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由*强制执行么哪些公证文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5-07 16: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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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由*强制执行么哪些公证文
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由*强制执行的。
公证文书*不能强制执行有遗嘱、财产公证、姓名公证、学历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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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取公证债权文书流程是怎样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上述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但债权文书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根据《通知》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还需首先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通知》第六条也规定了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结合您提供的情况,您应该持《公证书》、《执行证书》向王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
4,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不予执行当事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双重效力。即强制执行效力和证据的证明效力。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公证暂行条例》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可直接依据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效力,但并不因此而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执行期限内可申请执行,但不是必须申请执行,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执行而是持公证债权文书向*提起诉讼,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这时公证债权文书体现的是证明作用。法律之所以赋予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并可直接申请执行,其目的在于减少当事人讼累,便利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如果以该公证书的存在及其限定的申请执行时间为依据,而扩大或限制当事人因某种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产生的实体及程序上的权利,不符合公证制度设定的基本法律理念。二、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不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允许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执行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法律文书内容付诸实现的期限(六个月或一年),而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丧失的是申请执行权,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短于诉讼时效期间,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诉讼时效没有丧失。因此,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仅仅丧失的是申请执行权,诉讼时效不受影响,当事人还可以向*起诉,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5,对已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还能进行起诉吗
对公证债权文书不能起诉,因为公证债权文书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双重效力。即强制执行效力和证据的证明效力。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公证暂行条例》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可直接依据当事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的效力,但并不因此而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执行期限内可申请执行,但不是必须申请执行,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执行而是持公证债权文书向*提起诉讼,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这时公证债权文书体现的是证明作用。法律之所以赋予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并可直接申请执行,其目的在于减少当事人讼累,便利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如果以该公证书的存在及其限定的申请执行时间为依据,而扩大或限制当事人因某种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可能产生的实体及程序上的权利,不符合公证制度设定的基本法律理念。二、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不同。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允许当事人行使诉权。申请执行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请求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法律文书内容付诸实现的期限(六个月或一年),而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丧失的是申请执行权,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短于诉讼时效期间,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诉讼时效没有丧失。因此,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仅仅丧失的是申请执行权,诉讼时效不受影响,当事人还可以向*起诉,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6,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可诉性
一般没有诉的意义,能否据此执行,*要审查,申请执行人不会诉的,被执行人提异议就可以了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0年9月21日)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八、人民*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九、最高人民*、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自本联合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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