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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民事权利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什么是民事权利

2,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是什么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分类: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扩展资料:行使: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事实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法律方式是指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第一,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第二,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是什么

3,法人民事权利的特征

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 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 终存在。两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 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 团体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概念: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本质上是财产能力,原则上没有身份能力。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 4、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法人民事权利的特征

4,浅谈民事权利基本理论

民事权利是民法典的核心与基石,民事权利是民法典里最根本性的重要问题。民事权利也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最基本的法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可能性或者说意思自由。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的特征: 1、权利是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社会普通成员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而在参与市民社会生活则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政治权利存在于社会普通成员与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中,由公法规定和保障,政治权利直接体现社会普通成员的政治利益,间接体现公共利益。 而民事权利则存在于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私法关系中,由私法规定和保障,来体现权利人的私益,包括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 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亲权、相邻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契约自由权等,综合体现的是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社会主体从事社会活动最起码的保障,是社会主体存在的基本法律标志。 民事权利因与社会主体的存在和生活密切相关,因而被法律认可为自然权利,通常为私权利。 按权利等级划分的话,它是一种最初级的权利,是其他法律权利如选举权、受教育权、管理权、诉讼权等的基础。 二、 民事权利的本质 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哲学家一直在对此进行探讨。在权利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自然权利说、意思说、法力说、法益说等几种学说。 自然权利说形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高擎自然法大旗,从上帝那里寻找反对封建王权专制的合法依据,把古罗马的私人权利体系变成为全新的“自然权利”体系。 作为自然法学代表人物的洛克把人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视为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 “这些权利高于宪法”,“它们是上帝赋予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给予权利的既不是国家、也不是宪法的创始人”。 意思说代表为温特夏德,认为权利本质是意思自由,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无权利;认为权利的本质是自由意思的能量,具有强烈的自然法色彩和法伦理意蕴。 法力说产生于19世纪中期以后,这一时期的学者,如德国法学家迈克尔,认为权利的本质乃法律赋予当事人享有特定利益的支配力。19世纪末产生了。 法益说,亦称利用说,代表人物耶林,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就不是权利即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庞德认为,权利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文明社会中人们由相互之间的承诺而形成的“合理的预期”,是一种法律上得到承认和被划定界限的利益。 有学者认为,论及权利的本质必然从权利的起源谈起。人类社会起始,权利的最初产生是与利益紧密相关的。人类生存、生活和发展必有所需要。 首先人的物质需要、物质利益,如衣食住行等之所需,这是人基本利益。 其次,人是有感情、有思想的,所以还有精神之需,是为精神利益。 这些利益最初表现为自然状态的私权或者说是民事权利。无论精神利益还是物质利益,都最终一定社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关,并受制约,这是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共通点。另一方面,人于利益的欲望往往是无止境的,总想获取最大之利益,这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原动力。 如果一个人不顾他人当利益之取得,一味扩大自己利益范围,利益取之无道,必然受到社会指责。然而利益之取舍范围如何界定,由谁界定,相互之间发生争执和冲突时如何解决,由谁定分止争? 社会需要对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行某种权、协调,对各人应有利益予以界定并保障其实现。 原始人的氏族、部落的长者和首领,由于自然形成的权威,充当这种权衡和协调的裁判者。随着社会发展,部落权威不足以充当协调者了,其他种类的群体组织、特别国家出现以后,各群体公共机关,尤其是国家公共机关,当了这种社会角色。 而作为利益协调的公共机关必须具备更大的权威以实现其协调的职责,公权由此而生。 从终极意义上可以说,各种群体的共机关,特别是国家机关,主要是为了对所管属范围内的个人、各群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进行权衡、协调裁判而设立、存在的,其基本职能就在于此。这种经过权被界定为各主体应得之利益,亦称为权利———即经“权”确认之“利”。 后世人们所谓的权利,就来源于此为了更好协调和保障好私权,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不当干预,这种自然状态的私权披上“法律的外衣”。 从法哲学和历史思维的角度考,权利的发展大致经过了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发展过程,这是任何权利皆逃脱不了的规律。 三、民事权利分类 要更深入理解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有个了解。一般民法书都讲到的普通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占或毁损时,请求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也属于请求权之范畴。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7、这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划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也称完整权,指成立要件已经齐备的权利。 期待权,指因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地位。 了解了民事权利基本理论,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行使民事权利中的某些救济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5,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两者,可以清楚地认识与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6,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联系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行为能力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主体资格,二是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应区别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概念。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2)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3)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4)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5)权利能力的不咳转让性。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3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意思能力、取得权利的能力、处分权利的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1)由国家法律确认;(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4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且智力正常。16到18 周岁可视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到18岁之间,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7,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李文华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各类请求权。  判断:绝对权不存在相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  【答案】错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支配权与请求权  |支配权 |请求权 |含义 |直接支配客体,排除他人干涉 |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种类 |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 |物权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 |义务人是否特定 |义务人不特定(绝对权、对世权) |义务人特定(相对权、对人权) |是否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 |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容性 |  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具体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危险请求权 |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产生的请求权 |区别点 |过错 |不要求妨害人过错 |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一般侵权行为) |损害 |不要求有实际损害 |侵权之债有损害才有赔偿 |时效 |不  选项      选项  【例题】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
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都属于民事,比分家产而上法庭的叫民事.伤人案属于刑事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简单的说,就是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在理解权利的概念时,要注意与权能和权限相区分。其中,权能通常指权利的具体形式;而权限是法律准许当事人意思发挥作用的限度范围。

8,什么是民事权利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二者可以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权利能力生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行为能力则有年龄限制。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当然不能同时产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我国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9,民事权利有哪些其性质如何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我国的民法通则中,集中规定了以下几类民事权利:1.财产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继承权等。2.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等。4.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性质吗,我认为就是调解纠纷。不过不同的权利有不同的性质,你自己找找吧。
一、财产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其他物权相比,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权为自物权。 (2)所有权为独占权。(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5)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三)财产共有权 二、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能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 1.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 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发生根据 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 (三)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四)债的消灭 债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1)因履行而消灭;(2)因双方协议而消灭;(3)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4)因抵消而消灭;(5)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6)因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而消灭;(7)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消灭。 三、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种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1)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权;②荣誉权;③名誉权;④生命权;⑤身体健康权;⑥自由权;⑦肖像权。 (2)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②监护权;③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④继承权。 (3)人身权的保护方法,《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适用保护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五、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财产继承权的法律特征为 (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 (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3.继承的方式 中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 (三)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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