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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278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还没生效实施没有司法解释,2020年度民法典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刚刚立项。
同问。。。

民法典278条司法解释

2,是否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最晚应于2017年10月19日提起诉讼。如果2015年10月19日借款到期,可以向对方主张还款,要录音,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

是否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3,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条解读

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条,确立了平等保护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摒弃了原来对不同性质的财产,使用不同的保护表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
你说呢...

民法总则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条解读

4,现行刑法对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278条的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无论群众是否听信其煽动,是否实际上造成危害后果,都应当立案追究。

5,新民法总则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变化

新《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矽,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6,多少岁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通过自己完全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完全一致的。 一般来讲,根据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达到成年年龄时就具备了相当的知识和社会经验,能够理智行处理自己的事务,实施各种行为,并能预见其或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所以世界各国均以成年作为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但对于成年年龄,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如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国为21岁,瑞士、日本为20岁,法国、美国及东欧一些国家为18岁。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规定与我国《宪法》中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相同,保持了法律一致,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自然人达到成年年龄即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是的他的智力成熟状况,而不是考虑其经济状况。年满18岁而没有经济收入的人仍不失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在家待业的高中毕业生等。如果他们致人损害,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原则上要达到成年年龄,但人的智力发育是一个过程,并非绝对在成年之日成熟,之前就不成熟。未成年人接近成年时基本具备了成年人的意思能力,所以各国法律大都规定具备未成年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因结婚而解除亲权;《德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满18岁者,依监护法院的决定可以宣告其为成年,从而取得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有例外规定。《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规定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达到这一年龄的公民,有的已参加劳动,有的自己的劳动收入,有条件地赋予他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利于对他们的合法行为和利益进行保护,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与我国相关法律配套。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公民九年义务教育结束后,不继续升学,即可进入社会,年龄一般都在16至17岁。《劳动法》规定16周岁的公民可以被企业招工。如果民法坚持“一刀切”,不论什么情况都必须达到18才能赋予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就会与这些相关法律冲突,使这些人参加劳动进行社会活动失去法律依据。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认定时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须参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而不是别人资助或继承,接受遗赠等方式取得财产;二是以此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包括自己的衣、食、住、行的一般需要,并能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的生活水平。
18周岁或16周岁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的公民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10到16周岁时限制行为能力人 QQ业务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智力范围内 你完全能够独立办理QQ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出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自16周岁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具有与其年龄相对应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你已年满16周岁那么是可以办QQ的财务通的!
18周岁 如果你能证明你是以自己劳动能力生存 16岁也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民法总则一百七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民法总则》代理制度1、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3、代理终止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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