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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诋毁商业信誉立案标准是什么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编造谣言不实举报抵毁单位的违反什么法律条款

诬陷罪客体是人,不是单位,所以不是诬陷罪。楼主的应该是商业诋毁行为,注意收集证据,可以先报警,请警察保存证据,如果符合民事责任可以起诉,符合刑事责任的,警察会抓人的。1、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20条的规定来要求赔偿。2、商业诋毁行为的刑事责任  如果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221条,23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要承担如下的刑事责任:  (1)对自然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你好!诬陷罪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编造谣言不实举报抵毁单位的违反什么法律条款

3,有关商业诽谤行为的疑问法律规定不能刊登对比性广告

不可以。《广告法》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问题补充:有朋友向我资询有关商业诽谤的问题,是这样的。柳州市众望名厨学校这是不公平竞争,是指销售人员在进行产品介绍时对产品的性能或质量作出的不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有关商业诽谤行为的疑问法律规定不能刊登对比性广告

4,产品责任的介绍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您好: 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怎么样介绍产品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但有相关“禁止性规定”现介绍如下: 1、混淆行为,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等行为,如把自己的产品虚假介绍为某某知名品牌。 2、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广告的判定标准之一就是看两者是否一致,如果经验证明广告说明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符,就可以将该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 3、诋毁商誉行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但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建议:从实际情况出发,客观的介绍产品,突出其存在的优点,一般而言不会构成侵权。介绍需要有创新,如果抄袭其他品牌的介绍广告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5,简述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诽谤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你的问题是一个问题,而不是之前的专利法改革委员会法“吗?以第一个问题,它是绝对新颖性原则。所以第一个问题应该是没有正确答案 2.d 3b 4c 5b 6d 7d 8a 9b 10b 11a 12d 13c 39 abcd 40abcde 41 专利保护期来确定。从申请之日起,届满时,根据申请之日起20年的专利保护(发明)或10岁(新)的时间框架。确定授予专利权。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一般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冲突的应用程序除外),申请日(优先权日确定的优先日期)之前提交申请日期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现在是开放的技术,事实并非如此。换句话说,有没有专利,也许有一天的差异。通常在国外,专利申请的时间,申请人抓得很紧。 42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创建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设计具有以下特点:(1)进行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设计(2)必须是独立的,具体的产品作为一个新的设计; (4)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5)设计,但立体感,但飞机。 431)的目的的预期用途的不同装饰是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宣传他们的产品,使人们渴望的审美和对商品的需求,商标的使用,以区分打开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区分不同企业的商品商标是显示该商标的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商品。要显示相同的商品或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销售者附近。 2)特异性不同商品安装交叉的,非专用的,也不用注册,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在任何时候改变或改进,使。包装模式,但有时其注册商标依法加载十字架的商品,对商品的性质,装饰另一个商标,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区分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一旦合法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将获得的独家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否则即为侵权。表达(3)引进不同装饰的装饰概念,渲染和美化产品的内容,内容必须是一致的内容的商品,商标的形式的文字,图形表示的商标,商标或组合,并应采用便于识别,必须使用在商品或商品包装,容器,并在市场上出售,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必须是一致的,并不能被改变。

6,如何评证券法第41条和42条

经济法  一直是以法条条文为考核对象,约占卷面分值的20%。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竞争法  必考内容,但是分值不是很高,而且考点直击法律条文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历年考试出题的规律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题范围都没有超出四种限制竞争和七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熟记该法第5条至第15条的内容  一、总则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4种)  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来妨碍、阻止、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限制竞争行为有以下四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1、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不得购买其他经营者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不得购买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和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款阻碍用户消费者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此类限制竞争行为,其主体具有特定性,一般的经营者不可能实施此种限制竞争行为。  法律责任: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搞地方保护主义。  法律责任: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种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对方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对方难以接受的不合理条件。  (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保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招标者和投标者串通,损害其他投标者的利益;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从而使竞争的公平性降低或完全丧失。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7种)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取非法的或者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的行为。它有以下七种具体的表现:  (一)混淆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假冒或混淆行为,它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以虚假不实的方式或手段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权物品的处理:收缴销毁尚未使用的包装装潢,责令消除侵权商品上的名称、包装、装潢;收缴作案工具;销毁侵权物品。销售明知是上述商品的,比照规定处罚。已经取得专利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  (二)商业贿赂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是否如实入账”是判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不得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管理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调查处理,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虚假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所谓引人误解的宣传就是宣传内容容易引起他人的错误联想,从而导致其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它具有极大隐蔽性,容易引起消费者和用户的误认。如,不明确的“买一送一”,附条件的赠送而在宣传时不明确条件等。进行虚假宣传的主体包括经营者、广告的制作者和广告的发布者,这三类主体对虚假宣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跳楼价”等对价格的虚假表示也构成虚假宣传。用虚假的认证标志和质量标志、名优标志,属于虚假宣传行为,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虚假表示(混淆行为)是“仿”,虚假宣传是“编”。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等信息。  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处理。权利人应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权利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或者向人民*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责令将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销毁产品,权利人同意采取其他方式除外。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五)低价倾销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千元。  有奖销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刺激购买力的促销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只禁止下列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第一,谎称有奖实则无奖,或者对奖项内容作虚假、引人误解的表示。第二,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第三,故意将设有标志的商品、奖券不与同类商品同时投放。第四,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在市场上可能看到以下情况:连环奖,即几次中奖的最高奖金额相加之和超过5000元是否算不正当有奖销售?这里就看每一次中最高奖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如果第一次中奖的最高奖金额获得者当然是以后历次最高奖金额的获得者,这是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法律,显然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果某一中奖者偶然中了连环奖中的各次最高奖,即使各次奖项的最高奖金额相加之和超过5000元,也不能认为是不正当有奖销售。第五,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第六,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诋毁商誉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不是竞争对手的,则属于一般侵犯名誉权。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这样的行为必须是出于主观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如果不是故意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而是采取对比的方式,对产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给予描述,即使是通过这种方式使竞争对手的优势明显低于经营者,那么也不能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例如,某矿泉水经营者通过实验的方式证明纯净水浇花导致花卉的死亡,因此他得出结论人喝纯净水不如喝矿泉水,那么像这种情况,虽然也有取得竞争优势的目的,但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 拍卖法  一、总则  (一)拍卖的定义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的法律特点:  1.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交易活动必须通过中间人即拍卖人来实现;  2.竞价是拍卖最主要的特征,买受人完全通过公开应价来取得交易资格;  3.现场成交是买卖关系得以成立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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