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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套期保值和套期会计的概念区别是

套期会计是指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在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专门性会计职业,套期指双方约定:在未来一个固定期限日后,以一个固定的利率买入,或卖出一定的金融产品(比如资金)。举个例子,假定某一项金融期货合约。在6个月后向购买方交割100W元的3个月存单,利率定为10%。即6个月后买方必须买进这100W,利为10%,卖方也必须卖给买方。套期是为了规避利率风险,但是也消除了买方或卖方的额外收益。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例如,一个农民为了减少收获时农作物价格降低的风险,在收获之前就以固定价格出售未来收获的农作物。 套期保值就是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同一类商品进行数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买卖活动,或者通过构建不同的组合来避免未来价格变化带来损失的交易。

请问套期保值和套期会计的概念区别是

2,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核算新方法有哪些

1、套期关系的指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应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前提是认定套期关系。概括地说,其必要条件是:关系明确,预先指定,可计量,确实有效。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必须制定正式的文件,预先指明套期关系以及企业进行此项套期活动的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内容至少应包括:套期工具的认定,相关的被套期项目或交易,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企业如何评价套期工具抵销被套期项目的或被套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变动敞口的有效性等。2、套期有效性的评价。套期的有效性是可以可靠地计量的,但须在持续的基础上进行评价,以确切地确定其在整个报告期内都是有效的。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常见的套期有效性的评价方法有三种:主要条款比较法、比率分析法、回归分析法。适用于现金流量套期的评价方法是比率分析法,即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如果上述比率没有超过80%至125%的范围,可以认定套期是有效的。3、会计科目设置及主要账务处理。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可进行如下的会计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被套期项目”(项目账,共同类科目),按订单核算被套期项目建仓时的数量金额,反映建仓的期初信息。在建仓时贷记该科目,在平仓时借记该科目。4、会计期末的财务稽核。每个会计期末,在收到期货公司的月结算单(标准)后,要进行如下财务审核。5、财务报表披露。“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科目余额并入“存货”项目,其他科目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相同。

3,如何区分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与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的一个显著区别就在于公允价值套期同时使用“被套期项目”、“套期工具”两个一级会计科目来对套期业务进行确认和后续计量,而现金流量套期仅使用“套期工具”科目,这就导致在套期开始时,套期工具价值为0时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现金流量套期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MIN(丨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时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丨),对于该有效套期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没有签订购买材料的合同,也就是没有“未确认的确定承诺”如果是和某人签订了未来哪天按照哪个价格购买原材料的合同,则对这个合同的套期是公允价值套期,而对于自己想象的预期会有的“预期交易”套期,属于现金流量套期公允价值套期,通俗一点讲,就是企业担心手中某项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在未来会有变动而对企业不利,企业采取规避风险的措施,所谓公允价值是指由市场自发形成的价值,企业自身是无法控制和改变的,企业处于被动接受者地位,企业只能在事先采取防范的措施,这就是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通俗一点讲,企业担心未来要收到或要支付一笔现金时有变动,因此采取规避风险措施。也就是说,在现金流量发生的时候有可能不利于企业,因为利率或汇率变动少收或多付现金,那么就采取规避措施。签订了合同,现货市场签订了合同,就是确定的承诺,没有签订合同就是预期交易。

4,什么是公允价值套期什么是现金流量套期两者会计处理有何区别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附带再给你另一个:(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三)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参考资料: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4号

5,什么是现金流量中的有效套期和无效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①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如浮动利率债务的全部或部分未来利息支付)、②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如预期的购买或出售)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实际上隐含了两项套期有效性评价要求:(1)预期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未来会计期间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在套期开始时,以及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2)回顾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以往的会计期间实际上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般情况下,企业难以实现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完全抵销,因而会出现套期无效的较小金额范围。无效套期的形成源于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 (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不同的货币表示; (2)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有不同的到期期限; (3)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内含不同的利率或权益指数变量; (4)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使用不同市场的商品价格标价; (5)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应不同的交易对手; (6)套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不等于零,等等。 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并在套期开始时就在风险管理有关的正式文件中详细加以说明。在这些正式文件中,企业应当就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程序和方法、评价时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全部利得或损失、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等做出说明。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有三种:(1)主要条款比较法;(2)比率分析法;(3)回归分析法。 (一)主要条款比较法 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 企业在以利率互换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时,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此外,以远期合同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商品购买进行套期保值,也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例如,当以下全部条件同时符合时,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1.远期合同与被套期的预期商品购买交易,在商品购买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方面条款相同。 2.远期合同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 3.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价时,不考虑远期合同溢价或折价变动对其价值的影响,或预期商品购买交易的预计现金流量变动以商品的远期价格为基础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这种方法对套期有效性评价虽然不需要进行计算,但适用的情形往往有限,而且只能用于套期预期性评价。即使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企业依然需要进行套期的回顾性评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无效仍可能出现。例如,套期工具的流动性或其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通常会导致套期无效。 (二)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也称金额对冲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比率分析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进行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没有超过80%至125%的范围,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应当注意的是,以累积变动数和单个期间变动数分别作为比较基础,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即如果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可能不是高度有效的,但若以累积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却可能是高度有效的。

