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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抛物造成的事故

关键是找到抛物人,如果不能确定,可以起诉高层建筑物可能抛物的所有产权人。

高空抛物造成的事故

2,刮风高空坠物案例赔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案例1甲住某城中心繁华大街旁的15层高楼上某日打扫卫生顺手将一

我认为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其明知楼下是繁华大街,明知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还将酒瓶扔下楼,对危害结果是持放任态度的,没有积极追求但也未阻止。
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明知自己身处城市中心繁华区域高层住宅15楼,且楼下行人众多,随手向窗外抛物有可能造成致楼下不特定对象的伤亡,但仍向楼下抛物,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了从高层住宅15楼向下抛物的危害行为,并造成楼下一人因此被砸后死亡的危害结果。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高空抛物的危险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主体上看:行为人是刑法所规制的一般主体。从客体上看:该高空抛物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客体的安全即公共安全。同时该行为的发生无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的情形,也没有其他阻却犯罪的事由发生,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任务占坑

4,谁侵权了责任谁承担

1、本案的侵权人是甲。因为是他扔砖头到楼下将丙砸伤并导致丙的死亡。所以,甲是侵权人。 2、本案应当由甲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甲的父母是甲的监护人,对甲的侵权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应由8岁的甲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完全责任。乙能够证明其为非侵权人,可免责,由实际侵权人负担责任。但本案中乙参与了甲的侵权行为,虽然乙极力地劝阻甲,但是劝阻并不能替代有效地制止行为,应当认定其参与了甲实际侵权行为。乙的劝阻行为可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法律是由。 此案例为建筑物之高空抛物的变形案例:即,深圳中院的判例,高空抛物受害人不能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何人所为时,由2楼以上住户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自己与侵权行为无没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免责。 本案中,乙实施了救济行为,但是并没有有效地阻止甲的行为,按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主体应负适当减轻的共同侵权责任。乙12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为此案例不同于深圳案,深圳案各户都没有联系即,谁都不知道是谁侵权。而本案中乙明知甲的抛物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而未能有效地制止,所以应承担补充性的赔偿责任(由于乙也是未成年人,其责任也应由其父母承担)。
首先两人不达刑事责任年龄,排除刑事责任。其次如果乙能证明他自己阻止过,仅仅是甲个人造成的,那就可以免除自己监护人的责任。不然则属于民事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由双方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人为甲,应由甲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甲承担全部责任。乙作为本案的旁击者,已经阻止过甲,所以不承担责任。前提是他能证明自己曾经阻止过。
由甲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乙也有连带责任

5,深圳孩童被高坠窗户砸伤离世你经历过高空坠物事件吗

近期高空坠物事件频发:先有深圳5岁男童被坠窗砸中身亡,后又有南京一名10岁女童被高空坠物砸成重伤。深圳高空坠物暂时还未查明真相,据目前情况了解,应该是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南京女童被砸伤则是彻彻底底的人为原因造成的,警方已经通报,原因是一名8岁男孩高空抛物所致。我虽然没有经历过被砸伤的高空坠物事件,但是,遇到的高空抛物现象不在少数。那么该怎么样避免高空坠物现象的发生呢?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四点:1、导致高空坠物的原因如果是非人为原因:例如:因为年代已久,窗户失修,导致螺丝松动,容易引起坠落。那么就需要沟通物业进行维修管理。这样做到提前预防以便尽一切可能性,减少非人为高空坠物现象的发生。2、导致高空坠物的原因如果是人为的原因:例如,住在10楼的人,不愿意扔垃圾,将垃圾直接丢下1楼。那么,就需要加强对坠物者的教育,同时应该问责,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像南京那起事件,抛物者才8岁,未到法定年龄,则需要父母承担。因此,父母需要做到监管。3、安装一些摄影摄像设备。比如杭州昌运里小区就是进行了这样的做法:在小区安装47个“防高空抛物监控”,将整幢楼的窗户和阳台包入拍摄范围。安装了之后,小区暂时还未发生过一起高空抛物事件。这样的办法,可以有效的约束和管理一些人,而且还可以减少犯法的行为。4、提高国民素质,传播和教育人民不要高空抛物:例如发一些宣传单页,在小区贴示,建立标志性语录。让每个人都能了解和传播下去,即使不能杜绝所有的人,也尽量减少抛物的人。所以,科技可以助攻破案,教育可以提升人的素质,更严格和强执行的法律,都是治理高空抛物不可少的手段。然而,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才能长治久安,有效的避免该类型事件的发生。希望我们大家以后再不会遇到高空抛物的现象!
我经历过,从椰子树旁走过,干椰子突然从高空落下,运气好没有被砸中,要不然后果不堪设想,意外真的让人猝不及防,当然相比于椰子,窗户落下是可以避免的,这是人为因素,都是施工不负责所致,这都应该追究责任的。
目前没得哟。
有看过楼上有扔鸡蛋的,被物业罚款过一次,然后就老实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我经历过,我在我车上等人,然后不知道从几楼掉下来一个装胡椒粉的玻璃瓶,直接车玻璃就碎了,还好没砸到我,但是没找到具体是哪家都不承认。最后自己认倒霉了。

6,打砸公交候车亭玻璃玻璃碴子飞溅致人受伤或死亡是什么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示例一个:案例名称: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例类型:人民司法案例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 / 一审(一) 案例要旨高空抛物行为人明知案发时公共场所的客观情况、抛掷物品的性质,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形下向公共场所抛掷物品,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案情介绍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在案发地上海市闵行区江航路某室居住4年有余,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关系不和,双方之间曾发生过数次暴力冲突。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持棒球棍至案发地址,发现自己的钥匙开不了门,遂叫来开锁匠将房门撬开。蒋某某进入卧室向其母亲要钱,被拒后即用棒球棍将其母亲砸倒在地,之后用棒球棍砸烂家中窗户玻璃、家电等物品,并至其父母卧室,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及其他杂物从14楼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致楼下停车位停放的一辆奇瑞路虎轿车前挡风玻璃破碎、车顶多处凹陷,一辆日产蓝鸟轿车车顶多处划痕和凹陷,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前挡风玻璃砸花。经鉴定,三辆轿车物损共计4293元。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蒋某某家属在*审理期间代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三)裁判要旨高空抛物行为人明知案发时公共场所的客观情况、抛掷物品的性质,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形下向公共场所抛掷物品,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造成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裁判结果闵行区*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蒋某某具有赔偿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闵行*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蒋某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破坏公共财物,导致过失伤害。是否构成犯罪,视具体情节情况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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