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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唆他人犯罪该如何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教唆犯罪是什么意思

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本身并不是直接实行犯罪,而是唆使他人去进行犯罪,就是所为专门制造犯意的人。这种教唆行为包括两种因素:一是认识因素,即教唆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思,并去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认识到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将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去实施犯罪。因此,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实行的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教唆他人犯罪会如何处罚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教唆他人犯罪会如何处罚

4,教唆他人身攻击法律怎么制裁

教唆他人攻击受害,则按故意伤害罪处罚;若有意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则按故意杀人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存在吗

教唆犯不存在未遂形态,教唆犯是行为犯,一旦着手实施就构成既遂,只存在教唆的未遂,不存在教唆犯的未遂,如,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未遂,是指教唆者故意实施教唆行为后,而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其特征如下: 1.教唆者故意实施了教唆行为。也就是说,教唆者在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2.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所谓“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被教唆者拒绝了教唆者的教唆;(2)被教唆者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者的教唆,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3)被教唆者当时允诺实施教唆者所教唆的罪,但实际上实施的是其他犯罪;(4)教唆者对被教唆者进行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实施所教唆罪的故意,即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6,指示他人犯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教唆他人使其决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罪也。故须被教唆者本无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为而后产生犯意的事实。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则为开导指示之从犯矣。 教唆罪的成立 1.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例如:(1)某甲与某乙闲谈,无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黄金,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窃,某乙之行为,固由于某甲之谈话所引起,但某甲并无教唆之故意,自难令负教唆罪责;(2)母亲误解孩子(已满14岁)的情况下,孩子解释时,由于母亲不听解释,而造成孩子犯罪,*也不能视为在母亲的教唆下犯罪,因为误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释而不听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故意。 2.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强暴或胁迫之方法出之,因为以强暴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独立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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