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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为子隐指什么成语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经不起帐丶发挥优势惩缚

2,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有法律依据吗

没有,这是指父子等近亲属之间可以互相包庇对方的犯罪,这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观念和规定,现代中国法律没有这个了,但有些外国还有近亲属间包庇不够成犯罪的规定。
应该为忍隐

3,父为子隐什么意思

亲亲相隐,中国古代法律原则之一,亲属之间不得互相告发,若告发则违背伦常,需论罪
父亲为儿子隐藏劣迹
父子亲情,父亲为孩子掩饰过错,但是通过教育的方式让他明白自己的过错

父为子隐什么意思

4,父为子隐是什么意思

父亲为儿子隐藏劣迹
出自《论语·子路第十三》: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叶公对孔子说:“我的家乡有一个直率坦白的人,他父亲偷了羊,他便告发父亲。今律:大功以上,得相容隐告,言父祖者入十恶,则典礼亦尔。春秋时期,孔子带领弟子们周游列国,在叶邑停留时,叶公府中的一只羊跑进孔子的住地,被弟子曾点烧了吃。曾点的儿子曾参把这事报告给孔子,孔子知道曾参处于忠孝两难的地步,于是答应同叶公说,孔子感慨:“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名称:父为子隐拼音:fù wéi zǐ yǐn出处:《论语·子路》释义:父亲为儿子隐藏劣迹用法:褒义,谓语
父为子隐【拼音】:fù wéi zǐ yǐn【释义】:父亲为儿子隐藏劣迹。【出处】:《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例句】:彼各都忍了也波哥,因此上~,上下家和顺。 ★元·无名氏《九世同堂》

5,关于论语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疑问

《论语》里面重孝悌,认为这是仁道的根本。所以“学而篇”里面有这样的话: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与!夫子认为,什么是正直的人?的确,从法理上讲,指证偷窃者能够体现一个人的正义感。但是,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父子之间,就不可思议了!亲情是人伦的本初,如果儿子为了正义去指证父亲,那么这个儿子还配为人子吗?再退一步考虑,如果真有这样的儿子,那么他所秉持的正直,真的是正直吗?或者是其他的?按照我们的土话说,这种事情都能做的出来,还有什么做不出来的呢?
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就是这个隐,由亲亲而隐而做出之后的行为,而不能片面理解为隐瞒包藏。儒家体系的角度,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先有家庭*(父子),继而发展出社会*,也是“推己及人”的来源。所以说“直在其中矣”,(儒家的纲常)就在这(最原始的父子之间)里面了啊。我个人认为这本没有错,不过后面的发展(比如由恻隐之心而做出的行动),以及其它方面,很多人都对此有异议。毕竟论语并不就完全代表孔子和儒家,孔子和论语也并不就一定等于儒家。后人有自己的见解,到今天已掺杂进太多的“百家之言”。人无完人,思想流派也是。打倒孔家店的也好,独尊儒术的也好,要记得论语里那句“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就好了。
这个故事记载在《论语.子路》篇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叶公对孔子所说的“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这件事情,在今天看来是属于大义灭亲之举,是要大力提倡的。叶公对此可能也是自鸣得意的,所以在孔子面前炫耀。但孔子的看法不同,认为这种行为是不符合人性的,作儿子的检举父亲,并不是正直的表现,而是被逼无奈或者因利背亲,是违背人性的,而非正直行为,并不值得提倡。相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是符合人性的表现。

6,怎样理解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叶公告诉孔子,他们那有个正直的人, 父亲偷羊,他出来做证了。孔子说,我们的正直的人与他不一样,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叶公告欣孔子:「我们这里有一个能行直道的人,他父亲窃人羊,他出来证明了。」孔子说:「我们的直道和此相异。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道便在其中了。」〔《论语.子路》今译〕 叶公说的「直」是坦白。他从法理的关系来看,父亲偷了羊,儿子便去告发他。叶公认为这是正直的行为,因为偷羊毫无疑问是犯法的事。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应该要维护社会公义,有人犯法,便应不理亲疏地加以指证。 孔子则从人伦关系去解释。他认为「直」是率直的性情。儿子不肯作证,是不忍心见到父亲受到惩罚,指证父亲偷羊是违背亲情的行为,因此隐瞒此事。这是亲情的流露,是合乎「直」的品德。孔子并不同意叶公的说法,因为从孔子及儒家的立场,那位坦白的儿子太不近人情了。 余英时在《从价值系统看中国文化的现代意义》中提到三点。英国、欧美的法律也规定几等亲之间不能够相互为证。这并不是怕他们串通,而是不希望父子之间的亲情受到摧残。因为父子之间伦常亲情崩溃,人间温暖消失,法制再严明也没有意义,此其一。儒家所推广的人伦秩序、价值自觉,是发自内心而非从外强加的。和这个推广程序相应的原则便是礼。以礼来调节法,强调个人内省,既可使犯事者被耻心引发而不再犯,又可便有意犯罪的人益生羞耻之心而不敢触犯法纪,此其二。社会不能没有法律,但法律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要人不犯法,全凭那人的自觉,此其三。所以孔子以为父之之间互相替对方隐满,方才合於道义,,是有一定道理的。 林行止〈为「程」所累?为「情」所困!〉一文则指出在旧式农业社会结构简单,但凭人情礼教已足以维系社会的秩序运作。现今人类文明工业化发展,人际关系变得复杂,大家接受不尚人情的法律规章约束。法治精神是「义不容情」,「父为子隐」已不合时宜。华人社会还把特殊人情放在社会性的人际公义上,是中国法治意识尚嫌落后的一大原因。 我以为一个人的价值自觉是十分重要的,这是由一个人的心中自然推广出来而不是外面强加的。通过礼的调节,可使犯罪者知耻而不再犯,又可使有意犯罪者知耻而不敢去犯。以前农业社会较简单,单靠人情礼教足以维系社会秩序。现今社会较复杂,须要以法律保障大众的利益。但法律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法律只是在事发后惩罚犯罪者。而只顾亲情不顾法律是中国法制未能建立的原因,这个说法也不太恰当。法理与人情之间必须取得平衡。因为法制的基础建基於人性,亲情则是人的价值本性之一。若果法制有违人性就是不健全,不能保障人们。 再者,「子为父隐」的「隐」并不是知道父亲有错纵容姑息,而是子女忠於自己的感情。举报、顶证的行为不应出自父子之间。子女可以以劝告的方式令父亲明白自己的过错。人与人之间互相监视、告发只会破坏人伦关系。换一个角度说,家庭就是一个简单的小社会,为何家庭之间不能以人情礼教来调节呢?我相信失去情的人生甚无意义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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