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由,承包经营中承包者与出包者各自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28 01:05:25
本文目录一览
1,承包经营中承包者与出包者各自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乙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要有A公司承担 但是公司可以追偿,刑事责任有经营管理者或者直接责任人承担 单位会处以 罚金
2,承包合同纠纷
你好,你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望采纳!没有签合同,那就是付多少钱也没有约定了,你可以扣下那部分钱!
3,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因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企业的内部部门都是公司的职能机构,其无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指向公司,是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的。当然,只有看了合同才能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意见。企业内部部门不具有民法的主体资格,各部门间的纠纷应由企业内部解决,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4,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由企业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企业法人与其内部的经营部门之间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该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规章处理,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依据经济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该法仅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5,承包合同纠纷
你们应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应当根据目前当地的同类情况的市场价位进行计算或者按照地区的平均价计算。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承包方继续经营的,认定为发包方同意以原合同方式继续发包。所以承包费用是和你们原合同一样的。
6,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企业承包经营是一种企业经营模式。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企业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企业所有权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此类纠纷案件的检索,大多数纠纷发生于内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多因为违约赔偿和解除合同而发生争议。那么在解决时一是依靠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起诉至法院,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仲裁的,应提交仲裁。由于此类合同不是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但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原则性规定来解决,届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情况给双方进行调解。
7,引起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几种啊
通过介绍该事务所多年来承办的特许经营案例,吴敬清律师将特许经营中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纠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包括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
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是合同条款不完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双方都出现违约行为引起的。吴律师介绍说,1999年她所在的事务所曾接手一件案子,一家从事体育用品加工销售的特许商1997年在南方某城市签约一家加盟商,合同期限为5年。在合同履行两年后,加盟者在未通知特许商的情况下,将加盟店转让给了第三方。加盟者认为作为加盟店的独立法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加盟店;而特许商认为,加盟者未经允许擅自转让加盟店,由于对受转让的第三方的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及发展潜力不了解,特许经营品牌有可能因为转让受到一定影响。吴律师解释说,经审阅相关法律文件,发现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未对上述情况事先约定,因此对日后的行为就缺少了法律约束。
律师提示: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合同关系,这是特许经营的前提和基矗签订特许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注意,订立的合同细节一定要明晰。创业时往往会有从个人到法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创业者必须先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如果有条件的话不妨请该方面的专家进行指导。
一方违约主要指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有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此类纠纷包括加盟者违约和特许者违约两种。依据所接触的案例,吴敬清分析到,加盟者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当特许总部与加盟者订有产品配送合同关系时,加盟者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而未按合同约定,擅自进货;(二)加盟者没有按期或足额交纳各种费用,特别是特许权使用费。特许商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指不能履行约定义务,向加盟者提供相应的特许支持。例如,浩天律师事务所曾在2000年6月遇到一起集团诉讼案,20多位加盟者在特许展会上与一家快速清洁公司签约,因为特许者许诺的低投入、短期培训和快回报,无疑是很具诱惑力的。然而这20多名加盟者在购买设备后发现,特许方没有能力按约定提供技术支持。
律师提示:特许者如果专业知识欠缺,即使招募了加盟者并签了合同,也无法履约。
双方违约这种情况往往由一方先违约造成。例如,在合同中特许者有提供特许支持约定时,如果特许方因为各种原因,对技术、培训等特许支持没有及时到位,加盟者因此拒付相关费用,而特许方考虑到前期已提供的商标、商号等服务,就进一步违约,如此形成恶性循环。
商标侵权纠纷
吴律师介绍说现在直接的商标侵权情况较少,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纠纷不断。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无意侵权。我国商标专用权管理和企业名称权管理分属于商标局和各级各地工商局,而两者之间又缺乏衔接,这很有可能造成地处不同城市、地区的某一商家所使用商标与另一商家的名称产生重合。虽是无意行为,侵权方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故意侵权。对于这种“搭名牌顺风车”的侵权行为,国家工商局和商标局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保护在先权利,即商标和企业名称,谁注册或登记在先,谁就受保护。但驰名商标不适用于这一原则。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吴律师介绍说,同行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对较少,而发生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原加盟者与特许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则较多。这是因为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种竞争则是特许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用在特许企业掌握到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从事与特许经营企业有竞争性的行业。
文章TAG: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由企业 企业承包 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