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函的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出具的《担保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法律规定并不悖,当事人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当出现保证合同纠纷时,按照担保函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处理即可。

担保函的法律效力

2,什么是担保合同其效力如何

是为了保全债的实现而做出的担保,担保分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五种,情况不一样结果不一样,除非非常重要的人,一般不要为其担保。担保是要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责任(一般保证除外)。

什么是担保合同其效力如何

3,保证合同的效力怎么确定

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保证合同的效力怎么确定

4,什么是担保合同其效力如何

什么是担保合同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
就是提供担保的合同咯 他的法律效力就是当对方不履行合同的时候 在合理的期限之内对方还不履行他的义务你就可以拍卖其担保物

5,如何设定担保担保的效力如何

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据合同自治原则,约定优于法定。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分以下两种情况承担责任: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如果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这里需具备两个条件:1、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2、必须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承担了赔偿责任。(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若担保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也可被判定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分类: ①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全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 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②人保、物保、金钱保 ③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④原担保与反担保 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合同担保的特征 ①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②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③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6,如何确定担保合同效力

教你确定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合同担保的分类: ①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全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 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②人保、物保、金钱保 ③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④原担保与反担保 原担保是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合同担保的特征 ①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②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③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7,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通过对其所进行的调查来完成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调查,是以我国《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来进行的。通过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调查而形成的认定,在总体上,可分为有效合同的认定与无效合同的认定、有效合同中的部分无效条款认定等情形。保险合同的效力调查与认定没有固定模式,只能以个案方式存在。因此,对积累案件资料和案例分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大前提:是否合法合规。2、是否是当事双方真实意愿体现。3、合同是否有当事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无效认定: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一、增加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的充分说明义务 1、《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发生争议时,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不利的解释 1、《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三、其他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法律规定 1、《保险法》第15、1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是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方面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规定。 2、《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就是说,一旦投保人认为投保时没有完全理解保险合同内容,致使保险合同与所希望的保险保障不符合,或感觉自身经济能力不能满足保险费用的交纳,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投保人继续交纳保险费。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就是说,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受到了误导而错误的签字,或认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不公平,或被人利用自己对保险合同和法律的缺乏了解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直接撤销保险合同。 2、在投保、理赔或退保过程中,对有争议的条款内容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起诉保险公司,捍卫自身的权益。我相信,这对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长远、共同利益,保证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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