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未婚夫妻什么意思

我的理解,它应该相当于从前法律中所称的“事实婚姻”,即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而事实上已经同居。但新婚姻法已经不再承认这种叫法,规定94年2月1日以后没领结婚证而同居的,根据婚姻法解释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一概不受法律保护。
未婚夫妻是没有经过正式的婚姻法登记过的。而已经同居在一起的夫妻就是未婚夫妻。

2,未婚夫妇是什么意思

比如说已经定婚,只差没结婚了.也有的是两情相悦,双方都已认定对方且家人都同意了也只差没有结婚了.也算是未婚夫妇
就是还没有结婚的啊
就是还没有拿结婚证
比如說已經定婚,只差沒結婚了.也有的是兩情相悅,雙方都已認定對方且家人都同意了也只差沒有結婚了.也算是未婚夫婦
先订了婚或准备结婚,但现在是确定了关系到那地步了但还没实行所以先叫未婚

未婚夫妇是什么意思

3,未婚夫妻是夫妻吗

法律意义上,或严格来说,只要领结婚证了,无论办喜事没有,就已经属于夫妻了。如果没有领证而在一起了,属于同居关系。在农村,结婚男女一般领证在前,挑好日子办喜事在后,为了影响或者其他原因吧,人们一般只有在办喜事之后才承认算是夫妻。望采纳!
我的理解,它应该相当于从前法律中所称的“事实婚姻”,即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而事实上已经同居。但新婚姻法已经不再承认这种叫法,规定94年2月1日以后没领结婚证而同居的,根据婚姻法解释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其婚姻关系一概不受法律保护。
只有领取了结婚证的夫妻才受法律保护 未婚夫妻不受法律保护的
未婚夫在严格的意义上是不算的,只有领过证才算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
当然还不是啊,没有领证就不是的

4,未婚夫妻受法律保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只有领取了结婚证的夫妻才受法律保护 未婚夫妻不受法律保护的
只要同居三年以上,是受法律保护的,
不受保护
那要看时间,如果事实上的婚姻持续一段时间,切在这段时间合伙有经济利益(购房/做生意),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事实婚姻也是酌情而论了,法律也不外乎人情呀。现在都人性化了
注册登记过的就是夫妻 不然就不存在关系 谈什么受法律保护

5,未婚夫妻可以共同贷款买房吗房产证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吗 搜

未婚夫妻可以共同买房,房产证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根据两个人的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房屋共有权份额,这样买下来的房屋所办的房产证叫做房屋共有权证。 1、办理《房屋共有权证》的条件: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同时出资购买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资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房屋共有权证》。 2、《房屋共有权证》的颁发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属两个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3、处分按份共有关系的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按照两个所有者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按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双方均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任何一方不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房屋,且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获得权。  扩展资料:婚前一起买房有可能面临的隐患1、有可能在双方买房的时候,是双方婚前感情的热恋时期,因此是肯定不会计较房屋的分配问题的,可一旦日后的感情破裂之后,房子的分配问题就会成为双方争论的重点。2.如果在婚前买房的时候,房产证的登记是在男方名下的,但是女方也有出资的,那么,在双方分手后,男方可以继续拥有这套房屋,但必须要归还女方出资的金额。3.如果婚前在购买房屋的时候,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但未成做过产权份额的分配额,一般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则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每人应各占50%的份额。4.如果在婚前买房时,房产证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并且约定好了房屋分配的比例,那么在双方分手的时候,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费用,而房屋增值的部分应按照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房屋产权共有人
可以的,而且正常各种两个人还款的,写的都是两个人的名字呀。
未婚夫妻只能用一个的名字贷款,但可以共同还款,房产证上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
现在签购房合同时可以签两个或以上人的名字了,相应的房产证上也就是两个或以上人的名字。 并且,在签合同时办理处会征求你们的房屋财产分配比例,此时可由你们决定了! 但是,一旦签了名,除非通过法律判决否则就很难改了,这点你们要想清楚了。 不管是否夫妻,不管是否结婚,也不管是否异性,都可以两人共同购买房子,就想几个人合伙办理公司一样,法律都是可以的,只是在签合同时要确定好财产分配问题。

