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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做生意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法律保护

结合双方主体身份、约定事项、经营规划综合考虑,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可以请律师帮你起草协议书。

合伙做生意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法律保护

2,合作框架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即使爬到最高的山上,一次也只能脚踏实地地迈一步。
1、当事人自愿签订且符合各自的身份条件;2、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以上的条件,就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

合作框架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3,合作合同怎样写才具有法律保护

合同条款合法,签订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1.不合法 2.集体所有的土地肯定不能用来建商业住宅 3.集体所有的土地要先征收为国有土地才能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4.这个属于小产权房或者根本就没有产权,属于违章建筑,应该是属于国土局管。

合作合同怎样写才具有法律保护

4,网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受法律保护么

网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是否受法律保护在于该协议书的要素是否齐全。协议内容是否和中国法律相冲突,双方是否都认可。以上三个条件都回答是,那就没有问题了。有一个有瑕疵,那就是无效的。
如果合同双方都是实名,并且双方原来都相互了解,则与网下(现实实际)签订的合同等效力。都受合同法约束。
不受保护

5,个人的合作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借款协议的话,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即在年利率24%以下的,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是受保护的。
受法律保护 建议公正一下
要看你签订的合作协议是什么内容的合作协议,是否需要审批,是不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不能简单说你这个合作协议受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鼓励公民意思自治,鼓励民间合作,合作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金钱的来源也要合法;最好找个律师帮你们看下,免得以后发现漏洞百出啊。
你好,如果有协议的话,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是法律效力的高低不同,谢谢,望采纳!

6,双方签定的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

乙方如果打官司,诉讼请求是什么呢?所谓的“打赢官司”,宽泛的理解就是自己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履行协议义务的话,可以胜诉的。但是协议本身签署的比较宽泛,对于实际权利与义务的归属约定的不够明确。比如说房屋的所有权。协议里边用到了一个“终身所有”的字样。实际上,所有权是可以继承的,不但权利人可以终身所有,更可以被有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按照你们约定的条款,可以给人一种“当事人死亡,所有权随之灭失”的意思。协议当中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如果有其他不明白的可以给我打电话或者发电子邮件。
公民之间自愿签定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本合同应该是一个委托合同,甲委托乙协调前期筹建工作,建楼的联合条件,场地搬迁,四邻关系及施工中的四邻纠纷,甲方用所建的前栋楼三楼东单元西户的一套住房做为乙方建楼协调劳务报酬. 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确约定得不够清楚,但是可以根据相关人员与以证实,而以一套住房做为报酬,也可以根据合同确定,不会有很大问题.也不违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从协议内容上看,这是一份建设楼房协议。因甲乙双方均为个人,而个人在建设楼房方面,基本不具有建设楼房资质。因此,该协议当为无效协议。很难受法律保护,无效协议的后果,为双方返还,且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想是不守法鲁保护的,因为是没有经过法律的程序签订的,是无效的协议

7,股东之间私下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协议内容合法 意思表示真实仍受法律保护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合作协议书》有效,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对于此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如果未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有义务购买此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此理解下该转让必定能够实现,或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或转让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照此理解,在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东或者购买该出资,或者视为同意转让。若未过半数,则股权对外转让不能,如原股东也不愿购买,则股权转让行不通,而减资程序通常也难以启动,那么此时股东真的步入单行线。这会严重影响股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不过在此观点下仍存在另一个小问题,公司法规定:对外转让须经1/2的股东同意,可是在第一种理解下,通常有两种结果:(1)、出资转让即便不经过1/2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结果为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其股权;(2)、若是通过则可以向股东外的人进行转让,转让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或者是原股东不同意转让而自己购买,或者是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仍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这里对通过表决权股东人数的比例要求,并没有实在的意义也就无存在的价值。所以笔者建议将此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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