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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费用谁来承担

走工伤费用先交现金,不能走医保,工伤认定成功后,产生的费用最后到劳动局的保险科去报销

2,工伤中医疗费的分担

不是的,只要属于工伤,不管是不是有过错,也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即使是违章操作也应该赔偿。首先就要由工伤保险统筹支付,全额报销,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话,单位可以依据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对第三人进行处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满意请采纳,举手之劳,将鼓励我们继续解决更多网友的问题

工伤中医疗费的分担

3,工伤的医疗费支付标准

工伤,你虽没有签订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你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造成一般伤害(未达成残疾)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1、医疗费,2、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生活护理费;4、工伤期间工资;5、交通食宿费。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除以上外,一般还保括:1、辅助器具费;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伤残津贴;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当然,这些列出的项目不是每个工伤赔偿事故中都必须包含的项目,到底应赔付哪些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你还可以主张补齐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工资,交纳社会保险等

4,工伤报销医疗费

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如果单位没为你缴纳工伤保险,由单位负责报销。 注意前提是要等工伤认定后,如果你的工伤未认定,先申请工伤认定,在索要相关的工伤医药费等其他工伤赔偿。
需要报销的费用结算单。
你要先确认工伤,然后再报,不知是否已确认完工伤.

5,工伤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各地规定不同,一般为谁同意谁支付,也有省市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共同承担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浙江省高级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办理工伤认定后,治疗工伤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单位不及时办理工伤认定,或者没缴纳工伤保险,造成相关费用无法报销的,无法报销费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工伤医药费管理办法

Xxxx发〔2012〕4号xxxx关于印发我矿工伤医药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保证职工医疗和发生工伤时能得到有序诊治,严格控制医药费,杜绝看病开药上弄虚作假,根据xxx发〔20xx〕xx号《职工离退休人员、工伤医疗、药费等报销试行办法》和xxx便发〔20xx〕x号《关于重申xx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费用项目报销规定的通知》,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要求矿属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一、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矿按医疗保险规定按时缴纳医疗保险金的全部职工,以及在岗位上班期间发生的各类工伤的职工和农民协议工均在管理范围。参保职工从缴费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 成立医疗费管理机构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业务。(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研究制定本矿医疗费管理的政策,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并监督执行。2、 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听取医疗费管理办公室关于医疗费审批报销和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汇报,研究决定特殊情况医疗费报销,每半年检查验收一次。(二)医疗费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全矿医疗费日常管理工作。2、 收集、核对医疗费票据及相关附件材料。3、 按照xxxx政策审批职工医疗费时,做到不予报销的项目不予报销,属部分报销的按比例报销,严禁以权谋私,违法违规审批报销。4、 统计核对报销数据,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三、 在职职工就医管理1、 参保职工患病就诊,须持由局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的《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证,有病必须到矿职工医院就诊医治,xxxx卫生所要规范医务人员行为,为职工看病提供优质服务,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卫生所按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备齐药品,公布药品价格目录及其它费用标准,外购药品原则不予报销。2、参保职工患病需转院治疗,必须首选转至中心医院进行诊治,转院者需经卫生所所长、经营部长、社保负责人、主管矿长同意签字后转局中心医院。中心医院需转院者按局发〔2004〕 号文《关于印发xxxx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补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四、工伤人员的就诊管理1、 因工负伤,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矿调度室,调度室出据证明,当日主管工伤值班领导签字后,医院进行治疗。重、危工伤医院应先治疗,随后由单位补办手续。2、 发生工伤后,安监科应在三天内对事故经过调进清楚后,写出事故报告,报送经营部、财务主管工伤人员各一份,该报挂工伤的五天内办完手续,五天后没有工伤手续,职工个人、区队分担全部医疗费,否则医院停止工伤治疗。3、 矿属各单位职工因工负伤,由安检划分事故责任,单位、个人有责任者,按发生的医疗费的30%给予处罚,处罚金直接从财务分明细一次性扣清。4、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不得离矿,除住院工伤职工外,其它工伤职工必须每天到经营部报到学习,否则,不支付工伤工资,并停止工伤治疗。五、其它规定1、 患有国家规定的“特殊病种”,特种检查,只报销部分费用,现明确如下:① CT、核磁共振等费用,按局文件执行。② 职工、离退休人员门诊、住院期间的普通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等按60%报销,个人负担40%。器管移植、体外碎石、心脏起博器等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上个人负担部分,不冲减个人帐户和自负段。2、 下列情况医疗费不予报销① 所有无处方的医疗票据其药费不予报销。② 停薪留职、下岗未交费、外聘人员及未缴个人医疗保险的职工等。③ 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急性病三日量、慢性病七日量或因公出现二张以上类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大额处方等。④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外出看病,或在非指定医疗单位就诊者。⑤ 住院治疗期间的水、电费、取暖费、空调费、护理费。⑥ 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床位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六、医疗费审批报销管理(一) 医疗费报销时间和票据的收集1、 医疗费每季度审批报销一次,审批报销时间为3月21日-30日、6月21日-30日、9月21日-30日、12月21日-28日。2、 票据由各区队(科室)经办人员按审批报销时间提前3天收集票据,(跨年度医疗费不予报销),经办人员将票据按工伤职业病、退休、在职三部分分类,分开填表。(二) 医疗费审批报销1、 各单位办事员药费收齐后,交矿财务初审,转经营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汇审,过期责任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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