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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证协会标是什么字体就是里面中国公证四个字外面一个框

这是篆体。
同问。。。

2,每年公证员任职前培训都什么时候组织哪里可以查到急急急急

中国公证网协会公示http://www.chinanotary.org/xhgs.jsp

每年公证员任职前培训都什么时候组织哪里可以查到急急急急

3,如何撤销涉外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4,中国公证协会怎么样什么性质 待遇怎么样

正确。省级公证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协会章程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本省的公证工作,指导地方公证协会工作; (三)加强完善本省内的行业规范;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六)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 (七)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八)负责本省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下级公证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厅委托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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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委托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委托期限;委托的原因;委托的权限范围;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房屋委托书不得含有委托设立遗嘱赠与等内容近年来,随着房屋流转、抵押数量的不断增加,与此相关的房屋委托书公证量也急剧扩大。然而,各地在办理过程中,在一些具体问题和环节上各有不同的操作模式,引发当事人甚至接受单位对委托书公证程序是否规范、公证书是否有效的歧义。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黑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处长贾向明分析说,房屋委托书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以往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委托书往往“缺项”。该指导意见详尽规定了房屋委托书应包括的内容,特别是明确了“委托书中不得含有委托设立遗嘱、赠与等依法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内容”以及多人委托或受托人为多人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对房屋权属、委托人婚姻状况等是否实行实质审查一直是业内争论较大的问题。这个指导意见对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办证方式:一种是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8条的规定,证明房屋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另一种是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证明委托行为及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贾向明认为,规定两种办证方式,有望解决对房屋委托书公证的办理是采取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问题。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公证的,采取形式审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公证的,采取实质审查。此外,指导意见规定了“应当提交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以及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房屋的保证书”的处理办法,从而解决了监护人处置被监护人所有房屋的委托书公证能否办理这一难题。同时肯定了房屋委托公证书中“加注”的做法,并增加了录音录像或鉴定的辅助办法。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对于推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开展,规范公证机构的办证行为有着重要意义。”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志全对这个指导意见给与了积极的评价。陈志全认为,该指导意见灵活界定了当事人的范围,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考虑到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是在婚前申请办理财产约定公证,指导意见又作出了变通的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就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事宜签订财产约定协议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办理。前款财产约定协议应当载明协议以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内容。”这个指导意见全面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仅对“积极财产”作出约定,对“消极财产(债务)”也可以作出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公证机构重点审查“财产权属凭证原件有无可疑之处”和夫妻双方对所约定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楚。“这一规定合理划定了公证机构的审查责任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所涉及的产权真伪主要由夫妻双方自行核实,公证机构主要的职责是核实当事人对所约定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楚,这对提高办证效率,降低当事人的办证费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陈志全表示。公证机构要向当事人重点告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具有的对内(指夫妻之间)、对外(指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在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申请在中国公证协会业务规则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疆看来,《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对于强化公证书的法定效力,实现公证疏减诉讼的目的有着重要作用。该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刘疆认为,这一规定消除了关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担保人是否一定提出公证申请的争论,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在出具执行证书的程序中,仅由债权人一方提出申请即可,澄清了出具执行证书也需要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误解。针对实践中屡次发生的在出具执行证书前,债务人不配合公证机构核实其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事实的问题,指导意见规定了“约定核实”的方式,即“公证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作出约定”,“当事人对核实方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核实;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本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自行决定核实方式。”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企图利用强制执行公证追索非法债务和非法转移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屡有发生,对此,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就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违约订立新的协议,并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债权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从而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参考资料法律快车.法律快车[引用时间2018-1-17]
财务费用

6,遗产公证需要带什么证件啊没有户口本可以吗

更正下应该是遗产继承公证。继承人没有户口本(簿)不可以。具体要求如下: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先需要带的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并且需要提供注销户口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即可办理)。2、需要带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一般包括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4、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处一般都提供专用的表格,填写完成后上相应的单位签字盖章即可。 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要有签字和按手印。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6、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7、遗嘱继承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并且遗嘱要合法、有效。扩展资料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适用条件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2、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3、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4、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参考资料:福建省司法厅政治部-这事麻烦,高龄老人不知儿子已经意外身故,参考资料: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存款不超过五万,我能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吗?
遗产公证一般是需要户口本的。一、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需要带的证件或资料如下:1、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2、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3、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4、 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5、 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6、 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7、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二、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扩展资料: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继承权公证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分为依遗嘱继承、依法定顺序继承。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继承权利权利主体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权利实现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提起遗产继承诉讼。权利丧失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继承权公证
遗产公证一般是需要户口本的。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需要带的证件或资料如下:  1、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死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如果没有复印件,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站开具死亡证明,也可以由死亡时的医院开具;户口本上如果没有死者的户籍注销记录,需提供户籍地警署户籍注销证明,有则不用开具注销证明)  3、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 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注:申请人应先至公证处领取专用表格,交由死者原单位人事或人事档案部门开具】  5、 死者的婚姻证明;【注:指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离婚调解书)、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 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不可以的哈,必须要副口本哈!
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带好所有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以及产权人的产证、死亡证明等。需要带户口本的,
您会有这个疑问是正常的,因为根据我的经验,几乎所有的地方办理继承(房产交易中心办房屋过户、银行办遗产的取现划转……等等),都会要求你出示继承公证的公证书,而你要办理的继承公证是参照被继承人遗嘱来办理的。事实上这种情况比较麻烦,因为遗嘱不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公证处一般比较慎重不会轻易确认其效力,可能会要求所有的法定继承人过来做个确认。所以如果公证处这边实在不为你做继承公证,那么只有起诉要求按照遗嘱办理继承这一个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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