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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1,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主体适格,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被告具体明确。3,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有争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受诉*管辖范围。
这就多了除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就是民告官,其他都是民事你想搞什么?
只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的纠纷都是民事案件范围

2,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法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 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 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具体参见 http://law.anhuinews.com/system/2005/03/11/001156575.shtml
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哪些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在确定人民*受理民事案件时采用了以下标准:第一,法律关系的性质,第二,国家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以上标准,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包括民事权利义务争议、非诉讼事件和涉外民事诉讼案件。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法

3,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有多大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的,符合条件的话就会受理,不会因为亲戚关系而不会受理,只是受理后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司法人员需要适用回避制度.所以不用担心案件和司法机关人员有亲戚关系而不会被受理,这在法律中是不会出现的问题.
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都会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如果当事人与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亲戚关系,应该回避。但并不影响案件的受理。
不会拒绝受理,它有一个回避制度,如果近亲属的可以申请回避.受案范围刑事和民事
涉及亲戚的话需要回避,即使自己不回避,*也会判回避!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有多大

4,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如下: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5,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一)公诉案件人民*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审判的案件。(二) 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6,民事诉讼的主要受案范围有哪些

(1)第一类纠纷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 (2)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 (3)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6)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 (7)涉及人身权纠纷。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 (8)债务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追还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 (9)知识产权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纠纷等。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 (3)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4)关于是否工伤的认定争议纠纷。 (5)其他。 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劳动争议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打官司,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 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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