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的识别标准如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伤害的。2.工伤的赔偿标准是:1。根据伤残等级给予补偿。

6、按 广东省 工伤保险条例29条终结 工伤保险关系后,以后需要安装更换康复辅...

广东省工伤也就是说可以享受以下待遇:第二十五条待遇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转统筹地区外门诊治疗、康复和住院康复的,其城市间往返交通费和在转统筹地区所需的当地交通、住宿费用,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六条员工因工伤需要停工医疗的,停薪留职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 广东省九级 工伤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广东省9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带薪停工期间工资和设备费。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实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有职业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负伤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 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 工伤保险规定(1997修正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企业职工工伤伤残后的基本生活,为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提供抚恤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中国境内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上统称单位)及其所有从业人员。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要和员工的安全工作结合起来。工伤保险福利要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步。第二章保险范围第五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伤亡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进行正常的生产、工作,或者从事本单位领导或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并同意的工作。(二)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科学研究、实验、发明或者技术改进。

9、 广东省 工伤保险条例(2004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者因工伤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给予抚恤金,以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根据工伤国务院保险条例,结合/第二条员工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广东省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员工(以下简称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第五条保险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的人员康复和从事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工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保险工作工伤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10、 广东省社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后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对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的亲属给予抚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劳动残疾人从事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工伤保险。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保障工伤保险资金的筹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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