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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范本全国通用吗

通用的
差不多,但公司的制度不一样可以修改,具体你可以到信法网下载最新的劳动合同
你好,全国通用
大同小异,不一样的地方是特殊岗位或者特殊单位

劳动合同范本全国通用吗

2,劳动法在每个地方都一样的吗

《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后来于2008年1月1日起又施行了《劳动合同法》。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是全国通用的,因为全国就只有一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全国统一,

劳动法在每个地方都一样的吗

3,非深圳籍是否可以报考教师资格证2010年的报名时间地点资格证

1.2010年上半年报名已经结束,只有下半年10月了。教师资格证全国通用。 2.如果你是非师范生就必须先通过教育学和心理学的考试。关于这2门课的考试时间,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的自考办。非师范生,只有通过了这2门考试,才能报名申请教师资格证。但是你一定要想好在哪个地方考这2门课,因为这2门课不是全国通用的,你在哪儿考试就只能在哪儿申请教师资格证。 3.大专及以上可以申请初中、小学和幼师,普通话必须是二甲。本科及以上可以申请中专和高中,普通话为二乙。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5年。 4.需要出具单位跟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可在深圳办理,但是有些省份并不执行这个规定,比如北京市。所以建议你最好先咨询深圳市教育局是否接受外籍考生!) 4.另外,教师资格证是申请,不是考试。首先每年的4月或10月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报名,然后根据网上的提示准备材料,包括毕业证,普通话,教育学和心理学成绩,体检,然后带上这些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通过现场确认后,再安排你进行说课,说课合格后才发证。总共大概2个月时间。 还有问题,请发消息~加油~
可能要```还需要户口本

非深圳籍是否可以报考教师资格证2010年的报名时间地点资格证

4,新劳动合同法全国都通用吗

是全国通用的。
2008年1月1日起 http://www.gzinjob.com/show.php?contentid=53劳动合同法开始生效,全国通用的。谢谢
全国通用的。
首先《劳动合同法》是全国通用的 其次,你朋友闹事,如果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犯罪的,陶瓷厂可以将你朋友开除,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陶瓷厂要求你朋友写自愿辞职信说明了: 1、你朋友虽然闹事,但尚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也并未犯罪,所以陶瓷厂是不能以你朋友闹事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而开除他的。 2、陶瓷厂之所以要求你朋友写自愿辞职的书面材料,就是为了向法院或者劳动监察部门证明你朋友是自愿辞职的,不是他们开除你朋友的,从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用人单位要辞退劳动者,必须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后,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一般在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设立,有热线电话)投诉。
全部通用的。除非你不签合同用不着 可加Q为好友聊

5,现在劳务合同有几种啊

劳务合同有两种,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如服装加工,家具制作等等。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过程,如饮食、理发等等,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合考虑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是1-10年(双方约定)。但是因为连续签两次合同后,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所以,现在许多企业都采用第一次签3年,第二次签7年或2、8或4、6的原则去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前常用1年1签的做法,现在很少企业采用了。  其实不用顾虑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只要你到时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无需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了。希望采纳
在编合同是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较正规;编外合同一般是临时人员的聘任协议。但合同分类不是按是否在编分的,劳动合同应该分为有固定合同和无固定合同。 有固定合同和无固定合同是依照合同的期限划分的。前者一般是短期的,如一、二年的合同;而后者则是长期的,按照规定要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定合同的,只要个人提出,单位应当签订。一旦签订了无固定合同,单位无论出现什么情况不能随便解除,除非职工有重大违纪。 至于你现在,因我不了解其它具体情况,据你所说如果被保留了最低工资或生活费,应该是待岗或内退,还属于单位的人。否则就会到社会上,领取失业救济金了。

6,劳动合同包含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所谓的基本信息是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2)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时,终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应有规定期限的条款,若没有规定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明确必要的期限时.合同不能成立。就具体的劳动合同而言,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协商合同期限。(3)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休息体假: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以及劳动者工作的场所或者地点劳动者被录用到用人单位以后,应担任何种工作或职务,工作上应达到什么要求等,应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劳动者所应从事工作的类型及其应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等,也可以参照同行业的通用标准来执行。关于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地点、方法、范围和休息体假等,法律有统一规定的,依照法律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但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4)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与之相对应的,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报酬,专指劳动法中所调整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其主要支付的形式是工资.此外还有津贴、奖金等。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的数额,支付方法,奖金、津贴的数额及获得的条件等。若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应遵从规定;若无规定的,当事人可议定。(5)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死亡、失业、生育等情况发生时给予必要补偿和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话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对劳动者米说,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对劳动者的个人权益至关重要,周此应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般而言,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前提条件,没有良好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环境.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也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规定。(7)法律、法律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该条款是属于兜底条款的性质。

7,劳动合同可以以哪些形式存在

第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简称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第三、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但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 第五、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类合同,除应由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还应将合同书及有关文件提交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生效。这类合同的生效,除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还须同时具备书面形式和批准形式这两个特殊要件。合同的批准形式是国家对某些特殊类别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准形式的,当事人不能约定或要求国家进行批准。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合同,自始就无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认为他们之间成立了合同。这是合同的批准形式与其他几种法定形式的重要区别。 第六、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合同的登记形式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 第七、合同确认书 合同确认书即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
有以下三种。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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