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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协议有法律效果吗

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法律没有规定需要书面合同的那么口头协议也是有法律效果的,比如生活中常见的在市场上买东西,就是口头协议。但是口头协议具有不稳定性,很可能事后无法证明,带来争议。如果是重要的或涉及金额比较大的最好不要用口头协议,要用书面合同。
要看什么协议一般来说稍微重要的协议,口头是无效的。比如 协议离婚等.

2,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应

不是效应,是法律效力,口头协议有二人以上非亲属旁正的,就具法律效力。
有效,关键是要有证据证明这个口头协议的存在。
口头协议不适用本案,不管是否有证人.
有人在 你们旁边的听到他说的就 可以请他证明下
只要能够找到证人证明就好办了

3,合同法口头协议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做如下解答: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甲企业要想追究乙企业的违约责任,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口头合同的内容,比如价格,数量,履行期限等,如果不能证明这些,很难主张权利。
要有当事证人证明他说过的话,要不然口头协议人家不承认,你就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1.双方合同有效。2.因为买卖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可以追究乙企业的违约责任,甲企业可选择适用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

4,口头协议在什么情况下算成立的

口头协议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经过公证的话就已经落到纸面了 所以没有什么情况能够确认成立,除非对方自愿履行,这样就是成立了
口头协议能成立,只是在发生纠纷时候,取证比较难 除非有旁证
口头协议只要达成就成立。
你好, 口头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利益,就是成立的,并且受法律保护。 为使可能产生的纠纷得到解决,口头协议最好有旁证。
口头协议在以前已经存在的行业惯例或者是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以及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或可以成立.
协议双方都认可并且履行的成立。

5,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有什么区别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6,口头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口头协议存在的风险:  1、口头协议,出现争议口说无凭;  2、虽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可能产生各种风险,常见的情形包括:  (1)交货地点约定模糊,造成履约成本增加,或导致交易失败;  (2)交货批次、时间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货物积压;增加交易成本;  (3)货物所有权转移或损失风险责任约定不明确,导致承担不必要的货损风险;  (4)货物质量标准不明确,出现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5)货款支付时间不明确,导致客户拖延支付货款;  (6)货款支付方式可能导致的风险,如空头支票、汇票无法承兑等;  (7)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缺乏约束力,打官司时损失无法计算,索要赔偿得不到支持;  (8)忽视管辖*,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9)签字、签章效力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存在争议。
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拟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商业主体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 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1. 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 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3.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对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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