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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是否买社保请举出相关法律法规谢谢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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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能约定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2113规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不然,劳动者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5261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410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1653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专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属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不能约定试用期
不能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能约定试用期吗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否随意解除

43"需要一次性支付相应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做出了完善,其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程序是一样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 合同一般在 员工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时 公司 必须受理离职, 但是你这种合同 还是第一次听说,如果 是公司合作的那种,应该不可以随意解除。一般公司也是考虑很多因素 所以才和你签署的,他们不会考虑不到这些问题,所以 如果你想解除 肯定要你赔偿违约金的,如果赔偿违约金的话 就可以随时 解除了。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否随意解除

4,如何理解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哪些岗位不适宜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的开始、终止时间就是劳动合同的开始、终止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般无法具体预计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因此该种合同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但由于该种合同是以一定工作任务的完成作为合同的终止时间的,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合同是属于有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该种合同的性质,《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务,就能说明劳动者胜任这份工作。  在一般情况下,该种合同形式可适用于以下几种工作:单项工作、可按项目承包的工作、因季节原因需临时用工的工作、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上四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工作的共同特点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以完成这个目标为期限,工作性质上或是有整体上的部分性,或是有阶段性、或是有季节性、或是项目性,总之此类工作有一定的独立性。如果工作性质没有这种独立性,就不能适用这种合同。上述的第四种双方可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必须具有工作性质上的独立性,不能什么工作都可以由双方约定,以防止规避法律。除上述几种可以适用该种合同形式的以外,都不应当适用这种合同形式,否则可以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适用这种合同形式的工作应当是普遍的,只要是不具备上述四种情况的条件,就不能适用这种合同,只要是不具备工作上分割的必须性,就不能反整体工作肢解成这种合同。不适用这种合同的工作有:一、日常工作岗位。即普通的劳动合同,没有季节性、单项性、项目性的这种独立性的岗位,都应当避免这种合同。二、管理工作。这种岗位需要有连续性,不适宜这种合同形式。三、关键技术岗位等工作。这种岗位也需要有连续性,不宜签订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将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利或影响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正常情况下,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其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连续签两次的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需考虑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此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只要不是恶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该做法是无可厚非的。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期限是否有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期限没有规定,是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某项工作完成后,劳动合同即止。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王沛云编号劳动合同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工作完成之日至。二、工作内容第三条乙方具备完成工作的资格,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第四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第五条乙方交付的工作应达到标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七条乙方的工作时间可详见甲方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一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一,我认为这个劳动合同的性质是有争议的,本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以某项工作的完成 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即此种合同 没有明确约定 合同有效时间的长短,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是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来确定。不过,如果发生争议,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来具体认定。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劳动者存在过错时的过错辞退情形,一种是劳动者虽然没有过错但合同客观已经不能继续履行,还有一种是经济性裁员,基于目前您所述的情况来看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还有一种,就是非全日制用工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你们也应该不属于这种情形。  所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借口,就可以随时结束劳动合同,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没有法律上的支持。  另外,假设这个合同认定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要单方解除合同要么就是前面所说的几种情形,要么就只能以“工作任务已经完成”从而终止合同,但是基于你们在合同中又没有对工作内容有具体规定,所以这里又回到该合同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认定上去了。  第三,不管最终认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或者工作任务完成前单方解除合同必须是以下情形之一:  第39条 (过错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 非过错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涉及经济补偿的问题上,若是属于过错性辞退情形,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对于非过错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则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你们可以在申请仲裁时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  另外,法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要是规定了试用期,那么若这个合同在性质认定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就是违法的,从而这个合同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要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你们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主张因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假设合同认定为一年期合同,那么要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们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的赔偿金。  最后,劳动合同书应该由双方各执一份,你们可以向单位要,单位要是不给就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目前关键的问题是,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书,那么就必须有其他证据来证明你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如果你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话,你所提出的请求就难以得到支持。  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关于你提出的补充问题,“如果我找到别的工作,那单位是否有权利向我索要违约赔偿啊?”  第一,你可以提出由于单位不将劳动合同书给予你一份,因此属于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从而,你可以书面向公司提交一份单方解除合同的声明,随时走人。  第二,若你不采用第一种方法,你也可以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信,即可解除合同。  第三,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承担“ 违约金”:  一、合同中有“服务期”的约定,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服务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间。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且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是指劳动者可随时辞职的情形下)而迫使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辞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也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者违反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违约金;  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违约金。  注意: 不属于以上任一情形的约定违约金情形的都属于无效约定。  关于劳动者赔偿责任问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90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假设劳动者确实存在前面这种情形,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但对同一事实既违约又造成损害时,用人单位不能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害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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