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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下可以废标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时会发生整个招标项目废标,要重新进行招标的情况。所谓废标,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因招标采购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宣布作废的招标采购活动。废标无论是对于采购人,对于集中采购机构,还是供应商来说,

什么情况下可以废标

2,招标人终止招标6种情形

法律分析:1、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发现招标原则出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2、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变化调整,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才能重新招标;3、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经营,因此需要取消招标项目的;4、招标人的经营方向改变或生产任务需要调整的;5、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招标项目标段的;。6、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法定的三人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终止招标6种情形

3,至发售完招标文件到开标前终止招标的法律责任有正当理由或无正当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至发售完招标文件到开标前终止招标的法律责任有正当理由或无正当

4,招标人终止招标6种情形出处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有:1、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发现招标原则出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2、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变化调整,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才能重新招标;3、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经营,因此需要取消招标项目的;4、招标人的经营方向改变或生产任务需要调整的;5、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招标项目标段的;6、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法定的三人时。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5,商标权的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权的终止常见有以下六种情形: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未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商标注册的法定期间10年。若既未在法定有效期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又没有在法定有效期期满6个月宽限期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局则会注销该商标,其商标权也会终止。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5、因注册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6,在什么情况下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重新招标有什么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取消重新投标资格。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7,自行终止招标过程的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613号文)规定如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外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原因要进行分析,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行为。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视为要约。招标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招标人是否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有那么应当根据招标阶段的不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文件发售阶段承担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可主张为本次招标所做的设备准备、人员差旅费、投标文件编制费等。也依据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进行行政处罚。
应该不是吧。

8,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同时退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可惜《条例》对此没有规定,招标人可以决定终止招标,应及时通知投标人,停止招标项目建设。结合招标投标实践,无力继续维持该项目的投入,一般可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主要有,给招标人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或者需要取消招标项目不再继续建设时,招标活动不能继续往下进行,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程序,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对双方约束力弱,已经经过的招标投标程序都废止;二是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调整后,等等,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三是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也就是说,以灵活适应招标活动中的不同需要,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程序的,须有合适的理由,必须终止招标活动;四是招标人调整经营方向或生产任务、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也即取消招标活动、招标文件的费用。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一是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不再继续进行。招标行为仅仅处于要约邀请阶段《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9,但是在开标后才发现这种情况下如何终止招标

一、相关招标适用法律条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二、分析建议 2.1 招标方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不同。 如果您是政府地、国企、事业单位,您要特别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果您是私企单位,但谈判的尽活性更强。 2.2 其它约定:如看招标文件也没有约定终止,如果有,则可依招标文件约定处理 2.3 谈判: 投标方最担心的是中标后资金不到位, 您可以利用这与各投标方达成一项终止协议。 2.4 重点建议:针对“开标后要终止招标”,如果已宣布及签招标合同,代表合同成立;招标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没宣布,因开标后基本上可以确定中标方,对中标方来说您们属于严重违规,尽量通过谈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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