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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通则中的几种管辖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普遍管辖
相当于民法总论,民法领域都必须遵守的一般性原则!

2,请问 中国的地域管辖制度 是什么

你说的地域管辖制度是在打官司的时候才用的到,想看的话直接去网上找,还有一个是叫做地域管辖权,是全世界通用的,网上也有介绍
我国使用的是属地管辖

请问 中国的地域管辖制度 是什么

3,属地管辖权怎么规定的

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1.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资源的管辖,即强调了以领土为对象; 2.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件的管辖,即强调了以领土为范围。

4,哪些国家是属地管辖哪些是熟人管辖

以上国家都是采取属地管辖为主 属人管辖为辅助 全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是这样 只有非洲、太平洋、南美一些小国才使用属人或者属地单一原则管辖以中国为例 在中国境内(包括悬挂中国国旗的航空器、船舶、驻外使领馆)发生的都采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在不涉及他国主权情况下可以适用 例如中国居民在国外得不到保护 那么中国可以采用属人原则加以保护
你好!不知道你说的具体是什么事情,各个国家大部分都是即属地管辖,也属人管辖的打字不易,采纳哦!

5,我国的地域管辖制度是什么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确定的基础上划分同级*之间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权限问题。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根据行政区划;二是根据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和人民*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除专属管辖外,其他管辖中被告住所地的*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总体上体现了一种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的立法思想。我国使用的是属地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是从纵向来确定各级人民*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由哪一级人民*作为第一审*,而地域管辖则是从横向来确定同级人民*作为第一审*。
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应当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基础发展而发展。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加,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经济活动和交往的频率大大提高,空间不断扩展,由此引发的跨县区、地(市)区和省区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①。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确定的基础上划分同级*之间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权限问题。

6,属地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求大神帮助

一、属地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属人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记得采纳啊
最简明的区别,前者行为人在国外,后者行为人在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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