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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主要是大陆法系用的是成文法,英美法系用的是判例法. 但是法学的发展方向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彼些相互借鉴.渐渐融合.
问法海就知道了。
二者在法律渊源、审案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1,分类不同,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发,大陆法系分公法私法 2,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中立者,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占主导地位、 3 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判例法,大陆法系国家不包括 4,法律编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不然。
判例法 这是两个法系的最根本区别 不能笼统的说两个法系的优越性,只能说,在特定社会条件下,产生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方式的不同而已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3,世界五大法系的英美法系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世界五大法系的英美法系特点

4,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实际履行的不同规定

大陆法与英美法对实际履行的不同规定有
1. 大陆法系形成于欧洲大陆,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包括意大利、瑞士、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国家,以及整个拉丁美洲、非洲部分国家,亚洲的日本、伊朗、印度尼西亚、泰国、土耳其。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英国的苏格兰、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属大陆法系。大陆法来源于罗马法(roman law)。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大陆法的重要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成文法(written law)又称为制定法(statute),它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并经一定形式公布施行的条文形式的法。大陆法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其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地归纳在一起。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public law)和私法(private law)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来源于罗马法,“公法是与罗马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随着现代法律的发展,大陆法国家把公法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把私法细分为民法、商法、婚姻法、家庭法等。2.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5,论述题论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 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所以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又称为法典法系。 (1)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的国家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例如,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在亚洲有日本、泰国、土耳其等; (2)此外还包括某些英美法系国家内的部分地区,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又被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又称为判例法系;由于在现代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 这一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苏格兰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地区等。 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重视法治等。 4、二者的区别: (1)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 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 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2)在法的渊源方面 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 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在诉讼程序方面 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 普通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5)在法典编纂方面 民法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普通法系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6)另外 两大法系在*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差别。

6,举例说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英美法系即海洋法系,此法系在评判案件是更多的依靠以往的判决案例。大陆法系则更多的依靠法律条文。中国采用的就是大陆法系,所以在判决案件上,相同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如当时激动杀人罪(不知道的可以百度一下)望采纳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法律基本原则方面是一致的,但由于不同的历史传统的影响,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行方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从宏观方面来看,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渊源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只有它们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不是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判例法与制定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判例法是具体诉讼案件的结果,而制定法是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对一般情况所作的规定;制定法是以比较精确的条文化的形式出现的,而判例法是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有的可能表达得相当清楚,但一般来说并非如此。判例法的基础是 "遵从先例"原则,这个原则的要求是,上级*的判决,甚至本*以前审理类似案件的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具有约束力。例如,在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均有约束力;上诉*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包括上诉*本身,均有约束力;高等*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必须遵从。在实践中,美国没有英国严格。就制定法而言,大陆法系沿袭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的系统的规定,法典成为法律的主要形式。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制定法往往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对某--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公法和私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理论依据是私人自治,其主要含义是: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合同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分别代表了两个不同的主体国家和个人。构成私法关系的是彼此平等的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法和商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公法关系是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权力服从关系而不是平等关系。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属于公法,程序法一般也被认为是公法。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上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它的法律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平衡法,这两种法律包含的法律部门比较分散,很不明确"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是在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普通法又是与民事诉讼的形式不可分的,因此英美法系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称为民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茌调整私人财产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有合同法、财产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和婚姻家庭法等。但是,在大陆法系,民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部分。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必须考虑制定法的规定,根据制定法的规定来判决案件,法官对制定法的解释也必须受制定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制定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首先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而且,法官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在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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