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有关国际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帮帮忙啊越多越好

合成金是合格的,且已被加工成半成品,不能退回。是对的,前边的违约认可都是有效的,要求B公司退回全部货款和赔偿全部损失。部分支持就是退回设备、赔偿损失,已被加工成半成品,不能退回。

2,国际经济法案例

1。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2。不可。因为甲公司负有减损义务。
1.可以,根据公约74,75条的规定可以得到支持 2.如果不对货物处理,会没有尽到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要承担责任。 根据公约规定,另外一方不履行义务,一方还对货物由控制权的话,要履行保全义务。 甲公司对货物还有控制权。

3,国际经济法学的一个案例帮帮忙

1.合理 FOB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也就是货物上船前的风险,货物上船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既然货物已经到达了目的港,买方才发现货物损坏,就不能向欧洲公司索赔了2.损失应由买方自行承担。
只要你写!你还在网上找。。。 四千字不多,哥们自己动动手吧。。。

国际经济法学的一个案例帮帮忙

4,国际经济法案例 跪求答案

澳大利亚某公司的做法不合法。既然已经开出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那么议付行在单证一至和单单一致的情况下就应该支付。也就是澳大利亚某公司无权向A银行发出停止凭信用证支付货款的命令。
1.玉米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乙丙买卖合同。2.适用。该公约适用条件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经营者之间。3不适用。理由同上。适用我国合同法即可。4.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在目的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义务有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5.乙丙之间达成合意即告合同成立,风险即发生转移。属于在途运输合同的特殊规定。

5,哪位帮下忙国际经济法案例

案中地震构成不可抗力 乙公司能直接解除合同
应该适用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吧
地震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遭遇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乙公司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是,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地震实际上属于不可抗力原因. (2)但是在合同中,如果买卖物是特定物,可以解除合同;而对种类物,只有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在客观上又不能提供这类物品时,才可解除合同。 (3)因而乙公司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所说的因不可抗力原因可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达到目的.确实如甲公司所说.所要求的洋葱为普通种类物,乙公司大可从其他国家进口再卖给甲公司,合同目的仍能达到.合同应继续履行.  

6,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不能撤销,15日A发起要约到22*同意,此时要约已经达成。A与B存在有效合同
(1)A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不能被撤销。 首先,本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A公司和B公司的营业地分别位于德国和中国香港,两国都是CISG的缔约国,且彩色复印机的销售不属于CISG第2条所排出的六种情况。 其次,根据CISG第16条第2款可知:写明期限的发价(要约)不得撤销。而在本案中,德国A公司11月25日给香港B公司的要约中写明:“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该要约属于写明有效期限的要约,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 在本案中,A公司在12月15日向B公司发出撤销通知。12月15日还处在12月30日的有限期之内,不得撤销。(2)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CISG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对发价的接受(承诺)生效时订立”。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件人时生效。” 由上面第一问中的分析可知,A公司不能撤销要约。因此,只要B公司的承诺于要约有效期内到达A公司,合同即有效成立。由题意知:“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该承诺在有效期内到达A公司,合同于12月22日有效成立,A公司必须履行。
不能撤销,因为其约定了要约有效期存在
要约不能撤销,规定了有效期的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被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的承诺都可以的因此,AB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文章TAG:国际经济法案例  有关国际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帮帮忙啊越多越好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