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特别程序是非讼程序么

你好!特别程序也是诉讼程序的一种,但是程序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均不相同,由法律特别规定。

2,民诉上的非讼程序有哪些到底特别程序是不是非讼程序为什么特别

非讼程序有三种:申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 特别程序不属于非讼程序,适用特别程序的有四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死亡、失踪案件,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独任制就是一个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案件有四种: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除开选民资格案件和某些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

3,破产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

您好,在原来的民事诉讼法中破产程序是非讼程序,但是后来被删除了。现在关于破产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是存在争议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提出申请,经*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的审理程序。它是一种独立的程序制度。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诉法解释第380条你看一下
非诉讼程序。
你好!非讼程序!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4,执行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诉程序

我们国家把执行法放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很多国家把执行法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民事执行法。 在理论上,程序有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区别。诉讼程序是通过*权解决争议的程序,非诉讼程序是通过*以外的机关解决争议的程序,如仲裁。 在诉讼程序中,又有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的区别。前者是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程序,后者是不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程序,如督促程序、认定无行为能力程序、破产程序等。民事执行程序按照通常的说法是“诉讼程序”中的“非讼程序”。 诉讼程序里面也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审判程序除了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程序以外还包括非讼审判程序。

5,什么是非诉讼案件

非诉讼案件,大致是指不含有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的法律事务;或者虽已形成纠纷,但不到*诉讼,仅仅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或仲裁予以解决的事务。简而言之,就是无需或者不用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法律事务。
不用起诉解决的经济或民事案件。
非讼是一种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的程序。我国立法上有关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 (1)优先适用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如*审理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章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 (4)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 (5)实行一审终审。 (6)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即: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6,民事非讼程序包括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中就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做出了规定,主要有:(1)优先适用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审理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章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在遵循非讼案件法律性质的前提下,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相应的程序规定。(2)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3)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审理非讼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非讼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4)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5)实行一审终审。按照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申请人对于一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6)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非诉讼法律案件具有两个特征:(1)非诉讼法律案件的内容,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2)非诉讼法律案件的解决途径,是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我国立法上有关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1)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2)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3)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4)实行一审终审。(5)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即: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广义的非讼程序(现代的非讼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已删),由于其适用于解决案件的非讼性, 与之相适应的程序也带有明显的非讼性。督促程序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 支付令即可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有效异议,督促程序程序便告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不具备双方当事人,程序建立在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基础上。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并提出了与申请人对立的主张, 公示催告程序便告终结。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并不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审理和裁判。不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因而也具有明显的非讼性。(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删除该部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中就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做出了规定,主要有: (1)优先适用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审理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章非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在遵循非讼案件法律性质的前提下,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相应的程序规定。 (2)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审理非讼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非讼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4)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 (5)实行一审终审。按照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一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申请人对于一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6)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文章TAG:程序  特别  特别程序  是非  非讼程序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