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无效案例,求一个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案例分析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18 02:50:30
1,求一个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案例分析
比如对方没有提供借款而签订了合同,合同虽然成立,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此合同无效。
2,争议 萧山男子出100万和朋友合伙投资两年后亏惨朋友却不认账了
两个人合伙投资, 结果血本无归...... 因为还 签过投资保本协议 , 其中一个人 以为投资无风险 ...... 前两年,老陈看中了一个预期年回报率高达20%的投资项目。考虑到手头资金不够,老陈找朋友老王商量投资事宜。听了老陈对项目的介绍, 老王决定出资100万元入伙给老陈投资项目,期限为两年 。 双方签订了投资保本协议,约定该项目的投资收益双方五五分成, 如果项目亏损,老陈保证返还老王100万元投资款 ,另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老王想到协议在手,觉得保本投资万无一失,也就没去多过问项目情况。 很快两年投资期限就到期了,谁知老陈却告诉老王,由于受到外部市场行情影响,这笔投资的账面余额仅剩无几。 老陈认为: 投资有风险,风险需共担 ,原先的保本投资协议显失公平,是无效的,他不会返还给老王亏掉的本金。 老王却认为: 当初投资也是基于对老陈的信任,现在 老陈出尔反尔,也就不要讲朋友情分了 ,就按照这个投资保本协议来执行。老王找到律师,想要起诉老陈返还投资本金,并要回相应利息。 对此,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的胡桂红律师表示, 目前对于投资保本协议的有效性,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仍持有不同观点 。 从省内法院审判导向来看,主流观点认为应当尊重商事契约精神。此类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双方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而自愿达成的合意,合同一方自愿给予对方保本收益,既未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利益,且现在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协议违背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据约履行。 对此,上述案例中, 老王与老陈签订的投资保本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合意 ,合同中也记载了如果项目亏损,老陈愿意返还老王投资款和利息的条款。律师认为, 老王要求老陈返还本钱及相应利息的诉求,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 律师提醒 从事商事投融资活动的当事人一般为理性的经济人,比起普通民事行为当事人,应更加注重市场交易规则和预期利益实现。各方在作出决策承诺前应充分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好成本收益核算。一旦做出承诺,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重视契约精神,承担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 你可能想看 萧山日报&萧山发布 你点一个 我收获1毛钱
3,双方投资做生意协议书内写明若投资失败由一方负责偿还另一方本
这个协议只对你们之间有效,如投资失败造成欠外债,你们要一起还债。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如果你们是以公司的形式来做,则不被认可,以为是以合作的形式掩盖借款的事实;如果你们是合伙的形式,则会被认可。如果经营出现亏损,你有权向对方主张本金的返还。
4,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从法律角度说一下委托炒股的风险和法院处理“委托炒股”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吧。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度和看法,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上升到诉讼,那就得看法院如何裁判了。现在股票市场火热,一部分没有股票操作经验的人也想将资金投入股市赚取利润,此时有部分公司或个人就利用人们这种心理来签订合同(如承诺盈利率或者保本等),借此吸引顾客,让顾客将股票账户委托其进行代管,赚取收益。顾客往往看到合同内容有赚无赔,就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将大量资金投入股市。但顾客往往忽略了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最后造成合同约定的权利并不一定能实现,而致使自身财产受到损失,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以下案例供参考。1.投资人与无证券委托理财业务资质的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无效——殷某诉亿创鹰视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投资人与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公司无法提交其能够从事证券委托理财业务的资质文件的,委托理财协议因主体不适格而属于无效协议。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5.5.142.证券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客户委托签订的委托炒股合同无效——肖某诉孙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使用客户账户代为炒股的,委托炒股合同无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对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的,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股票本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案例分析:本案中,孙某拥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即其接受肖某委托时,属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且获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孙某的特殊身份是导致本案中认定其与肖某之间委托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孙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且该条款属于禁止性条款,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委托人的资产本金及利息损失如何赔偿呢?孙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明知其私自接受委托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并向肖某出具类似保底条款的承诺,促使肖某与其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导致本案委托合同被认定无效,孙某对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因此,孙某应将委托股票本金赔偿于肖某,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本案中,因肖某一审中放弃利息主张,故二审对利息部分不再进行处理。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6.93.委托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条款无效——张某诉范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委托炒股合同中的保本条款明显侵害合同双方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案例分析:“保本条款”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该条款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但是从股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0.8.114.利用委托人身份证明办理银行卡并转取股市账户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信用卡诈骗案本案要旨:行为人接受他人委托炒股,利用掌握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第三方存管银证转账业务和电子借记卡,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业务,假冒委托人签名,暗中转走委托人股市账户资金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例分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转取他人股市账户资金133.3万元,用于自己偿还债务,其行为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数额巨大。张某迫于被害人的压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张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大,不宜减轻处罚。对张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4.10.9因此,这种涉及到现金交易且有风险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考虑,切忌贸然轻信。——————————————声明:资料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法信”(ID:Legal_Information)
