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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分析问题1此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口头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乙加价是可以的 甲方只有两种选则 1 和乙方商讨价格再签署协议 2结算另找供应商

合同法案例分析问题1此案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

2,关于合同法方面的案例请大家帮帮忙

1.可以中止履行,甲有理由相信乙无法履行合同的能力 2.可以解除,衣服的季节性比较强,订立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达成了,合同没有履行的意义了 3.甲支付乙的第一批货的费用,合同可以解除

关于合同法方面的案例请大家帮帮忙

3,合同法案例子

1、如果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可以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并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指出,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消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邀约可以撤消。因此,A公司发出的要约可以撤消。2、AB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3、A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一些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 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者替代物。 减少价金。 赔偿损失。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合同法案例子

4,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和2都可以暂停交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当先履行的一方,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可以有不安抗辩权来对抗后履行一方。 3、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首先基于不安抗辩权抗辩后,乙方未提供担保,甲证明乙方已经不履行能力,合同已履行不能了,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毕竟合同约定的是甲方先履行,乙方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来对抗甲方,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在甲方未先履行的情况下,乙方不履行,不是违约,所以在未违约,也不存在欺诈等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要承担,因为如果证明这种情况,那么就证明甲方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所以证明甲方未先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 5、可以,没约定履行顺序,双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其实本题考的就是一个考点的三个方面。考点是合同中的抗辩权,三方面是,先履行方有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方有先履行抗辩权;未约定履行顺序,大家都有同时抗辩权。再次提醒,千万别搞混,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做,先履行抗辩权,很多人在这记错。因为后履行方的抗辩理由是叫别人先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先履行抗辩权。
(1)可以,邓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提出不安抗辩,可以暂停交货,但应通知乙公司。(2)9月3日也可以暂停交货,因为这时还在甲履约期限内,甲公司还是可以基于不安抗辩暂停交货,但应在9月4日前通知乙公司。(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原因是,乙公司在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情况下,乙公司享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4)应当承担损失赔偿,因为甲公司存在过失,没有事实上的正当理由抗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甲可以拒绝履行,是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
1----不能 2----不能 3----不能。因为乙公司还未破产,也没有发生什么不可抗力! 4----应当 5----能拒绝先为履行!!

5,合同法 案例分析 求大神

答题要点: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 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 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 己承担责任。 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 律依据的,39000 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 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但是本合同争议 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 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答案来自原题,第四问你自己根据题意改一下)(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 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 锭 100 吨,价值 130 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 支付货款价值 0.1%的违约金。 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 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 100 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 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39000 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 100 吨 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 该支付违约金, 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甲公司不应当小 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 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 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 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 39000 元 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4)乙公司 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 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 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6,合同法案例

(1)合同有效。理由:严格来说不是因为表见代理,而是根据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这个是法人超越目的范围行为之一种。 (2)中止履行能够成立。理由:不安抗辩权。合同法68条。楼上的已经列出,我不赘述。 (3)楼上的回答也是正确的。不再赘述。
1.合同有效.因为《合同法》规定,生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甲公司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甲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不能解除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合同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根据《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规定,甲公司只要能收集到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足以影响其履行能力就有权中止履行。 3.如果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甲公司可以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但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不是甲公司行使解除权的理由,否则解除合同会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属表见代理,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不安抗辩权,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拒绝,合同法里终止理由

7,劳动合同法律案例题

1、从2008年2月1日起,单位应当支付小陆二倍工资。2、只要双方同意,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工资支付:按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供你参考。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小陆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0日至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陆可以拒签2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与小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到了2009年1月1日,单位应当依法与小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2008年单位未签劳动合同11个月的工资。
1、企业有用人自主权,这是法律保护的,为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企业有用人自主权;2、洪某自2005年来公司研发中心工作,原是技术研发人员。这并不能说明什么,关键点之一:企业与洪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该岗位,如果约定了,则企业不能随便变更该岗位,变更需要经与洪某沟通协商一致;如果没有约定该岗位,原则上是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关键点之二:洪某是否胜任该岗位,如果能胜任,则不能随便调离该岗位,如不能胜任,可以培训不合格后调至其它岗位,则不能胜任,企业则可以解聘。3、企业可以将洪某解聘,就是补偿与否的问题,如企业违规解聘需要对洪某进行补偿,如洪某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则企业解聘则不需要补偿,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在职工严重违纪情况下解除其合同的权力; 4、企业将洪某解聘,其最初原因是企业调动洪某的工作,如果合同约定该岗位,洪某又不同意调动,则强行调动,属于企业违约在先,如果解聘的话,企业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约定该岗位,甚至合同约定的岗位包含售后服务,则原则上洪某是要服从调动的,不然违纪解聘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金按照其在该企业工作年限,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从2005年至2011年6年的话,补6个月=6*5000=30000元。 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应该自2008年2月1日起支付双倍工资,并补交各种社会保险。2.如单位支付了上一年度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话,且订立劳动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话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3.根据劳动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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