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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询问笔录的组成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标题。为“询问笔录”。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询问笔录的组成

2,民事调查笔录基本格式是

调查笔录格式(律师调查证人用) 2008年11月17日, 15:39 | huahao发布 | 阅读 1910 次 【 字体:大中小 】【打印此页】 【返回】【关闭】 调查笔录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地 点: 调查人: 记录人: 被调查人: 问:我们是XX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示律师证件和调查证明),今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 调查 和 之间 纠纷的相关情况,你是否同意? 答: 问:请先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作证,必须实事求是的陈述你所看到或听到的有关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你 明白吗? 答: 问:请你谈一下你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民事调查笔录基本格式是

3,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笔录有什么用

属于单方证言,*开庭质证后对方没有相反证据,促己否定,或对方有异议,可申请证人出庭。对证人发问。审理案件后,*可以认定是否属于证据。
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笔录近几年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律师调查笔录(下简称调查笔录)被广泛应用,但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对调查笔录这一证据形式的性质及认定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这一类证据的适用遭到了多方质疑。笔者认为,调查笔录应当归入证人证言的范畴。1、与书证相较,虽然调查笔录和书证两者均是以书面等客观载体来记载或表述以证明案件的某一事实,但两者在性质上、形成时间以及证据地位上均有不同。书证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具有直接、显著的证明功能,往往形成于法律关系形成之前,在司法实践中是鉴别其它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而调查笔录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容易受到被调查人感知能力、个人喜好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影响,往往形成于法律关系形成之后,在司法实践中也仅能作为辅助证据予以适用。2、调查笔录是被调查人就对案件事实所感知和记忆的情况向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主观的陈述,容易受被调查人本身主观因素、主体条件的影响,且被调查人本身符合证人的特点。与书证相比较,调查笔录具有生动、具体、形象的特点,完全符合言词证据的有关特性。故笔者认为,调查笔录应当归入证人证言的范畴。3、我国法律不完全排除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故律师对证人所作出的调查笔录应当属于书面证人证言性质。原则上来说,被调查人应该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未出庭作证,仅有律师提供的调查笔录,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询问笔录主要是针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对于当事人进行的,而调查笔录多数是对于一些国家机关机构的一种调查取证的笔录。 通常所说的调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在初查阶段向公民或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时,记载调查情况的客观文字记录材料。而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在立案以后依法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包括其亲属)、犯罪嫌疑人亲属时,依法制作的记载询问情况的文字记录材料。

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笔录有什么用

4,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的概念 询问——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询问笔录——指对上述提问式调查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此,做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 (二)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调查,询问;在询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在询问笔录首页载明我们是某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文字叙述、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确认并签名等等。) 2.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耐心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应该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询问。 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询问取得的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人的陈述始终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查证属实,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询问得到的结果,与其他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办照通知书、违章提示通知书、单据、帐册等相互验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性处罚依据。 4.严禁诱供的原则。诱供不仅仅会使取得的询问结果无效,还可能会使当事人逃脱或削弱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我在办案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这里提出来,让大家引以为戒。我在办理一个无照经营案件中,询问当事人无照经营中取得违法所得时,因当事人是早点、小吃经营户,违法所得不好计算,加上我存在怕麻烦的思想,就在提问时问到,“你经营怎么长时间,个赚了三五百块?”(当然这句话不会记到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当然按照我划出的违法所得的框框回答。我认为这样提问应是犯了诱供的错误,导致了当事人所供述的违法所得不准确、偏低,从而削弱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三)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形象的表述了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人被问。即询问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开座谈会”。 二人在场。即办案人员必须二人在场。 三种对象。即被询问人有三种对象: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 四项义务。即被询问人有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 五项权利。即被询问人有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何事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