6,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求助

一、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规定 套期保值是期汇交易的一种。在外币业务处理中,对资产负债表日产生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当期确认法,即在当期损益中确认; 二是递延确认法,即递延到结算日确认。 目前,国际上一般按企业签约的目的不同而对期汇合同进行如下分类: 一是已发生外币业务确定固定的汇率,避免交易日与结算日之间由于汇率变动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而签订的合同,即套期保值; 二是规避可确定外币承诺事项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而签订的合同; 三是进行外币投机生意而签订的合同。在24号准则中,作为公允价值套期的会计处理规定: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对确定承诺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 二、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1)套期保值期汇合同的会计处理。为了反映期汇交易的情况,企业需增设“期汇合同递延损益”、“期汇合同递延折价”分别核算在期汇合同内由于汇率的变化对期汇合同远期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折价等情况。 【例】假设富尔公司(以下简称富尔)2008年12月10日向美国某采购商(以下简称美商)出口货物,价值为5000美元,信用期三个月,经运输、验货和汇款等程序,货物将于90天内结算收汇。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并核算经营损益。同日,富尔为了使90H后收到的5000美元兑换成的人民币能够固定,不至于因汇率变动而造成汇兑损失,与银行签订90天后出售5000美元的期汇合同。有关汇率为:2008年12月10日即期汇率:US$=RM¥6.90,90天远期汇率:US$1=RM¥6.80,2008~12月31日即期汇率:US$1=RM¥6.85,2009年3月10日即期汇率:US$1=RM¥6.75.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8年12月10日会计处理 富尔向美商出口并发货,以应收账款记账,按当日汇率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9×5000) 34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4500 同日,富尔与银行签订期汇合同,约定90天后按远期汇率US$1=RM¥6.80出售5000美元,取得人民币34000元。应付银行的5000美元按签约时的即期汇率折算相当于34000元,与按远期汇率折算的金额相差500元,该差额实际为美元折价,即这批美元表现为按折价出售。 借:应收账款(应收人民币——某银行) 34000 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500 贷: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 34500 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 期末汇率变动产生汇兑损益的处理 借: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25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9-6.85)×5000] 250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6.9-6.85)×5000] 25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250 同时摊销20天的期汇合同递延折价计入本年损益 借:财务费用——折价费用(500+90×20) 111 贷: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111 2009年3月10日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因汇率变动对汇兑损益产生的影响 借: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50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6,85-a75)×5000] 500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 50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500 收到美国购货商所支付的美元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6.75×5000) 33750 贷:应收账款(应收美元——美商)(34500-500-250) 33750 向银行支付美元和从银行收回人民币 借:应付账款——某银行(美元户)(34500-500-250) 3375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6.75×5000) 33750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6.8×5000) 34000 贷:应付账款——某银行(人民币) 34000 将期汇合同递延折价余额计入本年损益 借:财务费用 389 贷:期汇合同递延折价(500-111) 389 富尔公司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除将期汇合同递延折价摊销外,均未再因汇率变动而发生损益。因为一个项目产生损失的同时,另一个项目产生了收益,两者对冲后消除了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套期保值使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这既预先确定了该项交易的成本或收益,又有利于进行财务核算。2008年3月10日,公司如数收到人民币34000元,若不签订该期汇合同,按当时即期汇率出售5000美元,则只能收入33750元。所以,利用套期保值期汇合同提高收益250元,同时降低由于人民币升值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2)可确定承诺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可确定承诺套期业务中,期汇合同所保护的对象只是一种承诺,在会会计记录中没有反映,故汇率变动只表现为对期汇合同的影响,在会计处理中一般予以递延,待到交易实际发生时再冲回。 【例2】起航公司(以下简称起航)于2007年12月1日向加拿大某供货商订购设备共计10万加拿大元(以下简称加元),货款将于60天后支付。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核算经营损益。同日,公司为了使购入这批加元所需的人民币能固定下来,避免因汇率变动造成的汇率损失,与银行签订60天后按远期汇率买10万加元的期汇合同。有关汇率为:2007年12月1日即期汇率:1加元=¥5.85,远期汇率:1加元=¥5.96,2007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1加元=¥5.90,2008年1月31日期汇率1加元=¥6.00.2007年12月1日,中原公司与银行签订期汇合同,约定在60天以后支付596000元,取得10万加元。这时10万加元按签约时的即期汇率折算相当于585000元,两者之间差额11000元,从签约的时点来看,可视为折价*,该折价是购买设备的一种代价,用于调整设备的购入成本。据此编制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某银行——加元) 585000 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11000 贷:应付账款(某银行——人民币) 596000 20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记录汇率变动产生影响 借:应收账款(某银行——加元)[(5.90-5.85)×100000] 500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5000 2008年1月31日,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汇率变动产生的影响 借:应收账款(某银行——加元)[(600-5.90)×100000] 10000 贷:期汇合同递延损益 10000 向银行支付人民币,从银行收到加元。 借:应付账款(银行——人民币) 596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596000 借:银行存款(加元户)(6.00×100000) 600000 贷:应收账款(585000+5000+10000) 600000 购入的设备和支付的款项 借:固定资产——设备(600000+11000-15000) 596000 期汇合同递延损益(5000+10000) 15000 贷:银行存款(加元户)(6.00×100000) 600000 期汇合同递延折价 11000 例2中,2008年1月31日公司按合同约定以596000元取得了10万加元,若不签订该期汇合同,按当时的即期汇率购同样入10万加元则需支付60万元。所以,签订合同获益4000元。反之,如果汇率向相反的方向变动,公司仍然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较多的人民币换取该笔加元,从而遭受损失。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外币承诺业务发生和签订期汇合同时就已锁定,通过以上分录反映了汇率变动造成的影响,但最终不影响固定资产的价值。 外汇套期保值很难完全消除由汇率变动带来的损失,但它可以把损失降低到最小;外汇期货市场汇率和外汇现货市场汇率并不一致;外汇套期保值实质是,通过外汇期货市场交易使一个市场的盈利去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亏损,从而避免或减少由于汇率变动而引起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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