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合同遵守什么法律

应遵守国家所有生效的法律。

签合同遵守什么法律

2,我与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那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啊,现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你不是事业单位里的公务员编制 所以适用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我与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3,聘用合同法律保护依据与途径

劳动合同法··刚颁布的 可以找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有你们单位的工会
聘用合同属于劳动性质合同的一种,它应该受到《劳动法》、《合同法》、《民法》等一系列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的保护。 保护途径一般是经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
聘用合同跟一般的劳动合同是一样的,同样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聘用合同法律保护依据与途径

4,聘用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如果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则有效.
双方签字的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你的问题在于,你怎么知道公司没有签章?合同不在你手里,及时公司没有签章你也没有证据。即使你去劳动仲裁,你说公司没有签章,公司估计也不会承认的。到时候公司拿出签好的合同你反而理亏。你可以向公司要求将书面的合同和派遣通知发给你。如果你在这家公司很久了,公司一直没有将相关资料给你,并且在员工要求下也不给,那么才建议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解决问题。
有一定的效力.

5,雇佣合同的相关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6,聘用合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本吗

私人雇佣合同,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是在双方真实意愿下,签订的,那该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一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双方签字确认的,并且是一式两份,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法律法规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7,聘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何不同

您好!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的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事业单位改革进展缓慢。关于聘用制度的规定主要是2002年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上规定显然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面,所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在权利义务方面人事制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建议用当地劳动局等机关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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