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程,故意犯罪过程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归责有哪几种情形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12-11 23: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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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犯罪过程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归责有哪几种情形
客体认识错误
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罪。
2,犯罪预备的案例
民工A在打工过程中与民工B相识,闲聊时A吹嘘自己有探墓的技巧。后民工B起意盗掘文物,便来邀请民工A。民工A向他人借取了相关探墓设备,随民工B一起到某文物保护地点进行了“踩点”。后二人被接到举报的*机关抓获。就是犯罪预备。 第一,先看看刑法条文是怎么规定的吧!!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犯罪不是一步到位的,也是有一个过程的。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有这样的几个阶段。 犯罪的准备阶段 犯罪的实施阶段 犯罪的既遂阶段(只是在结果犯有比较明确的既遂) 有犯罪预备、中止 从着手开始有犯罪的未遂、中止 既遂 第三,以上的分析完全是从法条出发的规范解释的出来的。 你的那个案情中没有着手,怎么谈未遂呢? 那么就只有犯罪预备与中止两种可能。但是是被*人员逮住的,只能是犯罪预备啦。无中止的构成要件满足。 注:中止犯出现的犯罪过程是整个过程中而言的。 好好想想吧!!
3,求问整个案件处理过程是什么需要多长时间如何取保候审请律师
刑事犯罪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与*机关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经查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不再有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一)依法会见,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情况,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申请取保候审对案件相对简单,事实清楚,在解除强制措施不至于危害社会;或有相关证据证明其患有心脏病、传染病等等严重疾病,不再适于集体关押情况时,律师可依法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强制措施。重新鉴定。从而进一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刑事犯罪案件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到*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检察)阶段律师接受聘请后,与检察机关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包括*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意见书”、笔录、鉴定书等,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律师分析、必要调查后若认为*的起诉意见书存在问题的,可与检察机关换意见,或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或提出罪名不当、认定事实有出入的意见,为*阶段争取从轻处罚打下基础。经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或检察院退回*后被撤销的案件。三、刑事犯罪案件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作用审判阶段,一般指*自受理公诉人的起诉书到一审、二审的判决生效之日止。在审判阶段,是律师最能发挥作用的阶段,审判(*)阶段律师接受聘请后,与*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材料(检察院向*提交的“起诉书”,各类笔录、证据凭证等检察院据以指控犯罪的全部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参加法庭的开庭审理,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说大多数刑事案件最终要要走完三个阶段,但辩护律师的作用在于法律赋予其职责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无罪、罪轻的角度来考虑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及保证罪罚相当,避免轻罪重判。
4,*局受理案件和立案的区别是什么
受理案件与立案的区别如下:一、处理时间不同。受理和立案是*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两个环节,先受理案件才能立案。二、处理结果不同。受理是必须的。*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是否立案则需要审查。*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扩展资料:《*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节 受 案第一百六十六条 *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二节 立 案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三节 撤 案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受理搜狗百科-立案受案,指的是你报案,*局受理了,没有不管你,但你报的案是否够刑事案件,是需要调查的,普通的纠纷或一般的违法,可以调解或者治安行政处罚什么的。只有经过初查,你所报案件够立案标准,才会进行立案调查。立案是一个独立的司法程序,是一个案件的开始,他不会取决于报案人“想不想”。认真回答望采纳。这个,立案受理通知书是立案程序中一种文书的名字,全称是:立案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两个文书是合在一起使用的,并不是单一存在的。上面明确告知了原告诉被告的案由,*受理的时间,通知缴费的时间,需要准备的东西,原告的权利,义务。收到此文书就代表*已经对案件的立案手续审查完毕,符合相关法规,准予立案了。可能是我们地区不一样吧,我工作这么久还没有见到过单独使用受理通知书的。
5,犯罪预备案例
