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基本知识我在法庭上想叙述对方笔录中的大概意思必须用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09-23 1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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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辩论基本知识我在法庭上想叙述对方笔录中的大概意思必须用
你的转述不一定是原话。但是要是你在转述中有“对方明确表示”这样的说法,最好是引用原话,另外,对案件有实质影响的话,最好是引用对方的原话。基本上是可以的,如果这个慢悠悠对她所表述的事情没有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话,是一样的。可以表述的提纲挈领。除去一些不必要的形容词。你好!可以用的,但是不能用引号,应该说明:被告在笔录第*页,曾经认可自己去过传达室打字不易,采纳哦!
2,民事原告如何进行法庭辩论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应遵循以下顺序: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辩论阶段主要是针对某项具体的事实或争执点展开。其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要经过审判长的许可,并围绕着案件事实和争执点进行。在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新的事实或证据在法庭上难以查清,并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影响的,应对案件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应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至此,法庭辩论终结。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人民*作出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便于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哪些问题首先法庭辩论依法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接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然后双方互相辩论,依法交替进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应不少于三轮。在辩论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辩论的语言应简单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二是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三是下一轮的发言不得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四是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许可。依据最高*有关规定,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如果辩论中提出了与案件有关的新的事实、证据,审判长有权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如果有在法庭上调查不清而又是影响作出裁判的重要事实证据,则应当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律师在法庭辩论时有什么技巧
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你可以这么理解,法庭上的辩论是一种在特定场合中的基于常规辩论的特殊辩论。常规辩论中用到的技巧你都要学会,包括但不限于语言、气势、手势、流畅、自信、犀利和应辩等等。有理不在声高,在有的法庭,有逻辑有法律依据冷静平和的发言有时候起到的作用更佳。重要的是如果你要做诉讼律师,你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风格,而不是一味一种强势的风格。希望采纳任何一个人在被法庭判定为犯罪分子前,都被叫做“犯罪嫌疑人”。有时我们即使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但仍要按法律程序办事。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高官,是平民,还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被人冤枉的清白之人,在法庭定案之前,都有请律师辩护的权利。因为通过专业律师的辩论,能够更好地把事实,证据和证人呈现出来,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而且你说的“明明”也有可能是事情的假象,用律师辩护就能尽量避免冤枉好人而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当然,有时也会发生由于证据不足或有可钻的漏洞而使犯罪分子没能被绳之以法的事情,这虽让人遗憾,但只是少数,只能等法律逐步健全了。而且,你要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道自在人心”嘛。
5,法庭辩论名词解释是什么
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控辨双方的辩论,将进一步揭示案情,明确如何适用法律,为案件的正确裁判奠定基矗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6,庭审案例辩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省XX市XX律师事务所依法继承本案被告人张XX之家属许XX的委托,指派我继承张XX的一审辩护人。继承委托后,我细致查阅了全部案件质料,并访问了被告人,还举行了大量的视察取证事情。经过认真的视察和细密的阐发,我以为,本案真相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枚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XX强奸杀人的证据重要有两个:一是XX*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犯罪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凭据真相和执法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凭据XX*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判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内精液为A型,犯法怀疑人张XX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XX强奸杀人的一条重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以为,死者*内精液与犯法怀疑人张XX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即是张XX作的案。由于今世法医学以为血型判定毕竟差异于DNA指纹判定,它只能作扫除认定,而不能作统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扫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一定是张XX作案的结论。由于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许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凭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XX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XX的供述相同等的。张XX对此的评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人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段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词是有待辩证阐明的,但我们可以从张XX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阐明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根据公诉人的公诉词,案件是在XXXX年XX月XX日XX:XX时许发生的,这也即是说,张XX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是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由于案发当天下午,张XX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同事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XX单位的同事刘XX和王XX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而且,张XX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人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XX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XX是在XXXX年XX月XX日XX许作的案。但是,案发当天XX时左右,张XX单位的同事刘XX和王XX以及门卫黄XX都能证明张XX在单位值班。这里有刘XX、王XX和黄XX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XX在单位值班时,曾去单位图书室翻阅的报纸并借了书,借书的记录也能证明张XX在XX月XX日XX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XX本人的辩解词相互印证,证明确张XX在XX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以为本案真相不清,认定被告人张XX作案的证据紧张不够。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恳求人民*根据XXXX年XX月XX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款之划定,宣判被告人张XX无罪。
辩护人: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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