5,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有什么区别

调查笔录一般是向证人调查,询问笔录一般是向犯罪嫌疑人询问后的记录。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都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通常所说的调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在初查阶段向公民或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时,记载调查情况的客观文字记录材料。而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在立案以后依法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包括其亲属)、犯罪嫌疑人亲属时,依法制作的记载询问情况的文字记录材料。含义及作用:调查笔录是律师在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过程中,为了解案件情况而向知情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时制作的文字材料。调查笔录是律师据以认定案件事实从而确定案件性质的主要依据之一,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言或书证援引。如果所谈内容意义重大,律师还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被调查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制作要点:(1)首部。①标题。居中写明"调查笔录"。②调查的时间、地点。③调查人、记录人。④被调查人、在场人。主要依次写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以及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场人只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2)正文。律师应根据调查前事先拟好的问卷提纲,有重点,有条理地问被调查人,并将被调查人所回答的具体问题和主动提供的其他与案情有关的事实、线索一一记录在案。(3)尾部。被调查人、在场人签名及调查日期。询问笔录(record of question),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特点: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在询问开始时,询问人应向被询问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并在笔录上作出如下记载:"询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知被询问人应当如实提供证书、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被询问人应当在签名后盖章或捺指纹,笔录各页之间也应盖上骑缝章(或捺指纹)。根据"刑诉法"第67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笔录亦应分别记载,不能把几个证人的询问情况写在一份笔录里,必须单人单问单记,单独制作笔录。

6,调查询问笔录应当遵循的十条原则有哪些

1、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行使调查询问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如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讲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等。2、全面准确。询问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采取一问一答式,用“问”、“答”表明,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等情况询问清楚,以反映违法行为的全貌。要按照事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或其内在规律进行询问。所为准确是指用语严谨明确,不得含混不清,尽量少用或不用大概、可能一类闪烁其辞的字句。同时,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3、个别询问。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询问的对象不同,询问的内容应该有所侧重。如果较为复杂的案件,就同一个问题一份询问笔录表述不完,可以分成若干笔录,不要硬将所有内容写在同一份询问笔录上。一个案件如果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分别制作笔录。多份笔录之间不能相互矛盾。4、一事一问。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就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询问。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价格违法行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5、略记提问,详记陈述。进行询问,就是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因此,提问易简,陈述应详。只有略记提问,详记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
1、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行使调查询问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如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讲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等。2、全面准确。询问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采取一问一答式,用“问”、“答”表明,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等情况询问清楚,以反映违法行为的全貌。要按照事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或其内在规律进行询问。所为准确是指用语严谨明确,不得含混不清,尽量少用或不用大概、可能一类闪烁其辞的字句。同时,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3、个别询问。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询问的对象不同,询问的内容应该有所侧重。如果较为复杂的案件,就同一个问题一份询问笔录表述不完,可以分成若干笔录,不要硬将所有内容写在同一份询问笔录上。一个案件如果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分别制作笔录。多份笔录之间不能相互矛盾。4、一事一问。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就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询问。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价格违法行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5、略记提问,详记陈述。进行询问,就是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因此,提问易简,陈述应详。只有略记提问,详记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6、如实记录,正确综合。记录内容要真实具体,尽量如实地记录被询问人陈述的原话,不随意取舍。记录原话并非记录废话,对当事人凌乱的陈述,可准确的综合后记录下来,但要符合被询问人的本意。7、当场纪录。询问笔录的制作应当在询问过程中进行,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否则就会影响其原始真实性。应使用钢笔或其他不退色笔书写,避免错别字和删、增、涂改。做到文字清楚、书面整洁。8、交由被询问人确认。询问笔录的内容是被询问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就会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有异议,留下隐患。因此,交由被询问人确认是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原则之一。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由其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并逐页签名、盖章。发生删增、涂改的地方,应加指印或盖章。执法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签署的姓名和日期应当在文字记录的后一行,以免造成空白地段,节外生枝。9、不对事件的合法或违法进行评判。调查询问的目的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询问笔录只是就事论事,调查事实真相,反映事实过程,通过询问发现线索或者佐证证据。如果在询问中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容易导致被询问人不能自觉配合,使询问陷入僵局,反而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不要出现“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作出处理。你有什么意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等定性的词语。10、严禁诱供。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力求避免提示性或诱导式的笔录。有的执法人员为图省事,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成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或者是限制做好一份询问笔录直接交由被询问人,这些询问方式很容易构成提示性或诱导式询问的嫌疑,是经不起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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