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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期限为多少时间

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经双 方协商一致,也可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集体合同期限为多少时间

2,集体合同主要规定哪些内容

集体合同,主要规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专项集体合同,主要是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

集体合同主要规定哪些内容

3,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劳动安全与卫生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劳动合同管理 (八)奖惩 (九)裁员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集体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4,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第一,合法原则。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合法原则。所谓合法,主要包括订立程序和合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签字、登记等各个环节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集体合同内容合法,是指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不等于照搬法律规定,而是指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订立集体合同只有遵守合法原则,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集体合同当事人,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不存在隶属关系。第三,协商一致原则。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商是我国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当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申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第四,当事人义务对等原则。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不论是企业的义务,还是工会及全体职工的义务,都表现为对等原则,即一方在从对方履行义务中得到利益的同时,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5,什么是集体合同

什么是集体合同? 答: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1)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在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里,是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企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本人,一方是用人单位或雇主。(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调节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全面复杂,带有整体性;个人劳动合同调节个人劳动关系,内容比较简单、具体。(3)效力不同。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就合同效力来说,集体合同的效力大于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时,劳动合同无效。(4)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劳动合同产生于劳动者参加工作之前。(5)作用不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侧重在改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体利益;劳动合同的作用侧重在建立劳动关系。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保险福利;(5)劳动安全与卫生;(6)合同期限;(7)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8)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与义务;(9)履行集体合同时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10)违反集体劳动合同的责任;(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同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我国目前的专项集体合同主要是工资的协议。

6,集体合同规定包含以下哪些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中主要有第25.26.27,28条规定了协商代表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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