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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满12周

选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过程中,都必不可少要代理被监护人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签订合同等。赋予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资格,方便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同时也可以对这种代理行为按照《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加以规范,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3,失忆后智力正常的人是不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是 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当然失忆之前是完全行为能力的话)
应该算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吧,因为其智商没有问题,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只是因为他们的智力发育不健全、认知能力有限,为了保护这样的人,所以才予以的区分,对于一个失忆后的正常人,他智力不存在问题,认知能力也没有减退,所以不应该认定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有疑问还可查看我的主页: http://tianmaolawyer.blog.163.com或者 http://blog.sina.com.cn/tianmaolaw留言或者qq聊天

失忆后智力正常的人是不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如何变更监护人

方法:可以向*提起变更之诉,请求*变更监护人。收集好证据,然后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立案。变更监护人流程: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2、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3、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4、申请变更监护权的情形,多半是因为监护人的原因,包括不具有监护能力,对被监护人的利益有所损害等等。而在变更监护权的时候,也有一定的程序需要遵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哪些表现什么样的表现可以考虑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 年龄 根据《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二 智力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于精神上有问题的人经*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可以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你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是要由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的。但是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智力、年龄等相应的民事行为也是可以的。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如何受法律保护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不能协议离婚。因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不能适用民事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不能正确表达自身意志的情况下,不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不能表达自身意志,理论上通过法定代理人制度提出离婚诉讼,是存在疑问的。但是,在现实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及利害关系人利益,其法定代理人经常提出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存在法律价值冲突,经过价值判断结合实际,人民*通常受理此类案件。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程序  首先,必须变更法定代理人。这里存在一个法定代理人资格的变更问题。按照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在离婚诉讼中,其配偶自然不能作为其代理人,要变更其父母等近亲属为代理人。关于此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基于法律解释的当然推理原则,*没有必要通过一个专门的诉讼程序来达到变更诉讼代理人的目的。  其次,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或离婚诉讼程序前,必须通过一个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该特别程序是在离婚本诉前还是中提出,均符合法律规定。不过按照简便高效、易于操作的原则,在提出离婚本诉前,本律师还是建议先做特别程序。  最后,在完成以上两个步骤后,进行离婚本诉的审理。具体程序不做赘述。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进行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进行离婚诉讼,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  1、程序方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在离婚诉讼前或诉讼中必须提出确认行为能力特别程序的申请。该特别程序应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确认行为能力,一个是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的变更或指定。如果是在离婚本诉中提出,本诉应当中止,待特别程序完成后,恢复本诉的审理。  2、实体方面  实体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人民*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应当离婚。现实中,关于植物人离婚的案例很多,*基于不同的理由做出了不同的判决,有的判决离,有的判决不离。本律师认为人民*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一下几个问题综合判断.  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如果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没有其他近亲属进行照顾、看护,其生存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此种情况不宜判决离婚。如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以判决离婚。  其次,关于夫妻互相抚养义务的认定。有的*认为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从而判决不能离婚。本律师认为仅根据此点而认定,是极端的做法。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是由基本人伦决定的,有其合理性。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履行夫妻抚养义务有一个前提,就是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如果配偶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没有虐待遗弃等行为,且无任何剩余财产,其追求婚姻自由幸福的权利是应该得到保障的。  第三,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生存权及配偶的婚姻自由幸福权价值冲突问题。本类案件涉及到此两类价值的冲突。根据婚姻法,判决夫妻离婚的基本依据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植物人离婚案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肯定是不能履行夫妻义务的,已经不存在婚姻感情的基础,其配偶提出离婚,就此点本身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后的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应当判决离婚。  综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进行离婚诉讼,应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法律价值,在其离婚后的生存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应保障其配偶婚姻幸福权,*可以判决离婚。  参考资料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f408a40100kzp6.html
汉法网郑律师:其法定权利与他人一样。权利的行使上,由其监护人行使,由于是离婚案,一般其权力由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人行驶以维护其权利,若无,则由当地基层组织代为监护行使。
建议在网上找下婚姻法解释三(讨论稿),上面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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