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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一共有几种律法

民事律、礼仪律、道德律

我国一共有几种律法

2,请问康德说的道德律是指什么

"有两样东西,愈是经常和持久地思考它们,对它们日久弥新和不断增长之魅力以及崇敬之情就愈加充实着心灵:我头顶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 这是人类思想史上最气势磅礴的名言之一,它刻在康德德墓碑上

3,怎样理解康德的三个绝对道德律令

1、“普遍立法”,即个人行为的标准必须可以成为普遍规律;2、“人是目的”,即人的行为必须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工具;3、“意志自律”,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即道德主体不受外界因素制约,为自己规定法则。道德律令,是德国康德用语。指先天的可作为道德基础的普遍法则与条件。扩展资料康德的批判哲学认为,道德的形成不是建立在个人的、特殊的、经验的感受之上,而是建立在一切道德判断之上的先验规则之上。只有从纯粹理性的意志中衍生出来的先验规则,才能适用于所有的时代和所有的人。道德规律是道德建设不可或缺的。道德律令以绝对命令的形式出现,说明它是强制性的。康德认为人不仅受理性的控制,而且受物质欲望的诱惑。他们必须克服这种强迫形式的经验欲望。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德律令
推出了这三条绝对道德律令:1;你必须如此行事,你的这种行为方式可以作为所有人的行动典范——类似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总是将他人当作目的,而不仅仅当作手段——不论你的目的多么光明,只要你实现它的手段是肮脏的,它就是肮脏的。3;仿佛你是目的王国中的一员而行动——这玩意儿是个普世价值,在非洲食人部落同样适用。

4,康德哲学中道德律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在谈到“道德律”(moral law)时,必须先了解“法律”的意义:法律的涵义很广,包括“物理律”和“道德律”。物理律是一种不须诉诸人类意志的律法,这个律规范了所有自然界的运行以及一切的事件,因它显示出万物的自然本性,所以又称为“自然律”(natural law)。“道德律”是指一种规范人类生活的命令;它必须诉诸人的意志─ 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圣多玛斯(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对法律所下的定义即是指“道德律”而言,他说:法律是行为的规范或准则,人们依照它去实践或戒避行动。圣多玛斯以为,自然道德律的最基本内容和原则是“行善避恶”,这是人类原始而基本的*经验。除此之外,自然道德律也包括人类一些生存上的基本需要,例如:生活、繁殖、理性的生活、社会生活、基本人权……等。道德律也有神学上和哲学上的意义。从神学的角度来看,道德律来自上帝,基督徒根据信心来接受;其最具体的表现乃是圣经中的十诫,它是一种实际的道德命令。从哲学的角度来看,道德律的内容不是来自上帝的命令。其根据也不是基督徒的信仰;而是根据“万物的本性”。在此意义之上的道德律也就是一般所谓的“自然道德律”;它是全人类,包括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共同的基本*原则、共同的道德基础。它来自人类的理性、反省和分析的能力。所以这种自然道德律是任何人都能发现的,而且对每一个人的道德生活都是有所助益的。它是有理性的人类在自己的人性上所发现的做人之基本要求。

5,康德所言的道德律令的三条法则是什么

第一条:“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说得简单一点的话就是行为必须具有可普遍性。也就是要求人们做人人都应当做的事情。如果指导行为的原则不是一切人所应当奉行的,那么这个原则就没有普遍必然性,就不是绝对命令。例如,不要自杀和不要骗人,两个命题都不可能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因为它们一旦被普遍化就会成为一个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的命题,如“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了,骗人如果成为普遍化,也就没人能够成功的骗别人了。 第二条:“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即把自己本人和他人都要当作目的。例如,我们去帮助别人,仅仅是为了帮助别人本身,让受帮助的人走出困境,而不是以帮助别人为跳板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同时,康德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只对人才有价值,单纯的东西离开人就没有价值了。在人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暂时的阶段性的目的,但是总的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本身。所以“人是目的”贯穿在人的一切其他目的中,其他目的都可以成为单纯的手段,惟有人性本身不能成为手段,它是自己实现自己的终极目的。康德总结道:不要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不要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 第三条:“作为自己和全部普遍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条件,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所谓自律,是相对他律而言。他律是指意志由环境、幸福、良心(内在感观)、神意等决定。康德认为,意志行为服从于这些外在因素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不是法由己出的自律。在他看来,人不是只知服从的物,也不是只知立法的神,而是服从自己立法的主人。道德律令是绝对服从由自己所立的法的,它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

6,道德律令自由自然法则国家法律

自然法则,相对而言更加有独立性和必然性。只要设想,世界上没有了人,那么道德自由法律都不复存在,但是自然还是会运行的。
第一条:“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说得简单一点的话就是行为必须具有可普遍性。也就是要求人们做人人都应当做的事情。如果指导行为的原则不是一切人所应当奉行的,那么这个原则就没有普遍必然性,就不是绝对命令。例如,不要自杀和不要骗人,两个命题都不可能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因为它们一旦被普遍化就会成为一个自相矛盾和自我取消的命题,如“自杀”一旦普遍化就没有人再可以自杀了,骗人如果成为普遍化,也就没人能够成功的骗别人了。 第二条:“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即把自己本人和他人都要当作目的。例如,我们去帮助别人,仅仅是为了帮助别人本身,让受帮助的人走出困境,而不是以帮助别人为跳板实现自己的私人利益。同时,康德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只对人才有价值,单纯的东西离开人就没有价值了。在人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暂时的阶段性的目的,但是总的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本身。所以“人是目的”贯穿在人的一切其他目的中,其他目的都可以成为单纯的手段,惟有人性本身不能成为手段,它是自己实现自己的终极目的。康德总结道:不要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不要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 第三条:“作为自己和全部普遍实践理性相协调的最高条件,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这一理念。”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所谓自律,是相对他律而言。他律是指意志由环境、幸福、良心(内在感观)、神意等决定。康德认为,意志行为服从于这些外在因素是不道德的,因为它不是法由己出的自律。在他看来,人不是只知服从的物,也不是只知立法的神,而是服从自己立法的主人。道德律令是绝对服从由自己所立的法的,它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就是自由。
当然是自由了,其是法价值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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