5,投资合作协议书 本人跟一朋友合作一生意他出钱所有事不管我来管
既然是5:5投资合作,无论盈亏都要按合作协议的条款办理。你虽没有投入货币资金,但根据合作协议,如果合同中没有特殊规定条款,可视同为合作方已经认可你以策划、技术、管理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并承认你投入的策划、技术、管理等内容已经作价相当于合作方的资金投入额。在这种情况下,生意不论盈亏都应按协议书规定的5:5比例进行分成。
6,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定三方合资合同无效 2请
审理法院法官说的是有道理的,单纯的欺诈,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不能被认定为无效。你老家法官说的毫无道理,如果不能认定为无效,那么不存在返还投资款的问题,所以会被驳回全部诉求。如果能证明你遭受欺诈,倒是可以申请撤销该合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办理你咨询的问题从法律层面看,字眼不太专业,如果是您作为原告起诉他人,他人作为被告,又想将中介也列为当事人,但中介不承担责任的话,应将中介列为”第三人“,放在被告之后写。例如:原告: ……;被告:……;第三人:……。如果要求中介承担责任,就将中介列为被告。
7,投资合同单方毁约是否有效
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合同。基于提问所提的情况,应当由当地土管部门进行查处,对于甲方的违章建筑应当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来使用功能,对于乙方出租所得款项予以没收。您朋友的行为不合法,您和您的朋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首先,应当书面通知甲方:1.您不同意解除合同;2.甲方应当按期支付您的分红共计XX元。3.该通知要有您的签名。您可以通过EMS的方式邮寄给甲方,并在快递上选择要求回单在包裹名称上写明“基于XX合同的催款通知”。这样您的朋友收后您也可以收到返单,标明您的朋友已经签收。然后,您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债务。
8,以上市为条件的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甘肃世恒案例中(虎嗅注:2012年年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甘肃世恒公司对赌协议”一案的民事诉讼作出二审裁决,裁定维持原判,认定江苏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在投资协议中所约定的对赌条款无效。对赌协议被判定无效,这在中国PE界尚属首例),对赌协议的实质内容是:当被投资公司没有达到约定业绩时,PE方有权要求被投资公司补偿,如果被投资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则由被投资公司原股东履行补偿义务。因此,这个对赌协议是PE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约定,而被投资公司原股东实质上只是一个担保作用。 在国外,对赌协议可以是PE与被投资公司原股东之间约定,也可以是PE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约定。在我国,PE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对赌协议,违反《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规定,应属无效。 所以,甘肃世恒案例中,PE与被投资公司的对赌协议是无效的,当然,在此基础的担保也属无效。 但是,如果PE与被投资公司原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另外,对赌协议可以是一种双向的约定:如果达不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被投资公司原股东向PE进行补偿;相反,如果达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PE向原股东进行补偿。对赌协议也可以是一种单向的约定:如果达不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原股东向PE进行;而如果达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则没有任何约定。甘肃世恒案例中,则是一个单向约定的对赌协议。而法院认为,这种约定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PE作为投资者不论被投资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对赌协议无效。法院的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虽然这份对赌协议是单方的,但是实际上PE以溢价投资,事实上融资方已预先行使了权利。对赌协议并非保护PE单方利益,相反已预先满足了融资方的利益,因此很难认定违反风险共担原则。事实上,在中国上市公司的重组中,大量用到单向约定的对赌协议。比如在上市公司以定向发行方式收购资产的大量案例中,都有被收购资产的原所有者要求做出业绩承诺,如果达不到承诺的业绩,则应该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如果按照甘肃世恒案例中法院的观点,那么这是否也违反了风险共担原则,应属无效?那么在公司上市中,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必须取消对赌协议,这是为何?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取消对赌协议,首先说明对赌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无效,为什么还要求取消呢?其次,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取消对赌协议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赌协议可能引起拟上市公司的股权不稳定。 综上分析,不能根据甘肃世恒案例,得出在目前中国法律环境下对赌协议无效的结论。
9,个人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未履行
有借条 秒杀他一切的狡辩,,有借条就是他借你钱了,从建行转到光大 再转到工行都是他的事 和你无关,你是借给他钱 不是委托他处理你的钱 ,这个是有借条为证的,按照律师的说法 那恭喜你 一笔钱 你既履行了合同,还有人欠你一笔 等于白捡了一笔钱。假如按照律师的说法这笔钱算投资那么只能是 你直接汇到工行或者你汇到建行再到工行,中间经过了光大这就是他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方,他有什么证据证明从光大转出去的钱是你的?所以关键点就是 借条和这笔钱中间经过了光大银行,抓住这两点就行了。本人愚见 如有误导敬请见谅合伙人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合作在经营开发该地区汽车售后维修保养改装市场一事取得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 一 甲乙双方在甲方经过长达2年的时间对泸州地区售后维修保养改装市场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共同开展此业务. 二 合伙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出资额、方式、期限 1.每人出资 万元,计 万元,根据投资实况,可适当追加投资。 2.各人的出资,以货币方式交付。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作期间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用于门面转让费(五千元),门面押金(四千元) 以及设备和首期零部件购入。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和抽离,协议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三 甲乙双方议定:汽车维修,改装,技术业务主要由甲方负责。公司财务及日常事务主要由乙方负责。公司所有进出货以及资金流动必须双方公开透明。乙方必须每天向甲方提供当天财务情况。 四 利润分配,以资产评估为依据,按比例进行货币分配。 为了经营和管理好企业,推选为负责人,为了充分发挥和调动合伙人的积极性,利润的分配按对企业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即甲方六成,乙方四成。每月每人分费800元作为工资,剩余的每四个月分红一次。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负责人要及时进行通报和清算。对于资本运作过程中出现亏本的情况,甲乙双方按照艺人分担五成的责任分担合作风险。 五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协议;②需经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六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七 . 企业的事务以负责人为主,其他人为辅,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 企业应设立帐簿和银行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业务雷同的合伙。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八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合伙人参共同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九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和朋友之间的友谊原则予以解决。 十 本协议自订立之日生效 十一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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