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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盖房留后窗户打官司案例

法律分析:王涛(化名)和张磊(化名)是前后邻居,王涛居前,张磊居后。2015年3月,王涛准备原边旧界拆旧建新盖楼房,于是找到张磊协商。张磊表示同意前邻盖楼。自此,没有过任何过结的两家在关系上更是好上加好。然而,在楼房行将封顶之际,王涛却想在朝向张磊住宅方向凿建3个后窗。为此,在王涛建楼过程中,张磊多次阻拦施工队施工,导致施工缓慢。同年6月15日,张磊再次阻拦王涛家的施工,两家发生口角。经多方调解无果,王涛一纸诉状将张磊告上法庭,原告王涛诉称,被告张磊多次阻拦原告施工,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法院实地调查 违背约定凿建后窗。被告张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如今,王涛的楼房已经基本完工,自己之所以阻拦王涛施工,是因为在王涛盖楼之前,双方曾口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王涛保证不留后窗。而今,王涛反悔,已着手于在建楼房二楼的北墙凿建3个后窗,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再有,3个后窗直对被告的卧室院落,势必影响自己的私生活,侵犯自己的隐私权。最后,留后窗也不符合当地习惯。综上,张磊认为王涛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干警经勘验后发现,原告王涛的楼房已封顶并未留有后窗,而是留梁划印,准备凿建后窗。通过庭审,并结合证人的证言,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曾口头协议,原告盖楼不留后窗。口头协议应遵守 法院判决驳回诉求。经审理,法院认为,农村建房是否可以留有后窗,法律对此并无规定,应按照习惯处理。在当地农村,建房一般不留后窗,但习惯的形成是由当地以前经济、文化等因素决定的,随着习惯存在的基础趋于减弱,习惯也在逐渐改变之中,在相邻双方对窗户尺寸大小、窗户透明度和窗台距地面高度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已有部分房屋留有后窗。本案中,因原告建造楼房南北跨度较大,基于采光、通风等因素的考虑,原告凿建后窗的行为,应当属于对物权的正当行使,并不构成对被告的隐私权的侵犯。但其行使权利应有相应的限度,即原告应当负担必要的容忍义务,诸如对窗户尺寸大小、窗户透明度、目障或防护栏设置以及窗台距地面高度等事项设立相关限制条件,对该限制条件的具体要求以对被告的相邻权不构成侵害为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农村盖房留后窗户打官司案例

2,农村建房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一)学界争议学界关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定性的问题主要由以下两种观点。1、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了特殊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该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本人认为,立法者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就是考虑到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性和安全性的特殊要求,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才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规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因此,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符合立法本意。此外,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隶属于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是并列的。因此,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符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后,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秩序来看,司法机关将农村建房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更有利于促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建筑市场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运行。(二)司法裁判观点通过检索分析,司法实践中一般把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以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严格审理。典型案例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3279号民事判决,双方当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原告方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法院主动将案由改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张正文与余建珍、刘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成民终字第3279号)处理规则根据司法裁判实践,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后,涉及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处理就会严格按照有关建工的法律规定处理,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处理。(一)合同的订立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有书面的凭证便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若出现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可以依据书面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也存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只有口头协议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双方是否成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要做具体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再结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只有口头协议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如果承包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那么该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如果承包人没有履行主要义务或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不接受的,那么该建设工程合同不成立。(二)合同的效力认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存在书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认定既要参考《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又要参考建筑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因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不受建筑法的约束。但如何界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中的“低层”呢?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称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两个规定之间关于二层是否属于农民自建底层住宅有一定冲突。一般来说,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如果施工单位没有相应资质,那么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是否当然无效?分为一层、二层、二层以上三种情形:一层一般有效;二层以上一般无效;根据司法审判实践来看,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所涉房屋是两层(含两层)以上的,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三)合同的履行情况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注意保存相应的凭证资料,比如合同、施工图纸、签证、验收资料等。重大项目建议寻求专业建工律师的法律支持,全程跟进项目运行。

农村建房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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