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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2.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2.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2.3转售利润损失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

2,要求解除合同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定做方违约需要赔偿对方的预期利益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合同仅约定违约赔偿金数额,那就只能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违约要支付可得利益损失,那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如果都没有约定,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可得利益要求,但法院不一定会判赔,可能只会适当的补偿一部分。

要求解除合同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3,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怎么计算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怎么计算

4,交通事故另行租车费租康复工具费等如何索赔求解

索赔的难度大吗? 答:在相关赔偿责任确立后,如何正确把握赔偿范围,是侵权赔偿的司法难点之一。我们认为,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  如当事人请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的,可以从未发生交通事故前,当事人使用车辆是否必要、合理(如其是否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使用车辆的目的、车辆的用途、是否已支出租车费用等为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发生另行租车的损失。若当事人确需另行租车,且有租车事实,就其租车发生的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参照租赁公司出租一般普通型车辆的费用,赔偿的期间应等同或短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应从修理厂提取之日止的期间。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因此,陈俊律师在这里提醒尤其是驾驶营运车辆的驾驶员朋友们,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你们无法运营,将直接导致你们的收入减少,应当积极收取证据,向责任方索赔这事必要的,不要闲麻烦。

5,最高法院关于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是怎样认定的

(一)停运损失计算首先应明确,主张停运损失的前提是受损车辆属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无法从事经营活动,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和固定费用支出。同时应注意的是,停运损失的主张期间应限于事故车辆合理的、必要的修复期间,其他期间不予支持。(二)停运损失赔付停运损失的赔付责任人,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该损失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赔付;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损失应由肇事责任人直接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我们认为,停运损失的本质属于财产损失,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应由交强险在2000元的限额内优先赔付。但停运损失毕竟属于财产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对间接损失不予赔付,不足的部分只能由肇事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1、有关停运损失法规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停运损失的计算 生产经营损失,一般根据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和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实际收入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成本是由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组成。不变成本包括税费、保险、运输管理费、客货运输附加费、工商管理费等;可变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这就是说:每日纯收入=每日营业额-每日不变成本-每日可变成本。停运直接导致每日营业额和每日可变成本归零,但是原来每日营业额中支付的不变成本照常交纳,所以在计算停运损失时,不变成本是应该考虑在内的。 计算每日停运损失的公式为: 每日停运损失=每日平均纯收入+每日不变成本

6,谁能帮我提供几个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 谢谢啦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对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应 以确保实现损害赔偿制度所要达到的对权利的补救和对过错行为的制裁的功能。因此,主要应当以一方过错程序以及具体情节,过错给他方所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和后果, 包括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兼而考虑当事人的年健康状况、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等。 根据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立法宗旨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因此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因过错方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受害人现实财产利益的实际减少,而不应包括期待利益的丧失。    一、 损害赔偿金确定因素。对离婚财产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原则,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金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    ( 1 )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    ( 2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其对自己过错行为的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    ( 3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 4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的损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    ( 5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 6 )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总值,谋生能力等;  ( 7 )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    ( 8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如果导致配偶残疾的,应赔偿残疾人抚慰金;导致其他损害的,为一般精神抚慰金。    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 。直接财产上的损失包括实际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般不会造成无过错方纯粹财产的实际损失,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一般通过人身损害间接表现出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否认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纯粹财产损失。   在实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 中,纯粹财产上的损失是存在的,详述于如下案例:   案例:甲(男)、乙(女)夫妻双方约定工资各归自己所有,婚后生育一女,于孩子1岁时,甲舍家长期在外与丙同居。乙为照顾孩子被迫请保姆一人,并为此每月支付佣金300元,截至离婚时,共支出3000元。   该案例中,甲没有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乙作为母亲完全负担了抚养孩子的费用。除去因离婚而产生的子女抚养义务之分担不论,对于乙因抚养孩子而支出的超出自己义务范围的佣金(未约定则甲、乙各负担1500元),于离婚时,乙可以请求甲赔偿。   在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中,纯粹财产上的损失也是存在的。仍以案例为例,假设乙为照顾孩子被迫与单位协商缩短工作时间,每月只领取6成工资,为此乙每月损失300元。至离婚时,累计损失3000元,则乙同样可以于离婚时请求甲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为除去因乙自己应负担的抚养义务而损失的1500元后,剩余的1500元(3000-1500=1500元)。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实现    在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行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情形,离婚损害赔偿实现的方式有三:其一,夫妻双方只有约定财产,则过错方以己方财产赔偿无过错方损失;其二,夫妻双方未进行财产约定,则先进行财产分割, 于分割完成后,过错方以己方财产赔偿无过错方损失;其三,夫妻双方既有约定财产,也有法定财产,则无过错方以约定的己方财产和法定财产中分得的财产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三种方式,需要说明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在因重婚或者非法同居而导致离婚的, 过错方一般不与无过错方共同生活,但是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合法存在,则分居生活期间取得的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而没有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适 用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无 过错方以该类财产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因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所以不能要求过错方全额赔偿,而只能将损失作为消极财产进行分割,然后无过错方仅就自己分得的负担请求损害赔偿。   (二) 因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如果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的对象是无过错

7,汽车撞摩托车的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从民法讲,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该损失是指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根据“合理预见”规则,当事人已经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必然能够得到的“预期收益”。但是也可通过立法,采用 “合理限制规则”,对赔偿加以限制。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仅赔偿时产的直接损失。财产直接损失是指被交通事故损毁财物的实际价值,包括被损毁的车辆、物品、道路、设施、建筑物和牲畜等。至于由直接损失引起或牵联的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则是间接损失,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有误工费。如果鉴定为伤残,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失。
这个要看是谁主要责任,谁是次要责任,还有你拐弯的时候是不是违章了。不管怎么样,你是被机动车撞了,机动车多少都有责任,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医院出具住院期间费用,然后交给机动车本人。不管怎么说,误工费肯定是有的,只要责任不在你,你就有权利申请机动车驾驶人赔偿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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