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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样算是侵犯版权有哪些情况

一般来讲: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 (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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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版权受到侵犯之后怎么办

版权受到侵犯时,著作权人首先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然后可以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寻求解决:  (1)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  (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如版权保护中心、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  (3)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通过提交立案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制品以及其他证据,申请对侵权行为立案查处。  (4)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直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起诉。

3,侵犯版权的行为有哪些v

您好!超凡知识产权为您解答! 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分。直接侵权行为是指不法行为直接涉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著作权造成直接侵 犯,如未经过作者或其他署作权人许可而以复制、出版等方式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或者实施有损作者人格形象的其他行为:间接 侵权行为也称二次侵权行为,是指不法行为并不直接涉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该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为他人的直接 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从而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如故意发行他人的侵权复制品,为他人的侵权演出提供演出场所和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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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根据新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包含以下的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侵犯发表权);(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侵犯发表权);(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侵犯署名权);(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或者修改权);(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可能侵犯复制权和改编权等);(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侵犯展览权、改编权等);(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侵犯表演者权);(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侵犯著作权之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等,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犯著作权之财产权的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5,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

以下行为侵犯了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9.未经出版者许可,试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1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13.剽窃他人作品的。 14.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1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6.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6,如何认定侵犯版权

如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侵犯著作权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类授权是图书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出版”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如作者将图书作品在某一期间、某一地区、某一文本的出版的权利授予出版社时,出版社即根据即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该图书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即图书作品的复制、发行的权利。按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该条说明,著作权法对图书作品的出版者出版的图书给与保护。再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说明,图书作品复制品的销售者在没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为侵犯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的发行权。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作为出版社的原告在证明其享有被诉侵权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时,有权针对该图书的盗版图书的制作者、销售者提起侵权指控。 第二类是出版者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由作者保留或有作者另行授权第三方行使时,出版社的诉讼受到限制。如出版社针对盗版图书制作者提起诉讼,因出版社享有图书作品的复制权,这一复制权属于出版社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故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复制侵权的诉讼。但出版社不能单独针对销售盗版图书的人起诉,因为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诉图书的发行权由作者保留或授权第三方行使,出版社并不享有图书作品的发行权,故此时的原告应为作者本人或作者授权的第三方。 第三类是作者将图书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出版社,则出版社完全有资格针对任何制售盗版图书的人提起诉讼。因为依据《著作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专有使用权的内容依据合同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这一规定实际上说明被许可人所享有的权利远大于专有出版权人的授权,其内容必然包含图书作品的独占性的复制权、发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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