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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对价制度

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2,股权分置中对价的含义

对价这个词,是中国特色的、专门用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权益。可能为股票、权证、承诺或其他权益。保荐人制度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在通道制之后提出的一种新的制度,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个人。即,证券公司为某家公司提供保荐服务时,需确定具体保荐人为该公司提供此项服务,保荐人在项目全过程中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并在项目结束后持续监督指导公司运作一至两年,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项目中,只有证券公司盖章、同时保荐人签字的文件才具有相应法律效应。

3,何谓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

何谓对价

4,对价是咋一回事

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最优状况时实现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改进的效率。
 对价(consideration),是英美法系的一个概念,按照1875年英国高等*在currie v. misa案的判决中所下的定义,所谓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息、利润或其他利益,或是合同另一方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由此而承担的某种责任。而《牛津法律大辞典》给对价所下的定义是:“对另一方的许诺或行为作出的承诺,如给付、提供劳务或放弃权利”,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大陆法系中与之对应的概念是约因(cause),但应用范围略宽一些。在中国的合同法中,没有对价和约因的概念,而是强调“双方自愿”,但“不能显失公平”的原则。 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但是约因也订约的动机是不同的,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购买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但是购买是最直接的目的,即约因只有一个,就是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5,什么是对价

对价又称做约因,是普通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中国的股权分置 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行为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作出相应承诺。显然,这实际上是双向承诺。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国股市必然并轨的未来,尤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 1. 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 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3. 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在西方规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非流通股到时候就流动出来,并不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中国特殊的政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发起人大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可流通问题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造成的风险既没披露,更无防范措施公示。因此,中国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就必须要靠和流通股股东对价、通过赎买或者承诺才能实现。

6,对价是指金钱货物服务银行付给对价就是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价格非常低,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价格高得多,所以公平起见,应该支付对价。 对价的含义“对价(consideration)”一词是英美法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支付对价为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要约——承诺”。按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如果承诺人因立约而受损,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也就是说,获益与受损都是允诺的约因。 约因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范围的工具。一般认为,不具有约因的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支付对价定义非流通...价格高得多。对价的含义“对价(consideration)”一词是英美法的概念。另一个原因,价格非常低,合同的成立以双方支付对价为要件,所以股票市场上他的股票股价高低与他没有关系,有的是面值获得的,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有的是面值获得的,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在英美法中,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一般认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价格高得多,享受股票市场带来的高价,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这部分股票也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流通了,所以公平起见,为了获得流通权,获益与受损都是允诺的约因,应该支付对价,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要约——承诺”,价格非常低。支付对价定义非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原来是不能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交易的。股改后。非流通股股东当时获得股票是在公司改制时;如果承诺人因立约而受损,也应该支付对价,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即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按流通股本每10股送3股。也就是说,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票市场获得的股票。按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因此。如10股对付3股。 约因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范围的工具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不具有约因的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性,所以公平起见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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