6,未婚夫妻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所谓夫妻法律关系,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自愿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夫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本质属性:1、双方地位平等;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3、具有一定的共同财产——是共 同生活目的的必然的、内在的要求。下面就夫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主体作具体分析,揭示夫妻法律关系主体特征。一、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夫妻作为一方主体与第三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作为夫妻法律关系主体的夫、妻,是 通过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作用于财产关系客体——财产(包括积极财产——房屋等和消极财产——债务)的。因此,对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是正确界定夫妻债务(消极财产)的前提。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一致性。夫、妻在对外进行法律行为时是作为一方当事人 ——复合主体而存在的。虽然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以夫妻双方为一方主体,但在表现形式上往往表现出多样性,具体表现为以夫、妻一方或夫和妻双方的名义对外作出。这是现代经济社会事务的多样性、便捷性的内在需求,因为面对日益繁杂的社会生活,客观上家庭事务不可能夫妻双方都亲力亲为。2、以家庭事务为目的。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以处理家庭事务为目的,这是由夫妻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而夫、妻内部之间是独立的、平等的, 而且基于个人财产的客观存在,夫或妻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形式上又具有多样性,因此,不可能都为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其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比如,夫或妻一方出售其婚前房产的行为,是以个人事务为目的,因此该行为不是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3、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主观上的构成要素为夫妻之间的合意,即体现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4、效力归属的同一性。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其主体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决定了其法律效力归属上的一致性,即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二、夫妻债务的认定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上述特征表明,鉴于主体对外的一致性、内部的独立性和形式表现上的多样性,以及家庭事务的目的性和个人事务的目的性,使夫 或妻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变得复杂起来,也就是说,夫或妻一方实施的对外民事法律行为,是归属于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夫或妻个人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界限变得模糊。因为家庭生活的性质,往往决定了一些共同事务是由夫或妻一方行使;而夫或妻一方对外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又并不都是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并不都是以处理家庭共同事务为目的。客观上,夫妻一方往往假借夫妻之名,行个人事务之实,以期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共同来承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正确认识夫妻一方对外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对保护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夫妻债务(消极财产)是夫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认定夫妻一方对外行使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符合夫妻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上述特征 (如果形成债务的行为由夫妻双方实施,当然为夫妻债务,本文不作分析),作者根据婚姻的共同目的性将该行为分为日常生活需要(家庭事务)行为和非日常生活 需要行为。1、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名义对外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认定为夫妻行为, 该行为形成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地说,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 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法律保障,又与交易秩序的稳定和第三人利益密切相关,因为众所周知,在家庭生活中,需处理的日常事务琐碎繁杂,如超市购物、菜市买菜、子女教育、保健娱乐、接受馈赠、雇工等等,如果夫妻从事这些行为都须双方共同出场或者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则不胜其烦,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的习惯,又不切合实际,更无此必要。而通过赋予夫妻双方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代理权,该代理权的行使不必以他方的名义为之,也不必以明示为必要,这就使得繁多琐碎的日常家事的处理十分简便,家庭生活的需求很容易得到满足,尤其是使夫妻为处置生活事务的成本大大节约,最终必 将降低社会生活成本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的民事立法对此都作出具体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也作了相关规定。2、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日常生活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是婚姻生活的基本表现形式。而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态,具有偶然性和独立性。所谓偶然性,是指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其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所谓独立性,是指非日常生活需要往往表现为夫或妻一方的需要,比如,夫或妻一方处置其婚前房产,需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该买卖行为便具有独立性,是一方行为而不是夫妻行为。由于非日常生活不是婚姻生活的内在 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态,具有偶然性和独立性,因此,夫妻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作出的行为,不当然就认定为夫妻行为,应当按照表见代理,以保护善意 第三人。所谓表见代理属广义范畴上的无权代理,指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某种密切关系,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法律为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相对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授权人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 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4)相对人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夫或妻一方实施的对外实施的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如果不是夫妻双方的合意,由于不是婚姻生活的内在目的性需要,不是婚姻生活的常态,具有偶然性 和独立性,因此不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要主张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就相信是其夫妻双方的合意的理由进行举证,承担起举证责任。比如,主观上,未实施行为的夫妻一方是否曾就该行为作过允诺;客观上,形成债务所得的财产是否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七条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规定了第三人救济的途径,要求第三人证明夫妻一方行为足以让其相信为夫妻行为的理由,把举证责任给了第三人,以衡平第三人和夫妻行为相对方的权利。来源惠州律师:网页链接综上所述,对夫妻债务的认定,应当基于夫妻关系缔结的目的性,对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和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作出区分,对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适用家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对非日常生活需要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适用表见代理相关规定,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对夫妻行为相对方予以保护,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以衡平夫妻行为相对方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未婚夫妻之间什么法律关系都没有。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文章TAG:未婚夫妇  未婚夫妻什么意思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