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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在执行中揭开公司面纱

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一般应向执行*的执行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案件较为复杂*还应召开听证会,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作出裁定。

2,举例说明如何揭开公司是神秘面纱

你出资10万成立公司,与甲签订10万元合同,同时与自己的利益方或者同谋乙签订90万合同,你申请破产,甲只能追回1万元。避免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办坏事~,这种情况就会从你的个人财产中赔偿甲的损失。
这是西方的公司制度之一,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穿过公司面纱制度,是防范公司经理人利用公司制度的漏洞获取私人利益,有了这项制度,就可以,穿过公司追究到个人,最大限度保证投资人利益。。

举例说明如何揭开公司是神秘面纱

3,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什么意思

法律的生命体现在公正司法之中,而公正司法的前提是法官对法律的融会贯通,只有精通法学理论,才能感悟法律的真谛,实现公平、正义之目标。有鉴于此,本论文先从理论开始谈起,在本部分笔者首先对公司法人制度,揭开规则的涵义和法理以及我国的理论现状予以论述,以求揭示揭开规则的真谛。从而更为有效地指导审判实践,实现公平、正义之追求。
公司是拟制的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对外以自己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背后是股东,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可以通过公司逃避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就是掀开公司这层保护膜,追究股东的责任。但没有足够证据是很困难的

4,为什么要叫揭开公司面纱

这是拟人化,原意是揭开某人带着的面纱,看的更清楚这里吧公司比做人,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其在法律上是作为独立的人存在的,按照公司法原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这样就出现了部分控制股东掏空心思利用自己只承担相对责任的原则驾驭公司在社会上骗钱借钱,把公司的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法律基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考虑允许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限制,但这种例外的适用少之又少。总体上说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像剥下披着羊皮的狼的那层外衣,它体现了法律同样重视实质的理念。因为法律通常只是在意形式,注重表面上的平等。记得有一句话这样说:法律更重视形式,会计更重视实质。因此说,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公司法制度的一项发展。

5,实物中揭开公司面纱需要哪些要件

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最高人民*回复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第三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再次, 2003年2月3日起实施,由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几个法律性文件,虽然适用范围较为狭隘,都是针对特定环境下特定的情形而言,但总体上来说都或多或少地涵盖了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内涵,这对于法人人格写入公司立法无疑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益。工商机关则以有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按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内容,可以剖析股东可能有以下几类行为符合否认法人人格制度:首先,成立公司之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出资义务后抽逃出资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大原则是贯穿于公司设立运作、运行的一条主线,也是相对人与公司发生交易参考的主要依据和信赖内容。股东未全额出资或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将大大降低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公司注册资本、净资产额、资产负债额等成为表上文字,在实际中没有任何参考意义,进而使与之交易的债权人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交易发生后,利益受损则在情理之中。其次,公司成立之后运营过程中,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之名行股东个人利益之时,对公司的造成损失及影响再所不问的行为。股东交付注册资本后,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由股东个人转为公司所有,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依据股东投入资金的多少或依公司章程的约定分配利润承担风险。而股东尤其是掌控股份数额较大的股东,则往往利用在公司的绝对地位,偷换公司概念,借公司独立人格外衣,以公司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自己享受利润,公司承担风险。股东的行为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损害时,应与公司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极大地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实际上就是要明确由谁承担责任。
啥意思?
2楼的太猛了!

6,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何又叫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编辑本段]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 2005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本段]法条理解 理解来说:在公司人格否认中,保护的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对债权人来说,他可以就这个债权,找其中的任何一个股东来清偿债务(即:债权人爱找谁找谁,因为公司负连带责任)。对公司内部来说,应当看成一个整体,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不能相互推拖公司对外的债务(公司或其内部股东不许推债、逃债)。 [编辑本段]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样,法人之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之确认与法人人格之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编辑本段]表现 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常表现为: 第一、公司空壳化。即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实行本来之宗旨。导致公司空壳化的行为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足以造成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其二,股东采取特定公司结构的惟一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而无其他特别利益。 第二、公司资产不足。这里的“资产不足”不是指公司注册资产低于法定限额,而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事业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相比而明显不足。公司资产是否充分不仅取决于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而且取决于公司所营事业的性质,因此,确定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是否充分是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而非法律上的标准。可以说公司最低资本额和注册资本在这个问题上作用不大。一般来说,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和经济往来的安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公司资产不足即负债与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东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无辜大众的嫌疑。 第三,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虽然股东也有损失,但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 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及其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股东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其间规则的设置乃是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衡平的结果。股东若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独立性,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如果股东行为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性原则时,若没有造成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损失,也不应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外部关系人的利益。只有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才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对公司外部关系予以必要的救济。
日本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由日本学者大隅健一郎教授和松田二郎教授,参考美国刺破公司面纱理论,于1950年前后引入日本.但是该理论起初并没有被理论界及其*所普遍接受.*面临相关案例时,也大多仅仅在形式上审查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区别是否清晰,或者通过事实认定或者以法规解释对公司法人格的否认,而尽可能不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解决问题.但是其后大量中小公司涌现,出现了母子公司之间以及关联企业的法律人格被滥用的问题,因而实践中也产生了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必要性.在此背景下,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判例中引进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最高*于1969年2月27日所作出的判例,该案明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适用之必要性.该判决作出后,得到了日本理论界的多数赞同.该案不仅打破了对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认同的僵局,还对公司法理论,民法理论,民事裁判实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无论是学理还是实务,日本仍然未对法人格否认理论之适用范围,实体法依据形成一致看法.例如,在后来主张适用人格否认理论的东京水误诉讼中,东京地方*并未采纳.该案中,日本某公司于20世纪60年代先后设立了三家子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份已经达到或者接近100%,由于其公司的水误工厂牌坊废水污染了环境,对水误病被害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一共有433人死者家属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每人得到1980完日元的损害赔偿.1992年2月7日,东经地方*只认定加害企业奇索本公司的责任,判决该公司对42名原告没人赔偿400完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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