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如题 谢谢了

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2,何谓刑罚限制加重原则

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定罪判刑,以其中最重一罪所判处的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
不明白啊 = =!

3,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主要体现在刑法第69条第一款,即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处10年有期徒刑,乙罪应处12年有期徒刑,即犯罪人原本是应在22年以下、12年以上的范围内判定刑期。但是这种部分相加的刑罚不得超过法律特别规定的最高刑期,即犯罪人量刑不能超过20年。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什么

4,数罪并罚中的限制加重是指

"限制加重"是刑法学术语,数罪并罚量刑时的原则之一。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
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比如1个人犯了3个罪 A罪判5年 B罪判3年 C罪判6年那么根据限制加重原则,三罪并罚的刑期范围是在6年至(5+3+6)即14年之间

5,什么是限制加重原则

数罪并罚使用的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或者是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最高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限制加重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刑法第69条的规定显然采用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克服了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弊端,对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学术研究的混乱.使得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处理往往拿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立法上的缺损必然带来司法上的困惑.理论研究的空白必然导致实践中的无所适从.
限制加重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罪之最重刑罚为基础,同时考虑其他罪所判处的的刑罚的情况,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限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 数罪并罚使用的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或者是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最高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限制加重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刑法第69条的规定显然采用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克服了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弊端,对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学术研究的混乱.使得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处理往往拿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立法上的缺损必然带来司法上的困惑.理论研究的空白必然导致实践中的无所适从.

6,怎么理解数罪并罚里限制加重原则

一、何谓数罪并罚原则?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二、数罪并罚原则的种类? 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 (1)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2)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鉴于上述并罚、吸收、限制加重这三种原则各有得失、难以概全,目前除极少数国家单纯采用某一种原则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的原则。三、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且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 即依据刑法典的规定: (1)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 (3)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等)仍须执行。) 其中,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这一特点,是由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和各个刑种的实际适用状况或程度所决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9条规定,折衷原则中所包含的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及基本适用规则如下: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二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9条规定,具体的限制加重规则为以下三种: 其一,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 例如:某犯盗窃罪处5年,犯抢劫罪处13年,犯*罪处9年,则在13年以上20年以下(总和刑期27年)处刑。 其二,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其三,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司法实务中,拘役、管制与有期徒刑并处时,一般只执行有期徒刑,并在刑期上作适当考虑。

文章TAG:限制加重原则  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如题  谢谢了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