的参加。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情况,可将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主体。由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大都具有财产交换的性质,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就交付货物而言,买受人是权利主体,出卖人是义务主体,但就支付价款而言,出卖人是权利主体,买受人成为义务主体。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双方当事人就相互交付货物和价款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民事权利 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各国学者有各种解释。美国法学家庞德曾列出历史上关于权利本质的六大学说。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三种: 1.意思说,认为权利为个人意思所支配的范围。 2.利益说,认为权利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认为权利为法律上的一种力量。 前述三种观点从不同侧面说明了权利的属性: 首先,利益是行使权利想要达到的目的及行使权利所产生的结果,任何权利都与一定的利益相联系,不存在无任何利益的权利,所以,利益(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是民事权利的核心; 其次,任何利益都要同特定的人相联系,而任何利益的取得或者利益的处分,依民法的基本原则,都应当遵从利益享有人的个人意志。所以,民事主体的意志(意思)使特定的利益得以与个人发生联系; 第三,法律强制力是当事人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所获得的保障。离开法律的强制力,任何权利都无从产生。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应从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第一,即任何权利都必然体现、实现和维护主体的一定利益; 第二,主体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来主张、实现和维护。 第三,主体意图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取决于法律对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的承认、保护和限定。 因此,对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可以作如下表述: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利。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限定性:民事义务是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限度,民事义务可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如损害赔偿义务),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如合同义务),但任何义务均有其特定的范围,义务主体仅在其义务范围之内承担履行责任。 2.强制性: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义务只能由权利人加以免除,但不能基于义务人的意思而发生变更、免除或抛弃。 三、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了民事主体活动的目的性。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无法体现、无法落实。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一)物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即民法上的物一般应当具有财产的性质。 由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重要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都是以物即财产为客体(如买卖、租赁、借贷等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物)。在民法上,客体也可称“标的”,如果客体为物,则习惯上可称之为“标的物”。 (二)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完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内容这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在我国,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物通常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往往是提供劳务行为的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身利益是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智力成果;权利也可以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如质权的客体就包含特定的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所确认的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权利人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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