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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新区哪里有*求详细地址

你好,苏州高新区*(即虎丘区人民*),地址:苏州高新区科秀路8号(科技大厦二期8号楼) 。
就在原金阊区人民*地址:11月18号金阊、沧浪、平江三区*合并为姑苏区*,地址在 金阊新城虎池路金储街交叉口。

2,解放区人民民主政府司法机关大可分为哪三类

大体有以下三类:一是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庭。受理审判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犯罪案件。二是军事管制时期的军事法庭。在新解放城市的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立军事法庭,负责审判重大的反革命案件。三是各级人民*。在老区半老区,于土地改革后,即着手组织经常性的各级人民*。如东北解放区逐步建立起大解放区、省、县三级人民*。大城市中也建立了市人民*,如北平市人民*即在1949年3月18日正式建立。以上各种司法机关的建立,为建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司法机关,打下了组织上的基础。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府司法机关大可分为哪三类

3,区*院长有多大

院长副处级.付院长是正科级。执行局长也是正科级 局长上面应该是付院长,院长。下面的就是自己的手下啊,庭长比他小、离市长差很远很远,和县长差3个级别。
直辖市区*应属于基层人民*,院长属副处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属中级有民*,院长属副厅级;北京市高级人民*属高级人民*,院长属副部级。

4,焦作卢中平哪年释放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凯凯(别名转转),男, 1987年1月14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书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凯凯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9月24日收到起诉书,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冬青、代检察员李洁出庭支持公诉。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建议延期审理一次。被告人史凯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4日晚,焦梅如、钮玉昆、王鸽华、卢中平(四人已判刑)等人到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西街银座会所消费时,与银座会所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即纠集多人持砍刀、洋镐把等到银座会所欲殴打保安队员,其中郜振(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史凯凯等人到达银座帮忙。史凯凯等人追截送吕红军治疗汽车,欲继续殴打吕红军未逞。后史凯凯等人多次向躲避在银座会所后门保安队员冲击,用砖块等扔砸保安队员,并将银座会所落地玻璃、吧台及三台等离子电视等物品(价值47256元)毁坏。期间,焦梅如带人从家中取来自己非法持有JW-15型小口径*,并指使王鸽华拿枪射击保安,王鸽华持枪到“银座会所”停车场北侧向保安人群数次射击,击中保安王平功、陈聪伶、韦文革、王良波、刘战胜五人,致王平功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陈聪伶、韦文革、王良波轻伤。检察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辩认笔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韩某某、张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被告人史凯凯供述和辨解;刑事科学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凯凯积极参加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持械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凯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史凯凯当庭辩解没有参与打砸银座会所。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4日晚,焦梅如、钮玉昆、王鸽华、卢中平(四人已判刑)等人到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西街银座会所消费时,与银座会所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即纠集多人持砍刀、洋镐把等到银座会所欲殴打保安队员,其中郜振(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史凯凯等人到达银座帮忙。史凯凯等人追截送吕红军治疗汽车,欲继续殴打吕红军未逞。后史凯凯等人多次向躲避在银座会所后门保安队员冲击,用砖块等扔砸保安队员,并将银座会所落地玻璃、吧台及三台等离子电视等物品(价值47256元)毁坏。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单位银座会所报案称:2007年7月4日晚,银座会所210房间客人不结账,并打骂会所保安,后又纠集社会青年打砸会所,打伤保安7人,打死保安1人,损坏物品价值6万多元。证人王某证言证实:郜振让我给转转(史凯凯)打电话,去银座打架。证人郜某证言证实:给转转打通电话,让他赶快到银座打架助威,我看见转转、奎奎等人也在追一辆蓝色面包车,我们没有追上就往银座东门奔跑,然后都拾起砖头砸银座玻璃。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我看见转转、奎奎等人也在追一辆蓝色面包车,奎奎、转转等人拾起地上砖头砸银座玻璃。证人张奎证言证实:我和和转转去拦那辆车,没有拦住,史凯凯、韩庆春、郜振等十几人一起砸银座。证人焦某、石某、宋某、毋某证言证实:都参与并看见银座会所门口有很多年轻人打砸银座会所玻璃,殴打银座会所保安。证人张某、景某某、马某、冯某、陈某某等人证言证实:2007年7月4日晚,钮玉昆和卢中平等人与银座会所保安发生纠纷后,纠集多人报复殴打银座会所保安人员,并打砸银座会所外落地玻璃。被告人史凯凯当庭辩解没有打砸银座会所,与证人证实情节不符。焦作市中级人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判决书证实焦梅如、王鸽华、钮玉昆、闫红喜、赵顺利、赵红波、王文明、卢辉、常绍强、申贝贝、卢中平等人因犯聚众斗殴罪均已被判刑。焦作市解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物品的价值。现场勘察笔录证实:银座会所物品损坏情况和在现场提取了大量洋镐把、钢管、砖块、砍刀等物品。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及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史凯凯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凯凯积极参加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持械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史凯凯虽当庭辩解没有实施打砸银座会所及保安等行为,但与证人证言证实之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史凯凯在聚众斗殴中所起到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史凯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史凯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凯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2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秀梅 审 判 员 李传荣 人民陪审员 赵 林二○一○年十一 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毋帅文

