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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汕头律师网(law0754)答: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标签:劳动争议,工伤保险,汕头律师网(law0754),汕头律师,汕头律师事务所,汕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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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否通过约定方式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权劳动者单方解除

汕头律师网(law0754)答:《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交纳押金或支付赔偿金,该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合同解除权,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标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劳动争议,工伤保险,汕头律师网(law0754),汕头律师,汕头律师事务所,汕头法律顾问

5,从事特种作业的特别规定

汕头律师网(law0754)答: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法》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本条中的“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它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标签:特种作业,劳动争议,工伤保险,汕头律师网(law0754),汕头律师,汕头律师事务所,汕头法律顾问

6,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连带赔偿的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选自《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劳动部公布)第6条。  满意望采纳。
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是指与劳动者承担相同数额的赔偿责任,没有百分比的限制。  2、连带赔偿责任是全部的赔偿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3、连带责任的承担是法定的,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连带责任承担比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汕头律师网(law0754)答: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标签:劳动争议,工伤保险,汕头律师网(law0754),汕头律师,汕头律师事务所,汕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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