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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条文

以前的有效力,只是与新的解释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解释。

2,行政诉讼法内容的核心含义是什么呢谢谢

通常所说的行政诉讼法是指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典。但在实际行政诉讼中所称行政诉讼法则是指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既包括行政诉讼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或者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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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解释

第一,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制度,目的是让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要尽快主张司法机关恢复自己的权利。你看看,如果你自己的房子被人拿走都20多年了,你才意识到要争取回来,这个在法律上,叫做“怠于行使权利”。第二,关于取证问题,时过境迁,证据早就灭失了,不但自己主张困难,*也无法帮助调查取证,很多证据也无法认定真假。第三,就是“交易安全”。房屋所有人对房子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果你买了一栋房子,过了几年,有人找上门来,说房子在20年前有权利瑕疵,让你腾房,你说这个你能接受吗。时效制度可以阻断受害人长期不主张权利而带来的瑕疵,从而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说到这里如果还是觉得自己有些不甘心,你可以咨询一下最高检或者最高法,看看他们有什么办法。一般法条就到此为止了。
根据《行政诉讼解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另外根据《行政诉讼解释》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你2010年1月才知道诉权,距2007年8月已经超过2年了,但期间政府领导多次表示批示解决,但是没有去解决,这是行政不作为,即不是你的原因而被耽搁的。现在你起诉的话,只有在这个方面寻找证据寻求突破了或者你也可以先直接告他行政不作为,然后再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43条的解释

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那些属于人民*不予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有: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选c 第十一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5,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的最新司法解释

  为保证人民*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起诉,中级人民*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起诉,受诉人民*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起诉,中级人民*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决定。中级人民*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审理。  第五条 中级人民*对基层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管辖。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级人民*和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6,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六款内容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六款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9号 2015年4月22日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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