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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可行性规章制度

1985年12月7日卫生部曾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共9条——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和依据。见http://www.cnsece.com/Page/2007-12/3945452007129153846.html本单位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情况,细化要求和规定,并予以执行——即为可行性的制度。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可行性规章制度

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工作规范

3,幼儿园主要检查的资料有那些

幼儿园入园体检的项目如下:基本项目:身高、体重、微量元素、血常规、尿常规等;龋齿、视力、听力、智力筛查。重点项目:有无传染性、营养性疾病等提示:若幼儿患有传染性肝炎、结核、眼结膜炎、蛲虫病及皮肤病等,痊愈后才可入园,有急性传染病接触史者也须暂缓入园。一般来说,智商在85分以上就属于正常了。入园体检不仅让幼儿园老师知道孩子的健康状况,也让父母全面了解孩子的健康状况。一般来说,除特殊情况外,体检的结果不会影响孩子入园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 。。。。。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也只是指导性的提到消毒。以上两个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对托幼机构“不消毒”的处罚,所以只能下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但是具体工作的时候把问题说得严重些,比如卫生保健评审不合格影响办学许可证的办理,还要通报教育局,万一发生传染病还要停课,严重时甚至赔偿和关门大吉~~~哪个园长都怕这些的~~

幼儿园主要检查的资料有那些

4,小朋友上幼儿园体检需要些什么东西

不需要特别准备别的东西,只是一张医院提供的体检表而已。体检表是需要到正规医院挂儿科开具的,此时医生会给一张检查表,填上孩子和监护人的基本信息后,进行一些必要的、简单的检查,比如身高、体重、皮肤、眼睛、牙齿等。填完表格后,医生盖章就可以了。扩展资料:体检是体格检查的简称,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的身体检查。是医疗的诊断环节,是针对症状或疾病及其相关因素的诊察手段。①生长发育检测。包括称体重、量身高、测头围等,出生6个月内的孩子每月查一次;3岁以上的孩子每年查一次。②血液检查。包括血常规、微量元素、血铅等检查。③五官科检查。对先天的语言发育障碍、听力损伤、斜视等疾病要早检查、早发现、早治疗。④性器官检查。⑤骨科检查。参考资料:体检_搜狗百科
需要户口本,家长身份证,孩子要去*站做个入园查体,拿着查体表和*疫苗记录本就行。去幼儿园报名的时候会告诉你准备什么材料,还有孩子的一寸照片。拓展资料:一、幼儿园入园体检须知如下:一般来说,入园体检的结果不会作为是否可以入园的依据。但对患有严重的心肺肾疾病和传染病的孩子,会要求在治疗后能适合幼儿活动再入园。之前未完成计划免疫注射的孩子,也必须尽快补种疫苗。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二、 体检项目:一是视力,由于入托的幼儿年龄普遍比较小,视力检查与成人检查也不同,是用视力检查仪检查的,小朋友只需坐好就可以。注意事项:我国儿童不同年龄段正常视力为,2岁:0.4—0.5,3岁:0.5—0.6,4岁:0.7—0.8,5岁:0.8—1.0,6岁:1.0或以上。所以,当小朋友的视力检查出来才0.5或0.6的话家长千万不要着急以为宝宝是近视,这都是正常的。二是体格检查,包括量身高,称体重,听肺音、心跳,数牙齿,查看喉咙扁桃体,观察体格是否有佝偻病、观察外生殖器等。这项检查比较简单,无痛苦,如果小朋友配合会进行得很快。三是抽血检查,检验项目为血常规、谷氨酶和乙肝两对半。关于抽血要不要空腹,各医院的要求各不相同,家长们最好事先调查清楚。如果是空腹采血,体检化验一般要求早上7:30~8:30采空腹血,最迟不宜超过9:00。太晚会因为体内生理性内分泌激素的影响,使血糖值失真(虽仍为空腹)。所以受检者应该尽早采血,不要轻易误时。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托儿所幼儿园保健工作规范
不需要特别准备别的东西,只是一张医院提供的体检表而已。(各地政策不同,答案只可作为参考)获得入园体检表的方法:1。先找一家正规医院,去儿内科。2。跟医生说明来意:即上幼儿园所需的体检报告。3。此时医生会给一张检查表,填上孩子和监护人的基本信息后,进行一些必要的、简单的检查,比如身高、体重、皮肤、眼睛、牙齿等。4。填完表格后,医生盖章就可以了。拓展:上幼儿园的最佳年龄:3岁半,送宝宝去幼儿园更适合。按照心理发展规律,宝宝到4岁时自我意识才会得到较好的发展。2~3岁这段时间随着自我意识的逐渐萌芽会出现人生的第一个叛逆期。这也是很多妈妈感觉这个阶段宝宝很不好带的原因。如果妈妈刚好在2~3岁这个阶段送宝宝去幼儿园,就需要做好同时处理“叛逆期亲子关系”和“入园分离焦虑”两个棘手问题的心理准备。
需要户口本,家长身份证,孩子要去*站做个入园查体,拿着查体表和*疫苗记录本就行。去幼儿园报名的时候会告诉你准备什么材料,还有孩子的一寸照片。幼儿园入园体检须知如下:一般来说,入园体检的结果不会作为是否可以入园的依据。但对患有严重的心肺肾疾病和传染病的孩子,会要求在治疗后能适合幼儿活动再入园。之前未完成计划免疫注射的孩子,也必须尽快补种疫苗。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离园3个月,须入园体检合格才可再入园。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入园。即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入园体检时,幼儿肝功检查应为空腹。参考资料:幼儿体检拓展资料:健康体检的程序一般是在空腹的前提下完成抽血化验(包括血常规、血生化、血免疫、肿瘤标志物、激素、微量元素等项目)和腹部超声检查。还有不需空腹的内、外、眼科、耳鼻喉科、口腔、妇科及中医等临床科检查,心电图、胸部透视、骨密度、经颅多普勒等辅检科检查,当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再选做其它项目。
是去公立幼儿园还是私立幼儿园呢?一般需要带户口本、入园前要去体检(体检后的体检表)、疫苗接种本。公立幼儿园还需要房产证,因为公立是按照户口的片区划分的。而带什么东西上幼儿园,可以在报名的时候咨询老师,一般就是带被子、书包、书包里的衣物等。

5,大家好谁帮忙回答一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卫生保健工

家访记录、晨间检查和全日观察记录、观察室记录、体弱儿个案、体格检查的记录、食品登记方面的记录、安全检查记录、消毒记录、历年记录等等。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传染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八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与分析,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导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件的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体检,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幼儿的体检项目。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重大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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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传染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八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与分析,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导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件的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体检,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幼儿的体检项目。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重大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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