就是犯罪预备。 第一,先看看刑法条文是怎么规定的吧!!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犯罪不是一步到位的,也是有一个过程的。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有这样的几个阶段。 犯罪的准备阶段 犯罪的实施阶段 犯罪的既遂阶段(只是在结果犯有比较明确的既遂) 有犯罪预备、中止 从着手开始有犯罪的未遂、中止 既遂 第三,以上的分析完全是从法条出发的规范解释的出来的。 你的那个案情中没有着手,怎么谈未遂呢? 那么就只有犯罪预备与中止两种可能。但是是被*人员逮住的,只能是犯罪预备啦。无中止的构成要件满足。 注:中止犯出现的犯罪过程是整个过程中而言的。 好好想想吧!!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本案中甲也同样未放弃犯罪意图,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A扬言杀害B全家,并且携带凶器通往B家,在客观上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准备犯罪工具并且接近被害人;并且尚未着手实施实行行为:被截获;在主观上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杀害B全家,并且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实行行为:被截获.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愿停顿,不合被"截获";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而题中A并未开始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显然属于犯罪未遂。因为犯罪预备是指犯罪的准备比如购买凶器踩点等。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身的原因放弃了犯罪意图,如因为担心被刑法处罚而放弃犯罪。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因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比如说被人发现。显然本案属于犯罪未遂。本案如果是属于犯罪预备的话,那么我则认为不构成犯罪。 因为第一扬言并不一定代表有这个犯罪意图。其二即使带着凶器在前往报案人家也不能认为其要实施故意犯罪,有可能只是恐吓之类。其三,前往B家,难道去B家的道路就一条吗?3 犯罪中止要犯罪人的自发中止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犯罪人准备犯罪预备的活动 但是还没有开始犯罪
6,怎样分析犯罪现场心理痕迹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途径
根据心理的实质及心理与行为的关系,我们不难获得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途径:犯罪现场痕迹——犯罪行为过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一)犯罪现场痕迹的收集与整理
犯罪现场痕迹的收集与整理是对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准确的分析前提。在现场勘查中,我们应仔细认真收集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一切物质痕迹,包括有证据作用和无证据作用的各种痕迹。实践中,有经验的民警在收集有证据作用的痕迹的同时,也会对无证据作用的痕迹发生兴趣并注意认真收集,因为在它的背后,可能隐藏着极重要的犯罪心理痕迹。从犯罪现场收集的痕迹通常都是破碎的、杂乱的,要对其进行分析,首先得对它进行整理。整理中应先分清哪些具有证据作用,哪些不具有证据作用。对有证据作用的痕迹,应按照有关要求,将具有隶属关系、转换关系、对立关系、质变关系的痕迹各作一类。经过归类整理,原来单个的杂乱无章的痕迹就成了有序的群体痕迹链条,这样就为后面的心理分析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由犯罪现场痕迹分析犯罪心理痕迹
1、从整个犯罪现场痕迹进行分析,这种分析主要看从现场提取的物质痕迹的总体数量、种类、分布状况以及痕迹与痕迹、痕迹与犯罪行为、痕迹与犯罪结果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例如,如果现场提取的物质痕迹多、杂、乱,且之间无因果必然联系,出现这种情况除犯罪行为人故意制造假象外,说明犯罪行为人作案时大脑处于失控状态。而犯罪过程中犯罪人的大脑处于失控状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犯罪,二是在高度兴奋、紧张、恐惧之时,此时的高级神经活动处于紊乱状态之中。这种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作案者精神是否正常,是初犯还是屡犯。
2、从单个具体犯罪现场痕迹进行分析犯罪现场痕迹多种多样,这里从心理分析的角度分析几种常见的犯罪现场痕迹与犯罪心理痕迹的关系。
(1)犯罪人人体痕迹与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痕迹的关系。
犯罪者人体痕迹是犯罪人作案时身体造成的痕迹,如手印、足迹、气味等。这些痕迹不仅能反映作案者的某些生理特征,而且能反映当时一定的心理状态。如犯罪行为人出入现场一般会在现场留下足迹,我们根据提取的足迹特征,常常能作出这样的分析:足轻、足慢,步态清晰者为初入作案现场,边走边窃听周围有无动静;步幅大而且力重者为逃出现场时,或因作案成功而兴奋,或因恐惧而心怯;步态混乱者大多出于恐惧或有意制造假象。
(2)犯罪现场的工具痕迹与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关系。
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时为了达到预期的目的,常常要使用一定的犯罪工具,而这种工具的使用必然会在现场上留下一定的痕迹,我们通过对这些痕迹的分析,能获得犯罪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方式、犯罪时的情绪、犯罪人的个性等心理痕迹。例如一个单身老人一天深夜被人杀害,犯罪行为人极端残忍地用斧头将其脑袋砍下,现场勘查时发现老人睡觉的木头床椽被斧头顺势砍进约一寸深的口子,口子四周留有被害人的血迹,从这一工具痕迹我们可以分析出犯罪行为人当时是处于高度兴奋的状态之中,他调动了自己生理心理的最大能量,在挥动斧头的一瞬间,他只有一个念头:“一定要杀死他!”这种心理是仇恨,作案动机是报复。破案后证实了这种分析的正确。
(3)犯罪现场遗留物与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痕迹的关系。
犯罪现场遗留物种类繁多,其中常见的有犯罪行为人常用的物品、犯罪用的工具及犯罪人身体的分离物等。这些遗留物品不仅能反映犯罪行为人的身份、身体特征,还能反映出犯罪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等。它们是案件证据的直接来源,办案人员一般都会引起重视。那种没有证据作用的现场遗留物,我们是否可以置之不理呢?实际上,有的案件的侦破,恰恰是民警们对一些看似无用的遗留物进行认真的心理分析,从而找准了案件的突破口而一举破案。例如某地发生一起杀人移尸伪造强奸杀人现场案,女被害人衣服被解,裤子被脱,但阴部却遮盖了一把油菜杆。这一把油菜杆本身没有物证价值,但却反映了犯罪人的一定的心理痕迹:犯罪人不忍被害人阴部被别人看见。侦查人员通过认真分析研究,认定此案系被害人亲属或有亲密关系的人所为,而且作案人传统守旧,由此便迅速确定了侦破范围。破案后,果然是公公与媳妇有奸情,婆婆发现后逼杀了媳妇,后公婆二人将其移尸村外,并伪造了强奸杀人现场,婆婆离开时,用油菜杆遮盖了被害人的阴部。这一盖,明显反映了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反映了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从而为确定侦破范围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信息。所以,我们在收集、分析现场物质痕迹的时候,既要重视有证据作用的痕迹,又要注意无证据作用的痕迹,这样才有可能找到犯罪嫌疑人真实、全面的心理痕迹。常言道:燕过留声,人过留迹。人的行为必然留下一定的物质痕迹。而人的行为是在一定心理支配下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离不开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活动的作用。故犯罪现场的任何痕迹物证,都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犯罪人一定的心理痕迹。我们只有在重视物质痕迹的同时,注意认真研究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痕迹,才能扩大视野,扩大信息来源,使我们办案少走弯路,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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