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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2、证明材料不充分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7、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公诉几乎不会驳回,一般都是针对自诉的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2,什么情况会导致立案后开庭时被驳回起诉

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向人民*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什么情况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的行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不同,后者是指人民*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的行为。可见,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取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立案后,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什么情况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哪些情形下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注: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为, 人民*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起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机关报案,或者移送*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谁能告诉我一下

40"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人民*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人民*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太笼统了,总体来讲, 就是原告没有道理而已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情形如下: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原告向人民*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7.人民*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应当作为新案处理。)10.人民*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在民事诉讼中,人民*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如果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就应当依法受理。

6,什么情况下*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  驳回的含义:bó huí 1.反驳回绝。 2.掉转;回转。 3.法律用语。指*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认为无理,不予处理的批覆。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补充   1.作为法律用语的「驳回」,除了用于司法事务(指*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认为无理,不予处理的批覆),也用于行政事务。   2.例如,在我国商标法制度中:   2-1.在商标局方面,「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2-2.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方面,「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中略)。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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