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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轿车的规定报废期是多少年

营运车辆6-8年,国产车15年,进口车20年!当然,如果使用车况好的话,可以向当地车管部门申请延期,但是要半年一 检了!

小轿车的规定报废期是多少年

2,私家车多少年报废

现在国家规定是私家小车十五年报废. 到期车况好可以延缓报废,但延缓期不得超过车辆正常使用期的50%.并且要增加检验次数.
只要交钱,就能开。没报废年限。
那要看使用的程度了 这个很不好说!!!!

私家车多少年报废

3,私家车报废年限

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规定执行淘汰老旧车报废,其中私家车报废年限取消,最大行驶里程60万公里强制报废。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私家车报废年限

4,小轿车多少年报废

最久14年,一般12年!
15年
这个好像的10年到13年把
只要是非营运汽车,现在没有报废年限;前六年是两年审一次,以后是每年审一次一直到15年;15年后,是每年两次审验。
私家非运营车辆没有年限限制~只要验车监测符合国家规定就可以一直开下去~不过规定:新车6年内每2年检测一回;7-15年每年检测一回;;15年后每半年检测一回;20年后每3个月检测一回。

5,一辆轿车的报废期限是多少年

3楼的答非所问。说那么多。人家是问轿车的,轿车如果是非营运的是没有报废的,签注到2099年,新车六年内两年年检一次,六年后每年检一次到15年,15年以后一年检4次,直到你这车实在是没维修价值你自然不会要了,营运的小车一般都是8年报废,不可延期,要记得一点,小车哪怕是行驶证只挂一天营运都是八年报废,别被人忽悠了,一般这种车的行驶证都会注明营转非。
只要能开,就不是报废车!
出租车8年。。现在自用车没有报废时间了。。
现在的政策是:只要能过年检,都可以开。
看你怎么使用!要是当驴子用,估计5年就废了!最主要还是看验车能不能通过!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从第16年起开始,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4、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4次。  5、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6、轻型载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汽车,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7、其他重、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  8、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期限。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1次。  10、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6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9年。

6,汽车几年报废的

正常是15报废,车况好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每半年就的检车,过不了就报废!
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轻微型旅行车等)使用年限为15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达到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摘抄》 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交管[1997]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局于1997年7月15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并结合机动车定期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汽车使用年限从“初次登记日”起计算),通知车主限期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收回汽车号牌和行驶证,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报废汽车的档案保存2年,在计算机机动车档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报废汽车档案信息库》,保存5年。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期将已报废汽车的车主、车型等信息通报给当地报废汽车回收的主管部门。 二、对使用年限达到《汽车报废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汽车(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除外),车主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车况良好,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各项规定的,市(地)*交管部门可准予延缓报废。 准予延缓报废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应即报废;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延缓报废期的,可按前款规定批准再延长报废期一至两年。 三、延缓报废汽车的检验次数规定如下: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各种客车每年检验4次;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每年检验1次;其他车辆每年检验2次。 四、对检验合格的延缓报废汽车,核发全国统一的“延缓报废汽车定期检验合格证”,并在机动车行驶证副证上加盖“延缓报废至××××年××月有效××(×)”字样的条形章(其尺寸与检验专用章相同),条形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交通管理局、处统一制作编号。 五、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标准》,严禁给已报废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登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又在限期内不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汽车,要坚决收回牌证,注销车辆档案。 六、从1998年8月1日起,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逾期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延缓报废汽车,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应当扣留汽车牌证,转交车籍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决不允许已报废汽车继续上路行驶。凡发现已办理了报废、注销登记的汽车上路行驶的,一律强制报废,送交报废汽车回收单位解体。 七、对已上牌在用的右置方向盘汽车,必须严格执行新的汽车报废标准,凡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有关规定的,一律报废。2000年9月1日以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八、对依法没收的走私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其“初次注册登记日”的年份,一律按车辆出厂年份登记。 九、《汽车报废标准》第三条“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和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主要指车辆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因交通事故或车辆超负荷使用造成发动机和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要求的。 十、《汽车报废标准》中所规定的“轻、微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6吨(含6吨)以下的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是指全挂汽车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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