5,焦作解放区*

可向原审判*申请强制执行!先找原法官问一下,让他签名!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的,可以向执行*申请解除限制出境的措施。*收到申请后,经核实确已全部履行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这里的及时,一般在七天内解除,并通知出入境机关。《最高*关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6,我国最低一级的*称为什么人民*

基层人民*基层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在我国,人民*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 。此外还有专门*即军事*,海事*,铁路运输*。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基层人民*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基层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在称谓上,基层*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而不出现“基层”字样。基层人民*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基层人民*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民*对法律事务程序性的决定,如是否立案,称为裁定;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称为判决。人民*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该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民*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人民*院长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任免。人民*还设有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各级*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员会的领导。

7,按撤诉处理的何种情形可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张 杰 张海峰  案情  原告张某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提起行政诉讼。*开庭前见张某未到,经电话传唤并到家中寻找,均找不到人,遂裁定按撤诉处理。但实际上,张某在*受理后对诉讼做了充分准备,不过记错了开庭时间,在和妻子一同外出旅游时,由于山里电话无信号,也未接到*电话。原告在得知*裁定按撤诉处理后,法定期限内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  分歧  因原告对撤诉行为有过错,*就原告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能否受理原告再次起诉产生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该项规定指的是原告主动撤诉,而非被动撤诉。本案中,*裁定显然表明原告是被动撤诉,且原告主观上并不愿意撤诉,因此,原告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另一种意见是不应当受理。本案原告虽然是被动撤诉,但原告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且这种过错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原告应该记准开庭时间而没有记准,导致案件无法开庭,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故*可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争议原因是《解释》只规定了对于准许撤诉的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对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按撤诉处理一般应分为以下三个情况来查明究竟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是经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原告无正当理由,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表明其已知晓开庭事实,但自愿放弃,*按撤诉处理,可以视为原告主动、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与主动提出撤诉无异。因此,此种情形可以适用《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  二是经合法传唤,原告自身无过错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因不可抗力、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合理原因,导致经*合法传唤,原告不到庭参审,*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并非自愿撤诉,且有合理理由,其情形与《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实质不同,故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是经合法传唤,原告自身过错导致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原告自身过错是重大过错,如对开庭审理不重视、遗失开庭传票、对*合法传唤不置可否、故意拖延到庭时间很久等,原告自身重大过错表明其自愿撤诉成分较大,*按撤诉处理后,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原告积极诉讼,但因一时疏忽错过开庭时间,自身过错程度较轻,*按撤诉处理的,表明原告并非自愿撤诉,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系属此类情形。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

8,请教一下县区*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基层审判机关:县(区)人民*是基层人民*,是四级审判机关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是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各基层*都拥有和行使调解的职能。 *职责:(一)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三)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五)行使审判监督职能。(六)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负责指导全县(区)*思想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县(区)*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县(区)*监察工作。 (八)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九)协调、管理、监督民众陪审员和调解员的各项工作。(十)承办其他应由基层*负责的工作。
县(区)人民*,是基层人民*,是四级审判机关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 *是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各基层*都拥有和行使调解的职能。 *职责:(一)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三)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县(区)人民*,是基层人民*,是四级审判机关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 *是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各基层*都拥有和行使调解的职能。 *职责:(一)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三)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五)行使审判监督职能。(六)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七)负责指导全县(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县(区)*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县(区)*监察工作。 (八)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九)协调、管理、监督民众陪审员和调解员的各项工作。(十)承办其他应由基层*负责的工作。
县(区)人民*,是基层人民*,是四级审判机关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 *是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各基层*都拥有和行使调解的职能。 *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三)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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