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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领养孤儿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要到被收养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也可以到公证处公证

怎么领养孤儿

2,如何领养孤儿

 1、收养社会弃婴:   (1)无子女证明   (2) 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6)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条件一般是无子女,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年龄三十岁以上。以及其他手续,建议咨询相关部门人士。 ps:收养一定要咨询好,不然好心反而惹麻烦,比如收养孩子之后,有可能就不能再要自己的孩子等等。。

如何领养孤儿

3,怎样领养孤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办理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机关审批后,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准予落户

4,收养孤儿的法定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孤儿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30周岁收养孤儿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孤儿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2)无子女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收养孤儿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孤儿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由收养的目的所决定的。这种能力包括抚育被收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养父母身体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养关系的一个基本条件。收养子女的养父母,必须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养的各类传染病。

5,如何收养孤儿

每年都会有很多弃儿,因为种种原因被家长遗弃。收养条件是结过婚并在婚姻状态,有固定收入,男女双方没有生育能力,在社会上品行端正,在单位工作认真,迫切想要孩子的夫妻等。现在费用不知道是多少了。流程是先到有关部门申请(还要说明是男宝宝还是女宝宝),然后审批,审批通过,带你到儿童社会福利院去看孩子,双方认可以后,再接孩子回家。如果没有合适的孩子领养,还会等上一段时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因此您可以收养的 去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6,怎样收养孤儿

这个国家有规定,你的爱心不错,不过可别私自领养,要走正当的法律手续的。
我觉得你最好去民政部门问一问,那是有明文规定的!
我直接领了个孩子养!她是重庆的,父亡,母亲改嫁!已经一年多了,孩子十岁了 ,手续没有办,办了几次也没有有办下来,因为她母亲不管,也不答应,就叫我帮她养,我和她母亲面都没有见过,
到孤儿院
一、收养人手续: 1 、申请书; 2 、收养人双方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 3 、收养人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精神病、传染病); 二、送养人手续:(孤儿监护人,可以是个人或组织) 1 、送养人的户口册、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 、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 、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 、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被收养人手续(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的证明:1、领养申请书;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3、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7、*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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